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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2019〕49号 关于印发《融安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9-09-27 08:21    |  作者: 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927


融安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质量,按照《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问题清单整改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8〕8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改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为目标,以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严厉打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和规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严密防控饮用水环境风险,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二、整改目标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整治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环境污染问题,改善饮用水环境,保障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环境安全。

三、整改范围

我县县城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

四、整改时限

2019底前全面完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改。

五、工作职责

融安生态环境局:统筹全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打击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及环境违法行为;做好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调整划定上报等工作;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整改销号考核和整改进度报送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负责关闭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负责新取水口的取水保障和原有取水口的关闭工作负责协助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规模养殖项目污染问题进行排查,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规模养殖污染整治,依法打击保护区内规模养殖使用违禁投入品等违法行为;负责实施保护区内违法网箱养殖的拆除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取水口迁建工程和东圩水厂建设,负责关闭排污口后污水的截污纳管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两违”企业、建筑、非法码头的强拆工作协同水利部门关闭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

公安负责依法处罚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整改过程中出现的阻碍执行、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财政: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问题整治经费保障。

自然资源和规划:负责依法查处保护区内违法占地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科技工贸和信息化:配合开展保护区内企业关闭迁移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配合开展保护区内违规企业单位的关闭以及无证无照经营单位的查处取缔工作。

林业:配合开展保护区内木材行业企业的整治工作。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依法开展保护区内娱乐、旅游项目的整治、取缔工作。

交通运输:依法开展保护区内码头、停船等整治工作。

县委宣传部:协调媒体加强对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长安镇人民政府:配合开展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改工作的推进落实;联合部门执法,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工作。

六、工作机制保障

(一)组织保障

成立融安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融安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融安生态环境局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长安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专项行动,研究、解决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中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融安生态环境局,由胡志伟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问题清单销号审核及日常协调汇总工作,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整治及销号工作,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建立销号管理制度

1.对列入问题清单的环境违法问题,各整改牵头单位要按照“整改一项、核查一项、销号一项、备案一项、公开一项”的原则,强化整改措施跟踪管理,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并销号备案。

2.各整改责任单位要认真对照整改实施方案及其整改问题清单中明确的目标、措施、时限等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逐条逐项抓整改,在销号时确保整改措施全部落实、整改目标全部实现。

3.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销号审核。销号审核要严把整改销号关,严防不讲标准、不求质量、随意销号、虚假销号的现象发生,要建立销号管理台账,对整改销号资料集中管理,做到履责留痕,有据可查。

4.领导小组定期对各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保问题清单整改进度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说明情况。

(三)加强督查问责

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究、责权一致”考核机制,层层明确责任,层层强化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环保问题清单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对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进不力、不按要求上报进度或监管责任不落实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7日印发


附件:1.融安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融安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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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

融政办发〔2019〕49号 关于印发《融安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9-09-27 08:21  作者: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927


融安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质量,按照《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问题清单整改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8〕8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改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为目标,以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严厉打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和规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严密防控饮用水环境风险,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二、整改目标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整治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环境污染问题,改善饮用水环境,保障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环境安全。

三、整改范围

我县县城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

四、整改时限

2019底前全面完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改。

五、工作职责

融安生态环境局:统筹全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打击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及环境违法行为;做好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调整划定上报等工作;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整改销号考核和整改进度报送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负责关闭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负责新取水口的取水保障和原有取水口的关闭工作负责协助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规模养殖项目污染问题进行排查,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规模养殖污染整治,依法打击保护区内规模养殖使用违禁投入品等违法行为;负责实施保护区内违法网箱养殖的拆除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取水口迁建工程和东圩水厂建设,负责关闭排污口后污水的截污纳管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两违”企业、建筑、非法码头的强拆工作协同水利部门关闭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

公安负责依法处罚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整改过程中出现的阻碍执行、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财政: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问题整治经费保障。

自然资源和规划:负责依法查处保护区内违法占地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科技工贸和信息化:配合开展保护区内企业关闭迁移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配合开展保护区内违规企业单位的关闭以及无证无照经营单位的查处取缔工作。

林业:配合开展保护区内木材行业企业的整治工作。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依法开展保护区内娱乐、旅游项目的整治、取缔工作。

交通运输:依法开展保护区内码头、停船等整治工作。

县委宣传部:协调媒体加强对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长安镇人民政府:配合开展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改工作的推进落实;联合部门执法,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工作。

六、工作机制保障

(一)组织保障

成立融安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融安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融安生态环境局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长安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专项行动,研究、解决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中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融安生态环境局,由胡志伟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问题清单销号审核及日常协调汇总工作,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整治及销号工作,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建立销号管理制度

1.对列入问题清单的环境违法问题,各整改牵头单位要按照“整改一项、核查一项、销号一项、备案一项、公开一项”的原则,强化整改措施跟踪管理,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并销号备案。

2.各整改责任单位要认真对照整改实施方案及其整改问题清单中明确的目标、措施、时限等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逐条逐项抓整改,在销号时确保整改措施全部落实、整改目标全部实现。

3.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销号审核。销号审核要严把整改销号关,严防不讲标准、不求质量、随意销号、虚假销号的现象发生,要建立销号管理台账,对整改销号资料集中管理,做到履责留痕,有据可查。

4.领导小组定期对各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保问题清单整改进度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说明情况。

(三)加强督查问责

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究、责权一致”考核机制,层层明确责任,层层强化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环保问题清单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对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进不力、不按要求上报进度或监管责任不落实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7日印发


附件:1.融安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融安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