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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06日
标  题:
融政规〔2020〕8 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融政规〔202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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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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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规〔2020〕8 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0-11-06 17:00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及驻融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融安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6

融安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我县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8〕45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19〕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

(一)救助对象为有康复救助需求且符合条件的017岁(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1月1日前未满18周岁),符合以下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1.具有融安县户籍或持有融安县居住证;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定点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二)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内容、救助标准及服务规范,除残疾儿童在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的周期分为两个阶段,其中:06岁在康复机构内进行康复训练周期不超过4年;717岁机构内进行康复训练周期不超过4年外,其他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指导意见》(桂残联字〔2018〕1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桂残联字〔2016〕52号)文件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应优先纳入健康扶贫工程”、“顺风耳行动等政府项目。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残疾儿童按自治区健康扶贫等相关政策予以保障。

三、工作流程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

1.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县残联或户籍(居住证发放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委员会或他人、社会组织、定点康复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填写《融安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残疾儿童全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非融安县户籍残疾儿童在融安县的居住证,或其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融安县的居住证。

3)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定点残疾等级评定机构或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代为申请的须提供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二)审核

1.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县残联审核。县残联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审核结果通知监护人或申请人。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纳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并及时安排康复服务;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对未通过审核理由有异议的,可向市残联提出申诉,市残联应在收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县残联在接受持融安县居住证的残疾儿童申请康复救助时,应与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残联共同做好信息核实比对工作,避免重复申请。

3.康复机构的信息核实工作,由县残联负责。

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残联与民政扶贫共同进行相关信息比对核准后,优先提供康复救助;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符合救助条件并按有关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的,可申请康复救助。

(三)救助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或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县残联可建议受助残疾儿童按照就近方便原则接受康复救助。选择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残联审核同意。

2.康复训练超龄或自身原因中途放弃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及时办理救助终止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告县残联,县残联要及时做好救助对象的调整及服务工作,据实结算费用。

3.受助残疾儿童根据评估结果及实际需要,接受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康复训练,多重残疾儿童同一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其中一种残疾类别的康复救助。

4.每年9月底前,县残联应向市残联报送当年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数据。

(四)结算

1.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根据康复服务实际进展情况组织审核并会同县财政核准后,由县财政与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或经县财政审批后由县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结算,每半年结算一次。经县级以上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各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方法。

2.康复救助应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进行,并在救助标准范围内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定点康复机构属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对已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康复诊疗项目,先从医保报销,个人自付部分再按照规定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补贴。

3.接受异地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救助标准,按照救助申请地救助标准执行。

(五)信息录入

县残联负责将已完成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基本信息,录入中国残联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信息系统。

四、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

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管理和考核参照《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定点规范(试行)》(桂残联字〔2019〕13号)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统筹推进全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成立融安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黄国华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黄志永  县政府办副主任 

覃海玉  县残联负责人

成 员:陈献强  县教育局副局长

龙晓莲  县民政局副局长

立  县财政局副局长

朱永良  县人社局副局长

明恒燕  县卫健局副局长 

楠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肖勇发    县审计局副局长

均  县扶贫办副主任

韦光学  县医保局副局长

黄建勇  县残联副理事长提名人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残联,办公室主任由县残联副理事长提名人选黄建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残联康复股股长吴正谦同志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推进全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指导全县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实施方案,明确各有关成员工作职责,统筹安排各项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

县财政要逐步加大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投入,建立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追加。建立康复救助资金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资金的衔接机制,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针对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意外伤害等保险产品,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稳步推进康复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

(三)落实部门职责

1.县教育局加强对具有教育资质的定点机构的管理、业务指导和人才培养,支持开展康复服务的机构办理幼儿园资质,支持其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对于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内从事康复教育的专业人员,应参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职称评审标准,给予职称评审;配合县残联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的评定和考核工作为康复中、康复后的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提供保障,逐步完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支持保障体系,与残联共享特殊教育资源,促进整合发展。

2.县民政局要协助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以及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身份和信息比对工作,对民政局已经办理登记的康复服务机构进行管理;配合残联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的评定和考核工作;协调社会捐助资金资助残疾儿童康复,组织儿童福利机构配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3.县财政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做好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资金发放工作的有效管理。财政审计要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4.县卫健局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卫生健康工作,加强对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医疗机构的管理和人才培训;配合人社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医疗康复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组织医疗机构认真做好残疾儿童诊断及康复服务;配合残联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的评定和考核工作做好儿童残疾的早期筛查、诊断、干预、随报工作;及时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治疗或转介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鼓励康复机构参与医联体工作,形成医疗机构与康复定点机构双向转诊机制。

5.县扶贫办要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协助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信息比对等工作,配合提供医疗救助和康复服务。

6.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残疾儿童相关辅助器具经营活动、康复救助产品生产企业和相关医疗设备和食品药品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督促康复机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7.县人社局和县医保局要支持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根据职业属性、岗位职责和职业资格制度申报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形成康复教育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良性运行机制,促进专业人员职业发展;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相对应的对象类别和救助标准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8.县残联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出台相关政策,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具体实施。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和发现工作,建立筛查档案,摸清残疾儿童底数和康复需求,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做好残疾儿童信息录入工作,以及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检查、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做好财政资金的预算、管理和使用,依法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意识;会同有关单位,充分发挥村(居)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机构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四)加强综合监管

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卫健市场监管审计医保等有关单位要与残联共同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残联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有关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保障工作,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20116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6日印发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4502247537121335/2021-26564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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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融政规〔2020〕8 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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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规〔202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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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规〔2020〕8 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11-06 17:00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及驻融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融安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6

融安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我县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8〕45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19〕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

(一)救助对象为有康复救助需求且符合条件的017岁(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1月1日前未满18周岁),符合以下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1.具有融安县户籍或持有融安县居住证;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定点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二)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内容、救助标准及服务规范,除残疾儿童在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的周期分为两个阶段,其中:06岁在康复机构内进行康复训练周期不超过4年;717岁机构内进行康复训练周期不超过4年外,其他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指导意见》(桂残联字〔2018〕1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桂残联字〔2016〕52号)文件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应优先纳入健康扶贫工程”、“顺风耳行动等政府项目。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残疾儿童按自治区健康扶贫等相关政策予以保障。

三、工作流程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

1.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县残联或户籍(居住证发放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委员会或他人、社会组织、定点康复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填写《融安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残疾儿童全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非融安县户籍残疾儿童在融安县的居住证,或其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融安县的居住证。

3)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定点残疾等级评定机构或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代为申请的须提供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二)审核

1.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县残联审核。县残联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审核结果通知监护人或申请人。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纳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并及时安排康复服务;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对未通过审核理由有异议的,可向市残联提出申诉,市残联应在收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县残联在接受持融安县居住证的残疾儿童申请康复救助时,应与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残联共同做好信息核实比对工作,避免重复申请。

3.康复机构的信息核实工作,由县残联负责。

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残联与民政扶贫共同进行相关信息比对核准后,优先提供康复救助;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符合救助条件并按有关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的,可申请康复救助。

(三)救助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或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县残联可建议受助残疾儿童按照就近方便原则接受康复救助。选择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残联审核同意。

2.康复训练超龄或自身原因中途放弃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及时办理救助终止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告县残联,县残联要及时做好救助对象的调整及服务工作,据实结算费用。

3.受助残疾儿童根据评估结果及实际需要,接受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康复训练,多重残疾儿童同一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其中一种残疾类别的康复救助。

4.每年9月底前,县残联应向市残联报送当年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数据。

(四)结算

1.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根据康复服务实际进展情况组织审核并会同县财政核准后,由县财政与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或经县财政审批后由县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结算,每半年结算一次。经县级以上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各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方法。

2.康复救助应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进行,并在救助标准范围内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定点康复机构属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对已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康复诊疗项目,先从医保报销,个人自付部分再按照规定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补贴。

3.接受异地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救助标准,按照救助申请地救助标准执行。

(五)信息录入

县残联负责将已完成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基本信息,录入中国残联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信息系统。

四、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

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管理和考核参照《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定点规范(试行)》(桂残联字〔2019〕13号)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统筹推进全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成立融安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黄国华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黄志永  县政府办副主任 

覃海玉  县残联负责人

成 员:陈献强  县教育局副局长

龙晓莲  县民政局副局长

立  县财政局副局长

朱永良  县人社局副局长

明恒燕  县卫健局副局长 

楠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肖勇发    县审计局副局长

均  县扶贫办副主任

韦光学  县医保局副局长

黄建勇  县残联副理事长提名人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残联,办公室主任由县残联副理事长提名人选黄建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残联康复股股长吴正谦同志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推进全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指导全县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实施方案,明确各有关成员工作职责,统筹安排各项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

县财政要逐步加大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投入,建立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追加。建立康复救助资金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资金的衔接机制,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针对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意外伤害等保险产品,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稳步推进康复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

(三)落实部门职责

1.县教育局加强对具有教育资质的定点机构的管理、业务指导和人才培养,支持开展康复服务的机构办理幼儿园资质,支持其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对于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内从事康复教育的专业人员,应参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职称评审标准,给予职称评审;配合县残联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的评定和考核工作为康复中、康复后的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提供保障,逐步完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支持保障体系,与残联共享特殊教育资源,促进整合发展。

2.县民政局要协助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以及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身份和信息比对工作,对民政局已经办理登记的康复服务机构进行管理;配合残联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的评定和考核工作;协调社会捐助资金资助残疾儿童康复,组织儿童福利机构配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3.县财政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做好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资金发放工作的有效管理。财政审计要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4.县卫健局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卫生健康工作,加强对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医疗机构的管理和人才培训;配合人社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医疗康复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组织医疗机构认真做好残疾儿童诊断及康复服务;配合残联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的评定和考核工作做好儿童残疾的早期筛查、诊断、干预、随报工作;及时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治疗或转介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鼓励康复机构参与医联体工作,形成医疗机构与康复定点机构双向转诊机制。

5.县扶贫办要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协助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信息比对等工作,配合提供医疗救助和康复服务。

6.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残疾儿童相关辅助器具经营活动、康复救助产品生产企业和相关医疗设备和食品药品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督促康复机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7.县人社局和县医保局要支持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根据职业属性、岗位职责和职业资格制度申报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形成康复教育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良性运行机制,促进专业人员职业发展;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相对应的对象类别和救助标准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8.县残联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出台相关政策,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具体实施。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和发现工作,建立筛查档案,摸清残疾儿童底数和康复需求,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做好残疾儿童信息录入工作,以及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检查、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做好财政资金的预算、管理和使用,依法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意识;会同有关单位,充分发挥村(居)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机构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四)加强综合监管

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卫健市场监管审计医保等有关单位要与残联共同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残联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有关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保障工作,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20116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