融政办发〔2019〕4 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头禁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降低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努力营造文明安全、节约、环保的社会新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融安县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头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要性和重要性
树立“禁放烟花爆竹,保护大气环境”的环保理念,强化干部职工带头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带头参加人员
融安县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三、时间地点
(一)禁放时间:从下文之日起,长期执行。
(二)禁放区域:融安县中心城区下列场所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
1.文物保护区域:包括河西片区长安骑楼街范围,从大洲浮桥路口以东-沿融江江边至建设社区居委会路口以西-沿建设街至融安县初级中学以北-沿立新街至融安县邮政局以西-沿立新街至青少年活动中心以北-沿解放街至融江边以东-沿融江至大洲浮桥路口;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包括河西码头、融安县汽车站、融安县火车站、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包括河西加油站、融安城北加油站、融安中心加油站、融安红卫加油站、融安县粮食储备库、融安液化气储备站、变电站;
4.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包括融安县人民医院、融安县铁路医院、融安县中医院、融安县协合医院、融安县妇幼保健院、融安县实验小学、融安县初级中学、融安县长安镇中心小学河西分校、融安县高级中学、融安县长安镇中心小学、融安县实验幼儿园、长安镇第三小学、长安镇第二实验小学、融安县第二中学、融安县实验中学、融安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5.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包括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商务中心、县体育文化中心、县政务大楼等单位,县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机关事业单位驻地以及河东广场、河西广场;
6.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划定的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放区。
四、有关要求
(一)加快乡镇、矿区禁限放区域划定及禁限放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要结合实际,参照《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融安县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的公告》(融通字〔2019〕3号)文件,研究确定本辖区禁限放区域,在2019年3月底前完成本辖区禁限放区域的划定工作,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以身作则,带头遵守。要立即召开会议传达贯彻,教育干部职工在禁燃区内带头不燃放烟花爆竹。同时签订不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并做好自己亲属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单位(部门)负责传达至管理的下属单位(部门)。其中,教育部门要传达给学校并指导开展相关活动;住建部门要传达给各物业公司、建筑工地并要求管理好各小区、各工地的禁燃工作;市场监督管理、经贸等部门要做好对企业、酒店和商户的宣传和引导工作。
(三)履行职责,强化监管。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做好禁燃区内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公安部门要结合禁燃区治安巡逻防控工作,落实“一岗双责”,切实担负起巡查管控职责,依法依规对违反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干部职工进行处理。
(四)大力宣传,广泛动员。各新闻媒体要对干部职工带头禁放烟花爆竹的做法和经验进行宣传。通过电视、网络、报刊、宣传栏、标语、短信及微博、微信平台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城区内全体干部职工带头禁放烟花爆竹。以点带面,带头并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在禁燃区内不燃放烟花爆竹。有独立庭院的部门要采取张贴通告、发放告知单、悬挂条幅、设置展板(台)、宣传栏等方式,做好在禁燃区内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规定,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禁燃区内不燃放烟花爆竹的认识。
2019年2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