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政发〔2019〕6号关于印发融安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融安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18日
融安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行〔2015〕123号)、柳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柳州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柳财行〔2016〕1号)及《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融政办发〔2016〕5号),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下同),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 县财政局按照有关政策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
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科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另有规定除外)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一条 对县、乡(镇)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到柳州市及柳州市辖区县之间出差城市间交通费的规定:
(一)县、乡(镇)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柳州市及柳州市辖区县出差,没有公车出行的,按汽车站定价标准填报交通费。
(二)县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各乡(镇)、乡(镇)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县城及其他乡(镇)出差,没有公车出行的,按汽车站定价标准填报交通费。
(三)县城到乡(镇)、乡(镇)到乡(镇)、县城到柳州市及辖区县的交通费按照融安县汽车站提供的定价标准(详见附件1)执行,如融安县汽车站定价标准调整,以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四)本乡(镇)工作人员在本乡(镇)内交通费,乡镇政府驻地至村委距离在5公里以内(含5公里)的不能报销交通费,超过5公里的,根据乡(镇)政府驻地至村委里程(详见附件2)扣除5公里后按1.0元/公里计算往返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住宿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实行限额标准执行。
(一)自治区以外部分地区住宿费标准。
融安县本级党政机关参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调整的北京、上海等36个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住宿费限额标准及淡旺季浮动标准(详见附件3)。
融安县本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党政机关到所辖地、州、市(县)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党政机关到所辖地、州、市(县)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二)自治区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对融安县本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到自治区内各市、县(市)的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进行细化,对桂林市本级、北海市本级以及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上浮30%,旺季时间定为1—2月和7—9月(详见附件4)。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领导联系推进首批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工作的通知》(厅发〔2013〕16号)等规定,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及创建县主要包括23个县(市、区),其中除涠洲管委会、钦南区属于城区以外,其余21个县(市)为上林县、三江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阳朔县、兴安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蒙山县、东兴市、桂平市、容县、靖西县、乐业县、昭平县、巴马瑶族自治县、宜州市、金秀瑶族自治县、大新县、凭祥市、龙州县、资源县、荔浦县。今后新增创建旅游特色名县的,新政策未出台前,按此规定执行。
(三)融安县本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鼓励工作人员网上预订宾馆,节约住宿费用。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费标准如下:
(一)本乡(镇)到本乡(镇)村屯(离开驻地2公里以上)伙食补助费标准为20元。
(二)县到乡(镇)、乡(镇)到乡(镇)(离开驻地5公里以上)伙食补助费标准为40元。
(三)县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到长安镇村屯的,在长安镇县城5公里以内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20元;在长安镇县城5公里以上的(包含5公里)伙食补助费标准为40元。
(四)到首府及区外、区内各地级市、区内各县(市)伙食补助费标准为100元。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代收费用、出具相关证明给出差人员并将款项支付给伙食提供方进行结算。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使用。
(一)首府及区外每人每天80元、区内各地级市每人每天80元、区内各县(市)每人每天50元。
(二)对在本县内出差市内交通费的规定:
1.县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乡(镇)出差(长安镇除外),市内交通补助30元。
2.县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长安镇村屯出差的,在长安镇政府驻地5公里以上的(包含5公里)市内交通补助30元。
3.乡(镇)至县城、乡(镇)至乡(镇)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30元。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代收费用、出具相关证明给出差人员并将款项及时支付给交通工具提供方进行结算。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不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另有规定除外),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往返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另有规定除外)、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单位派车出差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一天只能报销一次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补助及伙食补助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县财政局报告。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等有关单位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使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五)转嫁差旅费;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责令改正,对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本县内(含到乡镇)的一次性补助200元,从外县调入的一次性补助300元。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期间,产生的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境外食宿交通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未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县内公务出行的,除按报销市内交通补助及伙食补助外,可报销交通费,交通费标准按《融安县本级非参公事业单位市内公务出行交通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实行,《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融政发〔2015〕2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融安至柳州市及其辖区县、各乡(镇)班车价格表
2.融安县各乡(镇)政府驻地至各村委里程表
3.融安县党政机关国内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4.融安县党政机关区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细化表
附件1
融安至柳州市及其辖区县、各乡(镇)班车价格表
序号 |
出发地 |
目的地 |
往返单程价格(元) |
一、县城到柳州市及其辖区县 |
|||
1 |
融安 |
柳州 |
55.00 |
2 |
融安 |
柳城 |
30.00 |
3 |
融安 |
鹿寨 |
46.00 |
4 |
融安 |
融水 |
15.00 |
5 |
融安 |
三江 |
25.00 |
二、县城到各乡(镇) |
|||
1 |
融安 |
雅瑶 |
15.00 |
2 |
融安 |
板榄 |
15.00 |
3 |
融安 |
大将 |
12.00 |
4 |
融安 |
大坡 |
10.00 |
5 |
融安 |
浮石 |
8.00 |
6 |
融安 |
泗顶 |
15.00 |
7 |
融安 |
沙子 |
15.00 |
8 |
融安 |
桥板 |
20.00 |
9 |
融安 |
东起 |
15.00 |
10 |
融安 |
大良 |
17.00 |
11 |
融安 |
潭头 |
20.00 |
附件2
融安县各乡(镇)政府驻地至各村委里程表
序号 |
乡(镇) |
里程数(不含政府驻地到村委5公里及以下的村委) |
1 |
长安镇 |
至太平村8.5公里;至竹子村8.2公里;至红卫村5.5公里;至大坡村7.7公里;至祥多村13.2公里;至泗朗村23公里;至瑶送村20公里;至安宁村12公里;至木寨村10公里;至木樟村8.5公里;至小洲村6公里;至寻村村10公里;至塘寨村15公里;至保江村13公里;至珠玉村22公里;至银洞村8.4公里;至江口村9公里。 |
2 |
板榄镇 |
至木吉村7公里;至江北村6公里;至沙江村13.2公里;至泗安村19公里;至里鸟村5公里;至马步村9公里;至门楼村7公里;至东岭村24公里;至龙纳村14公里;至古龙村15公里;至拉叭村16公里;至拉谢村18公里;至蒙村村23公里;至官昔村15公里;至麻江村18公里。 |
3 |
雅瑶乡 |
至苏田村6.7公里;至福田村5公里;至章口村7公里;至黄金村12公里;至冠带村15;至车平21公里。 |
4 |
大将镇 |
至瓜洞村7公里;至保安村17公里;至雅仕村13公里;至才妙村10公里;至董安村12公里;至龙妙村7公里;至合理村10公里;至富乐村8公里;至古云村7公里;至设洞村11公里;至板茂村7公里;至大华村18公里。 |
5 |
大坡乡 |
至岗伟村9公里;至同仕村16公里;至星上村9公里;至福上村9公里;至六局村8公里。 |
6 |
浮石镇 |
至木瓜村12公里;至小律村13公里;至起西村12公里;至桥头村20.8公里;至谏村村19公里;至六寮村15公里;至东江村11公里;至泉头村7.4公里;至隘口村8.6公里。 |
7 |
泗顶镇 |
至吉照村6公里;至三坡村17公里;至振彩村6公里;至上洞村8公里;至寿局村18公里;至马田村11公里;至山贝村16公里。 |
8 |
沙子乡 |
至麻山村12公里;至三睦村7公里;至红妙村6公里;至古益村13公里。 |
9 |
桥板乡 |
至中村村13公里;至良老村10公里;至古板村19公里;至江边村15公里;至阳山村10公里;至温塘村10公里;至二村村13公里。 |
10 |
东起乡 |
至良村村6公里;至长丰村7公里;至安太村9公里。 |
11 |
大良镇 |
至湖洞村18公里;至良北村5.9公里;至龙山村8.8公里;至新和村5.7公里;至石门村15公里;至古兰村8.9公里;至新寨村20公里;至杨柳村22公里。 |
12 |
潭头乡 |
至大岸村16公里;至东相村5公里;至岭背村7.5公里;至何洞村15公里;至红岭村10公里;至培村村13公里;至龙城村8公里。 |
附件3
融安县党政机关国内省会城市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序号 |
地区 |
住宿标准 (元/人·天) |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
||
旺季期间(月) |
住宿标准 (元/人·天) |
上浮比例 |
|||
1 |
北京市 |
500 |
|
|
|
2 |
天津市 |
380 |
|
|
|
3 |
河北省(石家庄) |
350 |
|
|
|
4 |
山西省(太原) |
350 |
|
|
|
5 |
内蒙古(呼和浩特) |
350 |
|
|
|
6 |
辽宁省(沈阳) |
350 |
|
|
|
7 |
大连市 |
350 |
7-9月 |
420 |
20% |
8 |
吉林省(长春) |
350 |
|
|
|
9 |
黑龙江省(哈尔滨) |
350 |
7-9月 |
420 |
20% |
10 |
上海市 |
500 |
|
|
|
11 |
江苏省(南京) |
380 |
|
|
|
12 |
浙江省(杭州) |
400 |
|
|
|
13 |
宁波市 |
350 |
|
|
|
14 |
安徽省(合肥) |
350 |
|
|
|
15 |
福建省(福州) |
380 |
|
|
|
16 |
厦门市 |
400 |
|
|
|
17 |
江西省(南昌) |
350 |
|
|
|
18 |
山东省(济南) |
380 |
|
|
|
19 |
青岛市 |
380 |
7-9月 |
450 |
20% |
20 |
河南省(郑州) |
380 |
|
|
|
21 |
湖北省(武汉) |
350 |
|
|
|
22 |
湖南省(长沙) |
350 |
|
|
|
23 |
广东省(广州) |
450 |
|
|
|
24 |
深圳市 |
450 |
|
|
|
25 |
广 西(南宁) |
350 |
|
|
|
26 |
海南省(海口) |
350 |
11-次年2月 |
450 |
30% |
27 |
重庆市 |
370 |
|
|
|
序号 |
地区 |
住宿标准 (元/人·天) |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
||
旺季期间(月) |
住宿标准 (元/人·天) |
上浮比例 |
|||
28 |
四川省(成都) |
370 |
|
|
|
29 |
贵州省(贵阳) |
370 |
|
|
|
30 |
云南省(昆明) |
380 |
|
|
|
31 |
西 藏(拉萨) |
350 |
6-9月 |
530 |
50% |
32 |
陕西省(西安) |
350 |
|
|
|
33 |
甘肃省(兰州) |
350 |
|
|
|
34 |
青海省(西宁) |
350 |
6-9月 |
530 |
50% |
35 |
宁 夏(银川) |
350 |
|
|
|
36 |
新 疆(乌鲁木齐) |
350 |
|
|
|
附件4
融安县党政机关区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细化表
序号 |
地区 |
住宿标准 (元/人·天) |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
||
旺季期间(月) |
住宿标准(元/人·天) |
上浮比例 |
|||
市级 |
|||||
1 |
南宁 |
350 |
|
|
|
2 |
柳州 |
330 |
|
|
|
3 |
桂林 |
330 |
1-2,7-9 |
430 |
30% |
4 |
梧州 |
330 |
|
|
|
5 |
北海 |
330 |
1-2,7-9 |
430 |
30% |
6 |
防城港 |
330 |
|
|
|
7 |
钦州 |
330 |
|
|
|
8 |
贵港 |
330 |
|
|
|
9 |
玉林 |
330 |
|
|
|
10 |
贺州 |
330 |
|
|
|
11 |
百色 |
330 |
|
|
|
12 |
河池 |
330 |
|
|
|
13 |
来宾 |
330 |
|
|
|
14 |
崇左 |
330 |
|
|
|
序号 |
地区 |
住宿标准 (元/人·天) |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
||
旺季期间(月) |
住宿标准(元/人·天) |
上浮比例 |
|||
县级 |
|||||
1 |
阳朔(桂林市) |
330 |
1-2,7-9 |
430 |
30% |
2 |
其他县级 |
280 |
|
|
|
|
其中:广西特色旅游名县 |
280 |
1-2,7-9 |
360 |
3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县人民武装部,县委各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