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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规〔2019〕10 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9-04-19 10:12    |  作者: 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417

 

 

 

 

融安县进一步加强疫苗

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9号)以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1876号)精神,依法依规加强和规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眼建设健康融安,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职,切实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规范透明、公平有序、监督到位、处罚严明的疫苗流通机制,依法、科学、有序、规范地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确保预防接种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从预防接种服务,疫苗流通,日常监督管理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全县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

(一)预防接种服务管理

1.合理设置预防接种单位。各乡(镇)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密度、地理条件、服务对象、服务半径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设置接种单位,满足服务需求,保证预防接种服务的可及性。原则上,每个乡(镇)卫生院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设有产科的县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承担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卡介苗的预防接种服务。县单采血浆站承担献血员及单位职工乙肝疫苗和破伤风疫苗接种服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疫苗接种门诊和疫苗临床试验研究现场。县卫生健康局通过门户网站,对本县指定的接种单位进行公示,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群众监督。(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合理安排预防接种服务周期。为便于疫苗管理,各乡(镇)根据工作实际,预防接种门诊可采取“圩日”接种服务方式,长安镇因接种服务对象较多,应每日开展接种服务(周末正常上班,法定节假日除外)。(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3.加强预防接种资质管理。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定接种单位,并明确其责任区域和预防接种服务内容。接种单位要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具备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保管制度。接种人员须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资质,同时经县卫生健康局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正式工作后每3年接受一次县卫生健康局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预防接种工作。(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4.规范预防接种服务。全县各接种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要求,严格按照《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规范》(DB45/T1227-2015)标准,建立规范化的预防接种门诊,合理设置功能分区,改善接种服务环境。健全预防接种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配备接种人员、冷链设备、急救药品和抢救设备,认真执行“三查七对”制度,规范开展信息公示、接种告知、健康询问、登记、接种、留观、不良反应处置等。各乡(镇)应因地制宜,大力推进“互联网+预防接种”新模式,推进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升级服务能力和服务环境,并逐步推广预防接种相关的手机软件,加强数据信息安全,建立接种单位与公众多渠道信息沟通桥梁。对需要设置临时接种点、上门接种服务的,需由县卫生健康局核准。(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严格落实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县教育局要督促指导托幼机构、学校负责做好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托幼机构、学校要通过查验预防接种证,及时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并向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配合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接种单位进行补种。(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

6.规范疫苗接种信息公布。全县各接种单位应当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作用、禁忌、接种方法、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不允许接种单位张贴、播放或变相协助企业进行产品广告宣传。要保护受种者个人信息安全,严禁非法从预防接种相关信息系统中获取或外传受种者个人信息,严禁以提供预防接种服务等名义,向受种者及监护人推荐未经官方认证的网站、移动客户端程序、社交媒体公众号等非官方信息平台。第二类疫苗的接种建议信息由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7.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机制。各乡(镇)卫生院要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接到相关报告,要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3号)要求建立本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库,及时对辖区内发生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开展调查诊断工作,对诊断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病例应及时通过相关补偿申请渠道及时为患者申请补偿,切实保障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患者基本医疗、康复与生活需求。(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疫苗流通管理

1.全面实行疫苗集中采购。第一类疫苗由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县儿童出生数制订第一类疫苗需求计划,逐级上报至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自治区统一招标采购和分发。第二类疫苗由公民本着“知情同意、自愿自费”的原则受种,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自治区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公布的第二类疫苗入围结果,到自治区第二类疫苗采购交易平台进行网上采购,与疫苗生产企业签订采购供应合同,并将疫苗供应给本县的接种单位。

在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传染病暴发疫情等急需开展应急接种、疫苗短缺等特殊情况下,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采取紧急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开展疫苗临床试验所需疫苗可由申办方直接提供使用,对照疫苗也可由研究方的现场实施机构从对照疫苗生产企业直接购买使用。临床试验用疫苗不能用于临床试验方案规定以外的目的。(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2.严格疫苗配送管理。第一类疫苗由疫苗生产企业或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疫苗冷链运输要求将疫苗直接配送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冷链系统逐级将疫苗配送(下发)至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由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送,或者委托具备较好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和机构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和机构不得委托配送。在应对传染病暴发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苗短缺危害公众健康等紧急状态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以接收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直接配送。(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

3.注重索取证明文件。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单位在接受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要向疫苗生产企业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所有证明文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

4.保证疫苗全程冷链储运。疫苗储存、运输须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单位应当采取严格措施,保证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不脱离冷链,确保疫苗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并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定时监测和记录温度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单位接受或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并核实温度控制是否符合要求。(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

(三)日常监督管理环节

1.建立疫苗全程追溯系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单位应按照自治区、柳州市有关部署,建立疫苗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等,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

2.强化疫苗质量监督检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依法实施对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单位、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接种单位的疫苗质量的监督。(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加强预防接种卫生监督管理。县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卫生监督,针对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接种单位疫苗公示、接种告知情况,以及疫苗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4.加强价格监管。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强疫苗价格事中事后监管,对疫苗生产企业和接种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各乡(镇)要把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预防接种目标考核机制,加大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和频次,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

各乡(镇)应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250号)要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预防接种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绩效考核、监测评估、疫苗运送等工作运转经费,按照辖区服务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由县卫生健康局商县财政局统筹安排。持续加大免疫规划工作特别是对疫苗冷链系统、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投入,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强化公共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公共卫生医师培训基地,将学历教育、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培训和岗位继续教育有机结合,推进全员岗位培训。通过订单定向减免费培养方式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的疾病预防控制人才。简化公共卫生人才公开招聘程序。对报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以下级别公共卫生机构岗位的全日制预防医学专业大学毕业生,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免笔试,并不受开考比例限制。(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创新建立薪酬激励机制

鼓励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含防治结合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通过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获得合理收入。在现行自治区有关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框架内,县卫生健康局要指导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和完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单位内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向承担和接触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等工作的工作人员予以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钱随事走”原则,紧密结合实际,合理测算预防接种补助标准,对从事具体预防接种工作的人员、乡村干部、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开展入户宣传、摸底登记、预约通知、接种疫苗等工作给予合理补助。对其承担任务数量和完成质量进行绩效考核,按规定纳入基本公共卫生购买服务范畴,相关补助可以从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经费列支。补助经费的发放要与绩效考核挂钩,未完成考核目标要求的,核减补助额度。(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委县政府督查和绩效考评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严格执行疫苗接种服务收费制度

接种单位提供一类疫苗接种服务不得收费。接种第二类疫苗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等问题的复函》(桂价医函〔2017535号)、《关于制定融安县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储存运输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融疾控字〔201801号)要求进行收费,收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

各乡(镇)要加大预防接种知识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作用,大力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预防接种工作的良好氛围。在预防接种门诊不得宣传非疫苗类的产品,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作为疫苗向群众推介使用。(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监督考核

全县儿童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并与绩效工资挂钩。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每年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对考核不达标的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并扣减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县卫生健康局要结合自治区及柳州市免疫规划综合评估及基本公共卫生考核项目,定期组织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单位的疫苗购进、配送、储存、接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依照药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县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通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17日印发

 

 

 


行政规范性文件

融政规〔2019〕10 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9-04-19 10:12  作者: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417

 

 

 

 

融安县进一步加强疫苗

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9号)以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1876号)精神,依法依规加强和规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眼建设健康融安,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职,切实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规范透明、公平有序、监督到位、处罚严明的疫苗流通机制,依法、科学、有序、规范地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确保预防接种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从预防接种服务,疫苗流通,日常监督管理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全县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

(一)预防接种服务管理

1.合理设置预防接种单位。各乡(镇)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密度、地理条件、服务对象、服务半径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设置接种单位,满足服务需求,保证预防接种服务的可及性。原则上,每个乡(镇)卫生院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设有产科的县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承担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卡介苗的预防接种服务。县单采血浆站承担献血员及单位职工乙肝疫苗和破伤风疫苗接种服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疫苗接种门诊和疫苗临床试验研究现场。县卫生健康局通过门户网站,对本县指定的接种单位进行公示,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群众监督。(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合理安排预防接种服务周期。为便于疫苗管理,各乡(镇)根据工作实际,预防接种门诊可采取“圩日”接种服务方式,长安镇因接种服务对象较多,应每日开展接种服务(周末正常上班,法定节假日除外)。(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3.加强预防接种资质管理。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定接种单位,并明确其责任区域和预防接种服务内容。接种单位要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具备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保管制度。接种人员须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资质,同时经县卫生健康局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正式工作后每3年接受一次县卫生健康局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预防接种工作。(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4.规范预防接种服务。全县各接种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要求,严格按照《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规范》(DB45/T1227-2015)标准,建立规范化的预防接种门诊,合理设置功能分区,改善接种服务环境。健全预防接种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配备接种人员、冷链设备、急救药品和抢救设备,认真执行“三查七对”制度,规范开展信息公示、接种告知、健康询问、登记、接种、留观、不良反应处置等。各乡(镇)应因地制宜,大力推进“互联网+预防接种”新模式,推进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升级服务能力和服务环境,并逐步推广预防接种相关的手机软件,加强数据信息安全,建立接种单位与公众多渠道信息沟通桥梁。对需要设置临时接种点、上门接种服务的,需由县卫生健康局核准。(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严格落实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县教育局要督促指导托幼机构、学校负责做好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托幼机构、学校要通过查验预防接种证,及时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并向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配合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接种单位进行补种。(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

6.规范疫苗接种信息公布。全县各接种单位应当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作用、禁忌、接种方法、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不允许接种单位张贴、播放或变相协助企业进行产品广告宣传。要保护受种者个人信息安全,严禁非法从预防接种相关信息系统中获取或外传受种者个人信息,严禁以提供预防接种服务等名义,向受种者及监护人推荐未经官方认证的网站、移动客户端程序、社交媒体公众号等非官方信息平台。第二类疫苗的接种建议信息由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7.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机制。各乡(镇)卫生院要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接到相关报告,要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3号)要求建立本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库,及时对辖区内发生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开展调查诊断工作,对诊断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病例应及时通过相关补偿申请渠道及时为患者申请补偿,切实保障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患者基本医疗、康复与生活需求。(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疫苗流通管理

1.全面实行疫苗集中采购。第一类疫苗由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县儿童出生数制订第一类疫苗需求计划,逐级上报至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自治区统一招标采购和分发。第二类疫苗由公民本着“知情同意、自愿自费”的原则受种,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自治区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公布的第二类疫苗入围结果,到自治区第二类疫苗采购交易平台进行网上采购,与疫苗生产企业签订采购供应合同,并将疫苗供应给本县的接种单位。

在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传染病暴发疫情等急需开展应急接种、疫苗短缺等特殊情况下,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采取紧急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开展疫苗临床试验所需疫苗可由申办方直接提供使用,对照疫苗也可由研究方的现场实施机构从对照疫苗生产企业直接购买使用。临床试验用疫苗不能用于临床试验方案规定以外的目的。(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2.严格疫苗配送管理。第一类疫苗由疫苗生产企业或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疫苗冷链运输要求将疫苗直接配送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冷链系统逐级将疫苗配送(下发)至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由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送,或者委托具备较好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和机构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和机构不得委托配送。在应对传染病暴发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苗短缺危害公众健康等紧急状态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以接收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直接配送。(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

3.注重索取证明文件。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单位在接受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要向疫苗生产企业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所有证明文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

4.保证疫苗全程冷链储运。疫苗储存、运输须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单位应当采取严格措施,保证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不脱离冷链,确保疫苗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并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定时监测和记录温度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单位接受或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并核实温度控制是否符合要求。(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

(三)日常监督管理环节

1.建立疫苗全程追溯系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单位应按照自治区、柳州市有关部署,建立疫苗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等,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

2.强化疫苗质量监督检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依法实施对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单位、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接种单位的疫苗质量的监督。(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加强预防接种卫生监督管理。县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卫生监督,针对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接种单位疫苗公示、接种告知情况,以及疫苗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4.加强价格监管。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强疫苗价格事中事后监管,对疫苗生产企业和接种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各乡(镇)要把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预防接种目标考核机制,加大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和频次,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

各乡(镇)应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250号)要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预防接种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绩效考核、监测评估、疫苗运送等工作运转经费,按照辖区服务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由县卫生健康局商县财政局统筹安排。持续加大免疫规划工作特别是对疫苗冷链系统、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投入,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强化公共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公共卫生医师培训基地,将学历教育、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培训和岗位继续教育有机结合,推进全员岗位培训。通过订单定向减免费培养方式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的疾病预防控制人才。简化公共卫生人才公开招聘程序。对报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以下级别公共卫生机构岗位的全日制预防医学专业大学毕业生,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免笔试,并不受开考比例限制。(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创新建立薪酬激励机制

鼓励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含防治结合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通过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获得合理收入。在现行自治区有关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框架内,县卫生健康局要指导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和完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单位内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向承担和接触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等工作的工作人员予以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钱随事走”原则,紧密结合实际,合理测算预防接种补助标准,对从事具体预防接种工作的人员、乡村干部、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开展入户宣传、摸底登记、预约通知、接种疫苗等工作给予合理补助。对其承担任务数量和完成质量进行绩效考核,按规定纳入基本公共卫生购买服务范畴,相关补助可以从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经费列支。补助经费的发放要与绩效考核挂钩,未完成考核目标要求的,核减补助额度。(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委县政府督查和绩效考评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严格执行疫苗接种服务收费制度

接种单位提供一类疫苗接种服务不得收费。接种第二类疫苗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等问题的复函》(桂价医函〔2017535号)、《关于制定融安县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储存运输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融疾控字〔201801号)要求进行收费,收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

各乡(镇)要加大预防接种知识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作用,大力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预防接种工作的良好氛围。在预防接种门诊不得宣传非疫苗类的产品,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作为疫苗向群众推介使用。(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监督考核

全县儿童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并与绩效工资挂钩。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每年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对考核不达标的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并扣减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县卫生健康局要结合自治区及柳州市免疫规划综合评估及基本公共卫生考核项目,定期组织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单位的疫苗购进、配送、储存、接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依照药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县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通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