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政办发〔2019〕53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融安县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第二季度跟踪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保障市场主体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受理,打造开放、公正的营商环境,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融安县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将原《融安县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实施方案》(融政办发〔2019〕15号)第五点“受理条件”第(一)条“投诉举报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在融安县登记注册成立的企业投资者或企业法人;2.正在融安县内申办企业的投资者”删除,不再对投诉举报人的资格进行条件限制。其他事项不变。
2019年10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