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47537121335/2022-38473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年08月30日
- 标 题:
- 融政办发〔2022〕29号关于印发《融安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融政办发〔2022〕29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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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2022〕29号关于印发《融安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8月30日
融安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加快完善小型水库管护机制工作的通知》(水办运管〔2022〕2号)及《柳州市水利局关于完善小型水库管护机制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小型水库管理,强化小型水库良性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小型水库综合效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和范围
(一)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到2022年底,建立适应县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管理科学、运行规范、灵活实用的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小型水库管护到位、工程安全运行。
(二)实施范围
全县登记注册的40座小型水库。
二、改革内容
(一)明确权属和管理保护范围
1.明确权属。充分考虑水库管理现状,结合工程投资构成、历史运行状况、权限隶属关系等方面,明确小型水库权属。2018年,我县40座小型水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均已明确小型水库工程权属,其中2座小型水库权属所有人为长安灌区管理所;38座小型水库权属所有人为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2.明确管理保护范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每座水库实际情况,明确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推进落实水库工程界桩(电子桩和实地界桩);对水库库区管理示范点设立界桩和公告牌,并对水库坝区、管理区等管理范围设置围栏。
管理范围:(1)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2)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库区(包括库内岛屿);(3)大坝坡脚以外延伸50米至150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50米至150米的区域;(4)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50米至150米的区域。
保护范围:水库管理范围向外延伸150米至300米的区域。
(二)明确管护主体及管护模式
由长安灌区管理所作为我县2座小型水库管护主体,负责水库的日常运行管理,每座水库配备2—3名水库专管员;由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作为38座小型水库管护主体,负责组建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对属地内38座小型水库实行区域集中管理。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水库日常运行管护及巡查服务,督促水库值守人员做好值班值守,水库值守人员实行一年一聘,并执行“1+1模式”,即非汛期值守人员为1人,汛期值守人员为2人。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管护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平台公司或社会资本企业作为全县40座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优先考虑平台公司,本县社会资本企业作为备选),负责承担水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工作。同时,将40座小型水库水面经营权全部移交管护主体统一管理经营,开创水库工程运行管理新局面。
(三)落实管护人员经费保障制度
我县40座小型水库产权均确权为国有,其中:
1.长安灌区管理所管理的2座小型水库管护人员经费已列入县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2.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38座小型水库管护人员经费通过申请市、县级资金进行补助。
3.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现探索将小型水库水面经营权委托给平台公司或社会资本企业进行统一管理,通过水面经营等方式收取一定费用,所收取的费用纳入国库管理,主要用于水库管护人员工资及水库工程日常维修养护支付,并对水库水域发包养殖的合同进行梳理,积极向社会化或专业化管理模式推进。县级财政对小型水库管护及维修养护资金进行补助,并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补助定额标准:4座小(一)型水库,按照每年80000元/座进行补助(包含管护人员及维修养护经费);36座小(二)型水库,按照每年60000元/座进行补助(包含管护人员及维修养护经费),全年合计补助金额为248万元,不足部分由平台公司或社会资本企业通过水面经营等方式自行解决。
(四)加强制度建设,提升水库运行管理水平
1.落实水库安全度汛“三个责任人”,即防汛行政负责人、防汛技术责任人、防汛巡查责任人。长安灌区管理所管理的2座小型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由县领导担任,水库防汛技术责任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二层部门负责人担任,水库防汛巡查责任人由水库管护人员担任;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38座小型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由乡镇长担任,防汛技术责任人由乡镇分管水利工作的领导担任,防汛巡查责任人由乡镇负责水利工作的人员、水库管护人员担任。将水库“三个责任人”姓名、单位、职务和联系电话公布在水库显要位置处,每年组织“三个责任人”参加防汛减灾知识培训,切实提高“三个责任人”履责意识和水库安全度汛履职能力。
2.落实水库水雨情预测预报手段。我县40座小型水库均安装了动态预警监测系统,并实现了与区、市、县级山洪灾害防御系统平台数据共享,采取自动测报系统与人工预警通信措施相结合,确保发现险情时能及时、有效与外界信息沟通。
3.落实水库调度方案及应急预案。按照水利部制定的《水库调度规程编制导则》《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编制大纲》要求,由各水库管护主体完成其负责的小型水库《水库调度规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开展水库应急及调度运用方案演练。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及各水库管护主体根据水库应急调度运用方案,每年组织水库管护主体结合实际,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储备水库抢险物资和必要抢险器材,设立明显撤离路线、标识并强化宣传,逐库组织开展水库应急及调度运用方案演练,切实增强水库应急抢险能力和有序转移撤离群众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建立健全水库各项管理制度。水库管护主体要对水库管理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对水库调度运用、防汛值班、水文报汛、巡视检查、“三个责任人”岗位职责等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并上墙。
6.开展汛前定期培训。县水利局要于每年汛前组织对水库“三个责任人”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为水库防汛安全度汛“三个责任人”职责、水库工程巡视检查制度、水库调度运行制度、水库维修养护制度、水库水雨情观测、自动监控系统的使用、水库险情的判别以及防汛抢险知识等。同时在开展水库检查时进行一对一的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增强基层工作人员对新时代水库管理工作新要求的认知和运行管理水平。
(五)加强设施建设,夯实水库运行管理基础
1.通过利用中央、自治区、柳州市、县本级维修养护资金,对小型水库管理用房的居住条件、办公条件进行修缮,配备必要的生活、办公、观测、照明设备以及日常维护工具,在水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牌,改善水库值守条件,逐步实现小型水库管理“四通”(即通路、通讯、通电、通水)。
2.根据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的规定,水库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如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应组织专门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设施运行良好
县水利局及各水库管护主体要严格按照水利部《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水监督〔2022〕82号)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对照检查,把检查发现的问题列入清单,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逐一整改,确保水库大坝、溢洪道建筑物、放水设施等无安全隐患,做到管理规范、调度运行科学、应急预案切实,充分发挥水库长期效益。
(七)加强考评考核,推动工作措施落实落地
县水利局以远程监控系统和不定期现场抽查的方式对水库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监控,采取常规考核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水库确权划界、责任落实、人员聘用、违建清除、维修养护、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与管护人员绩效挂钩,同时与中央、自治区、柳州市年度维修养护资金分配挂钩。
三、各部门职责
(一)县水利局:负责对全县水库安全运行管理进行监管,指导全县小型水库管护主体开展管护工作;制定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相关的制度办法、防汛调度、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学习培训等工作;会同县级其他部门统计并清理小型水库“四乱”问题;申报小型水库年度维修养护计划;指导水库维修养护项目的实施及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开展等。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计并清理辖区内小型水库“四乱”问题并上报县水利局,梳理辖区内小型水库发包养殖的合同,对未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的合同予以废止或补充完善,并在合同中明确在承包租赁期内遵照防洪调度、安全管理、抗旱应急、生态保护等要求,并对工程维修养护等事项做出相应规定;负责对本乡镇管理的小型水库构筑物进行日常的维护管理、用水调度,加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的巡查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整改,将问题清单及整改情况报县水利局;制定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上报县水利局;负责聘请水库值守人员并对水库值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负责协调辖区内小型水库体制改革建设用地及解决建设中出现的纠纷问题。
(三)县财政局:负责筹措水库管护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经费、开展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及清理水库“四乱”问题所需经费,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奖励资金等。
(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根据县水利局、各乡(镇)上报的“四乱”问题清单中侵占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权属进行核实确认,对不合规的土地确权颁发证进行清理和撤销,配合办理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项目建设的选址等相关手续。
(五)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相关规章制度的修订、审核及宣传工作。
(六)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划定及“四乱”问题清理整治工作。
(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办理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住建部门的相关手续。
(八)融安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小型水库污染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立即责令限期整改。
(九)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侵占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权属核实情况,核实是否已颁发土地承包证,并对已颁发土地承包证的农户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撤销;牵头做好全县小型水库“四乱”问题的清理处置工作。
(十)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坝首交通安全设施进行设置及日常维护,在坝首两头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识、限高、限重、限宽的设施等。
(十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小型水库防汛、清理“四乱”问题过程中出现的应急情况处置,开展小型水库应急及调度运用方案演练。
(十二)平台公司(社会资本企业):负责对所委托的水库资产进行日常管护,确保水库资产移交后不受破坏,正常发挥水库效益,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承担部分水库值守人员工资、水库工程日常简单维修养护及日常经营管理支出;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确保水库工程设施安全及满足下游供水和灌溉需要,同时不能影响水库的日常管理、养护、维修及更新改造。
四、工作步骤
我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主要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制定改革工作方案(2022年8月底前)。根据水利部和自治区水利厅、市水利局相关指导意见,成立融安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融安县关于完善小型水库管护机制的工作方案》,并报市水利局和自治区水利厅备查。
(二)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2022年8月底前)。全县小型水库管护主体根据本方案制定的目标和内容全面开展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并制定出台《融安县小型水库社会化管护管理办法》《融安县小型水库专职管理人员管理考核细则》及水库运行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三)第三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9月底前)。融安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对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行自查,并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有针对性的健全和完善制度,确保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四)第四阶段:总结上报阶段(2022年10月底前)。认真梳理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改革经验,提炼特点亮点,编制工作报告,经报市水利局审核后,报送自治区水利厅。
(五)第五阶段:迎接检查阶段(2021年11月底前)。由融安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督导管护主体及有关单位做好各项迎接验收准备工作,确保顺利通过上级检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为巩固和提升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加快推进小型水库管理工作提档升级,顺利完成我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成立融安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工作,统筹协调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指导、推动、督促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于福坚 县长
常务副组长:廖鹏翔 副县长
副 组 长:覃 谊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苏世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罗庆贤 县委巡察组组长、县水利局局长(挂任)
成 员:韦志很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覃新革 县司法局局长
莫小量 县财政局局长
韦宗禹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侯 镇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吴国扬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黄华强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黄 科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龙东传 融安生态环境局局长
李海学 长安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 奕 浮石镇人民政府镇长
韦雄典 泗顶镇人民政府镇长
覃家超 沙子乡人民政府乡长
付 翔 桥板乡人民政府乡长
韦 昊 大良镇人民政府镇长
韦 龙 潭头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林勇同志担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制定相关方案、制度、办法,组织、指导各乡(镇)开展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与自治区水利厅、市水利局联络对接等有关事项;负责完成领导小组交代的其他事项。
(二)高度重视,通力协作。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将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融安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三)建立奖罚机制。领导小组将对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水利建设资金和水利工作维修养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附件:融安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任务清单分解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