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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2247537121335/2021-31782
主题分类:
发文单位: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23日
标  题:
融政办发〔2020〕54 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融政办发〔2020〕54 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23日
效力状态:
文件下载:
相关解读:

融政办发〔2020〕54 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0-12-23 17:05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1223

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融安县人民政府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最高办案组织,负责审理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由融安县人民政府长担任,副主任由融安县人民政府分管副长和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由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融安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议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五条案件审理会议由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公室)按程序报请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召开。

第六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召开案件审理会议7日前将案件审理报告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的意见分送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下统称成员)。

案件审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争议焦点;

(三)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的意见。

第七条  与会成员应当事先审阅案件审理报告,了解案情,按时出席案件审理会议并发表审理意见。

第八条  案件审理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各成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形成行政复议案件讨论结论。

第九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记录案件审理会议内容。

会议记录要完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议事情况和与会成员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归档。

第十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根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一条  与会成员及记录员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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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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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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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3日
标  题:
融政办发〔2020〕54 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融政办发〔2020〕54 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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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

融政办发〔2020〕54 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12-23 17:05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1223

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融安县人民政府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最高办案组织,负责审理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由融安县人民政府长担任,副主任由融安县人民政府分管副长和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由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融安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议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五条案件审理会议由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公室)按程序报请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召开。

第六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召开案件审理会议7日前将案件审理报告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的意见分送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下统称成员)。

案件审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争议焦点;

(三)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的意见。

第七条  与会成员应当事先审阅案件审理报告,了解案情,按时出席案件审理会议并发表审理意见。

第八条  案件审理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各成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形成行政复议案件讨论结论。

第九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记录案件审理会议内容。

会议记录要完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议事情况和与会成员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归档。

第十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根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一条  与会成员及记录员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