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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2247537121335/2021-31783
主题分类:
发文单位: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23日
标  题:
融政办发〔2020〕 55 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融政办发〔2020〕 55 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23日
效力状态:
文件下载:
相关解读:

融政办发〔2020〕 55 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的通知

来源: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0-12-23 17:10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1223

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复议员的管理,提高行政复议员的整体素质,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员队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融安县本级行政复议员的任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业务能力;

(二)身体健康;

(三)已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2017年9月1日前已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员由融安县司法局提名,报融安县人民政府任命,颁发行政复议员资格证。

行政复议员资格证由融安县司法局统一印制,加盖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五条  行政复议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评议;

(二)依法办案,不受非正当因素干预;

(三)依法查阅、复制、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四)履行职责期间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保守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未取得行政复议员资格证的人员,2021年1月1日后不得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第八条  行政复议员因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融安县司法局应当及时收回行政复议员资格证。

已被收回行政复议员资格证的人员再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重新申领行政复议员资格证。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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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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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2247537121335/2021-31783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23日
标  题:
融政办发〔2020〕 55 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融政办发〔2020〕 55 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23日
文件下载:
相关解读:

融政办发〔2020〕 55 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的通知

来源: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12-23 17:10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1223

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复议员的管理,提高行政复议员的整体素质,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员队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融安县本级行政复议员的任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业务能力;

(二)身体健康;

(三)已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2017年9月1日前已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员由融安县司法局提名,报融安县人民政府任命,颁发行政复议员资格证。

行政复议员资格证由融安县司法局统一印制,加盖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五条  行政复议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评议;

(二)依法办案,不受非正当因素干预;

(三)依法查阅、复制、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四)履行职责期间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保守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未取得行政复议员资格证的人员,2021年1月1日后不得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第八条  行政复议员因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融安县司法局应当及时收回行政复议员资格证。

已被收回行政复议员资格证的人员再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重新申领行政复议员资格证。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