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政办发〔2019〕38号 关于印发《融安县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29日
融安县政府部门涉企信息
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县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主体信息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29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18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7〕107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充分利用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广西(以下简称协同监管平台),推进“全国一张网”建设,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将全县各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职中产生的企业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归集。全县各有关部门应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
(二)及时准确。全县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关于信息公示时限的有关要求,及时将企业信息归集于企业名下;建立动态更新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目录》,明确各有关部门归集的具体内容,并建立数据比对工作机制,确保所提供信息准确、全面。
(三)共享共用。鼓励支持全县各部门全量使用公示系统中企业名下信息,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
三、归集内容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是指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市场主体状况、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行政许可信息、行政登记信息、行政征收信息、行政给付信息、行政命令信息、行政确认信息、行政奖励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等,以及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上述企业信息应当按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和《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的要求进行归集。《规范》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目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
四、归集路径和方法
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已成熟运行。协同监管平台部署于广西电子政务外网的公共网络接入区域,主要面向政府部门提供服务,能够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各政府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归集、记于企业名下、公示共享的技术支持,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开展联合惩戒和双告知等协调监管的信息化支撑能力。
全县各有关部门应将本部门产生或归集的企业信息,自信息产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通过协同监管平台完成信息录入,录入完毕后,即可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并记于企业名下。主要路径和方式如下:
(一)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产生的在我县注册登记企业的信息,通过协同监管平台,以企业基本信息为基准,按照企业名称、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信息记于企业名下。
(二)对企业作出相关决定的政府部门与企业不在同一行政区划内的,相关政府部门可通过本系统信息流转通道,将信息传递至企业登记地的本系统部门,由该部门将信息通过协同监管平台记于企业名下。
(三)对企业作出相关决定的政府部门与企业的登记部门不属同一层级的,由作出相关决定的政府部门通过本系统信息流转通道,将信息传递至与企业的登记部门属同一层级的本系统机关,由该机关将信息通过协同监管平台记于企业名下。
(四)对企业作出相关决定的政府部门在本系统内没有与企业的登记部门相同层级机构的,由作出相关决定的政府部门将信息传递至本系统与企业的登记部门层级最为接近的机关,由该机关将信息通过协同监管平台记于企业名下。
(五)已经实现涉企信息集中存储、管理的政府部门,可选择将集中后的企业信息按照不同的企业登记地址,通过协同监管平台记于企业名下。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归集的内容和方式参照执行。
五、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归集机制
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的企业信息归集工作机制。根据自治区制定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管理办法》、《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广西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目录》,县市场监管局定期汇总发布《融安县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目录》,全面归集企业信用信息,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并及时更新本部门的涉企信息,并按照信息归集格式规范,归集本部门在依法履职中产生的涉企信息。落实部门信息归集职责,明确信息归集的方式和期限,规范信息归集格式,确定信息管理职责,提高信息归集共享效率。(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司法局、县各涉企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二)推动企业信息依法统一公示
2014年10月1日以来的有效行政许可存量信息、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存量信息于2019年11月30日前全部通过协同监管平台归集至公示系统并公示于企业名下。
自2019年9月1日起,全县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将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系统公示于企业名下。(责任单位:县各涉企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强化企业信息互联共享
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公示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在企业注册登记环节的“双告知”工作,各部门可从协同监管平台自行获取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建立政府部门间企业信息交换使用会商机制,及时解决信息交换使用问题。(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部门)
(四)拓展企业信息服务
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为目标,开放公示系统中的企业信息资源。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新闻媒体查询使用企业信息,对失信者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扩大企业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衍生产品。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形成社会各方对同一企业不同侧面的相关数据描述,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手段。(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各涉企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融安县支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协作
融安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先企业信息统一归集共享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检查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重要意义,按照本方案的统一部署,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分解工作任务、加强督促检查,确保2019年11月30日前实现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予以公示。
(二)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落实
在政策和资金上对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给予保障。各部门要依托现有条件,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企业信息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归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加强本部门本系统信息化建设,以公示系统建设为契机,提升本系统信息化水平,实现企业信息无障碍归集、共享。
(三)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科学规范
全县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数据质量检查,严格把好数据处理、审核、评估关,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建立健全数据使用管理机制,明确使用管理职责、人员、权限、流程,逐步实现数据使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四)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问责
建立工作核查机制。融安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加强对工作落实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及时对全县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成立涉企信息公示督查小组,对公示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督查各部门开展涉企信息公示工作。加大督查检查和行政效能问责力度,对工作推进迟缓、协调配合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问责。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