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政办发〔2017〕37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5月9日
融安县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工作方案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切实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执行力度,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我县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大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5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7〕35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年度目标:2015年度的项目在2017年12月底前全部竣工;累计下达年度投资完成率为100%。
(二)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年度目标:2016年计划新开工项目在2017年6月底前全部开工,12月底前全部完工;累计下达年度投资完成率为100%。
(三)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年度目标: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全部转发完毕,计划新开工项目开工率90%以上,累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完成率70%以上,资金拨付率80%以上。
二、工作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确定项目责任单位、项目业主和开工时限;及时分解、转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协调、督促项目责任单位实现项目开工和按进度施工;牵头开展中央预算内项目督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的资金管理,及时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预算,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监管工作。
各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协调、督促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业主完善前期审批手续并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工作,加快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建设,确保中央预算内计划项目发挥效益。
各责任单位负责督促项目业主做好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建设各项条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组织项目实施,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
各项目业主负责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落实项目建设各项条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中央预算内计划项目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责任单位原则上为各领域行业主管部门。
三、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项目申报要求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申报应严格参照国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项目申报范围和时间节点要求开展相应工作。我县各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申报中央投资的项目(符合简化审批要求的点多面广项目按规定执行),必须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备案)批复手续。对已经开工和计划一经下达便可实现开工的项目,要优先申报。
申报中央预算内计划的项目,还应同步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县发改局应分别在2月、5月、8月、11月的15日前完成“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项目集中审核并上报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投资计划和预算的转发下达要求
1.投资计划转发下达。县发改局收到上级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抄报县人民政府,抄送同级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各项目责任单位在收到投资计划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转发下达至项目业主单位。县发改局应在投资计划转发文件中确定项目责任单位,明确实现开工的时间节点和开工标准。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原则上在3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国家另有时限要求的,按照国家要求执行)。项目开工标准参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即拟建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服务合同已经签订、已经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规划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已正式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进行地基基础施工;单纯购置设备(购置业务用房)项目,已经签订货物采购合同(房屋购置合同);前期工作项目,已经签订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合同;农林种植项目,作业设计已经批准并实施种植。
2.投资预算转发下达。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中央预算内投资预算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预算,并抄送同级发改、审计、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三)项目管理要求
1.审批流程。县内相关审批部门要积极主动服务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审批工作,开辟绿色审批通道。
2.建设规模。项目必须严格按批复的建设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规模、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
3.资金拨付。对于已签订施工合同,且具备施工条件的项目,可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金额10%-30%工程预付款,但未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项目,不能支付工程预付款;对于已形成工程实物量的项目,要依据合同的约定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14〕369号)的规定,及时支付进度款。
4.项目协调。下半年开始,原则上每个月应组织一次以上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中央投资计划项目执行工作,及时掌握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每月留存、更新工程建设的相关图片资料。
5.项目调整。超过开工时限未开工或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投资任务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项目业主应及时向县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及行业主管部门说明情况。
对已下达项目因故无法执行或需要调整的,由县发改局牵头负责申报调整并抄送各有关部门;超过开工时限3个月以上的项目,县发改局、财政局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分别向柳州市发改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申请调整投资。
(四)台账管理要求
1.台账填报。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必须通过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和发展改革部门下发的项目进度表同时填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项目责任单位在每月28日前必须向县发改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县财政局应在每月30日向市财政局上报我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情况。
2.项目档案。项目业主要对每个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建立专门档案,将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资料归档,随时备查。
四、保障措施
(一)绩效考核
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已经列入市级绩效考核工作。年内没有按照目标任务完成,造成我县绩效考核被扣分的,一律对责任单位和项目业主单位按照被扣分数进行绩效双倍扣分。市级绩效考核内容包括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数量和资金量、项目开工率、年度投资计划完成率、是否出台促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措施等。
(二)项目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经济工作安排、中央投资导向超前谋划项目,及早安排计划,形成“实施一批、建成一批、储备一批”的项目滚动良好机制。各部门要优先保障中央投资项目的建设条件,优先审批、优先协调、优先建设。
(三)经费保障
项目前期经费、项目配套经费等资金方面优先安排和保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人员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专门人员对接、协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组织申报、组织实施、协调推进、总结统计等相关工作,确保中央投资项目有人管、有人推、有人落实。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