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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4502247537121335/2021-126661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21日
标  题:
融政发〔2021〕7号融安县人民政府 融安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融安县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文字号:
融政发〔2021〕7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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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

融政发〔2021〕7号融安县人民政府 融安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融安县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来源: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1-04-21 17:00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及驻融各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目标,进一步推动融安县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维护全企业良性稳步发展,经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建立融安县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促进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主要目标

通过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平台和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实现行政与司法在企业破产工作中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优化资源配置、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规范经济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协调解决破产企业涉及的产权瑕疵、资产处置、债务调整、人员分流、社会保险、职工安置及权益保障、稳定维护、税收优惠、信用修复、查控办理、招商引资、企业注销、金融监管、费用保障以及刑民交叉、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究等重点难点问题,共同完成对融安县困难企业的救治及资源的优化整合,精准服务企业,推动经济高质量稳步发展,营造稳定、可预期、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二、机构设置

成立融安县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机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经济工作的副县长、分管工业的副县长和县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委县政府信访局、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税务局,人民银行融安县支行,融安生态环境局等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参与落实领导小组的有关决策、部署。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融安县企业破产府院联动相关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成员单位关于企业破产的工作汇报,分析研判企业运营和社会矛盾防控问题,统筹制定府院联动阶段性工作方案和普遍性解决方案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助分管经济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负责衔接、传达和执行领导小组各项工作安排,并做好府院联动机制各项工作台账。办公室联络员由县人民法院指定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担任,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

三、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人民法院:与县人民政府共同召集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协调会议,统筹汇总提出法院系统在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统筹研究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与破产相关的法律问题。

(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我县在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协调企业破产审判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县委县政府信访局:会同县公安局对涉企业破产案件出现的信访问题进行研判与处理,及时汇总并通报与企业破产相关的信访数据。

(四)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积极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牵头对涉困工业企业欠税、欠薪、欠息、涉诉、对外担保等风险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实时研判。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启动分类保护机制,拟定实施帮扶企业或引导破产处置企业名单。每半年向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通报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相关情况,组织编写发布企业破产处置典型案例。

(五)县公安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协商研究破产程序中涉及刑民交叉问题以及打击逃废债的司法政策,合力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对于法院移送企业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线索,应及时审查处理并进行反馈;研究破产企业车辆违法处理的相关政策,为车辆相关信息查询和处置过户提供协助;为法院或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股东、经营管理人员相关信息给予协助;配合处理破产审理程序中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协助处理的突发事件。

(六)县司法局:制订和落实《破产法》的宣传方案,树立企业家破产保护理念,为企业家、职工和债权人提供法律服务。

(七)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办公室):按照现行法律法规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企业破产工作相关经费保障;对涉及县属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破产处置中的维稳方案、职工安置、破产费用保障等工作,进行协调处理;配合开展打击破产逃废债行动,加强对可存续资产运营和破产企业处置的金融协调。

(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落实破产企业参保人员社保关系转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职工人事档案接转等破产企业处置中的相关业务政策,指导破产企业做好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和就业安置服务工作。

(九)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订和落实企业破产处置土地管理相关措施,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根据融安县城市总体规划对破产企业土地处置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制订和落实破产企业处置中涉及的有关房屋交易等政策。

(十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落实简易注销政策,提高破产企业退出市场的效能。研究解决企业破产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查询、信息公示等方面的问题,为管理人履职和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十二)县行政审批局:做好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变更手续等相关工作。

(十三)县税务局:持续对破产企业旧欠税款的追缴,落实破产企业处置的相关税收政策,依法依规办理破产企业税务注销,促进企业破产重整和依法退市。

(十四)人民银行融安县支行:研究制定破产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人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修复政策,支持企业破产重整。配合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

(十五)融安生态环境局:指导、协助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环评、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涉及但未列入上述成员单位的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可另行通过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协调会议确定其职责。

四、工作规则

(一)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协调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参加会议单位和人员、承办单位、会议地点,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府院联动联系工作,并严格落实到位。

(二)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协调会议涉及一般事项协调处理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涉及重大事项需要协调处理的,原则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共同召集。

(三)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协调会议对研究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制发会议纪要,并抄送有关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落实,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确保相关工作无缝对接、落实到位。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跟踪落实会议纪要明确的工作事项,有关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对分管不负责、归口不办理、拖拉搪塞导致出现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融安县人民政府     融安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1日印发



融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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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2247537121335/2021-126661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21日
标  题:
融政发〔2021〕7号融安县人民政府 融安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融安县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文字号:
融政发〔2021〕7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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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发〔2021〕7号融安县人民政府 融安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融安县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来源: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4-21 17:00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及驻融各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目标,进一步推动融安县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维护全企业良性稳步发展,经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建立融安县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促进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主要目标

通过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平台和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实现行政与司法在企业破产工作中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优化资源配置、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规范经济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协调解决破产企业涉及的产权瑕疵、资产处置、债务调整、人员分流、社会保险、职工安置及权益保障、稳定维护、税收优惠、信用修复、查控办理、招商引资、企业注销、金融监管、费用保障以及刑民交叉、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究等重点难点问题,共同完成对融安县困难企业的救治及资源的优化整合,精准服务企业,推动经济高质量稳步发展,营造稳定、可预期、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二、机构设置

成立融安县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机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经济工作的副县长、分管工业的副县长和县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委县政府信访局、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税务局,人民银行融安县支行,融安生态环境局等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参与落实领导小组的有关决策、部署。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融安县企业破产府院联动相关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成员单位关于企业破产的工作汇报,分析研判企业运营和社会矛盾防控问题,统筹制定府院联动阶段性工作方案和普遍性解决方案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助分管经济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负责衔接、传达和执行领导小组各项工作安排,并做好府院联动机制各项工作台账。办公室联络员由县人民法院指定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担任,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

三、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人民法院:与县人民政府共同召集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协调会议,统筹汇总提出法院系统在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统筹研究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与破产相关的法律问题。

(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我县在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协调企业破产审判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县委县政府信访局:会同县公安局对涉企业破产案件出现的信访问题进行研判与处理,及时汇总并通报与企业破产相关的信访数据。

(四)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积极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牵头对涉困工业企业欠税、欠薪、欠息、涉诉、对外担保等风险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实时研判。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启动分类保护机制,拟定实施帮扶企业或引导破产处置企业名单。每半年向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通报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相关情况,组织编写发布企业破产处置典型案例。

(五)县公安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协商研究破产程序中涉及刑民交叉问题以及打击逃废债的司法政策,合力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对于法院移送企业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线索,应及时审查处理并进行反馈;研究破产企业车辆违法处理的相关政策,为车辆相关信息查询和处置过户提供协助;为法院或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股东、经营管理人员相关信息给予协助;配合处理破产审理程序中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协助处理的突发事件。

(六)县司法局:制订和落实《破产法》的宣传方案,树立企业家破产保护理念,为企业家、职工和债权人提供法律服务。

(七)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办公室):按照现行法律法规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企业破产工作相关经费保障;对涉及县属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破产处置中的维稳方案、职工安置、破产费用保障等工作,进行协调处理;配合开展打击破产逃废债行动,加强对可存续资产运营和破产企业处置的金融协调。

(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落实破产企业参保人员社保关系转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职工人事档案接转等破产企业处置中的相关业务政策,指导破产企业做好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和就业安置服务工作。

(九)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订和落实企业破产处置土地管理相关措施,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根据融安县城市总体规划对破产企业土地处置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制订和落实破产企业处置中涉及的有关房屋交易等政策。

(十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落实简易注销政策,提高破产企业退出市场的效能。研究解决企业破产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查询、信息公示等方面的问题,为管理人履职和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十二)县行政审批局:做好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变更手续等相关工作。

(十三)县税务局:持续对破产企业旧欠税款的追缴,落实破产企业处置的相关税收政策,依法依规办理破产企业税务注销,促进企业破产重整和依法退市。

(十四)人民银行融安县支行:研究制定破产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人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修复政策,支持企业破产重整。配合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

(十五)融安生态环境局:指导、协助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环评、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涉及但未列入上述成员单位的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可另行通过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协调会议确定其职责。

四、工作规则

(一)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协调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参加会议单位和人员、承办单位、会议地点,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府院联动联系工作,并严格落实到位。

(二)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协调会议涉及一般事项协调处理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涉及重大事项需要协调处理的,原则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共同召集。

(三)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协调会议对研究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制发会议纪要,并抄送有关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落实,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确保相关工作无缝对接、落实到位。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跟踪落实会议纪要明确的工作事项,有关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对分管不负责、归口不办理、拖拉搪塞导致出现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融安县人民政府     融安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