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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19日
标  题:
融政规〔2021〕1号关于印发《融安县“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融政规〔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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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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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规〔2021〕1号关于印发《融安县“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1-03-19 17:00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融安县“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19日


融安县“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保护,规范“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安金桔”地理标志,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芦台春酒、蔚州杏扁、团风射干、融安金桔、金徽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1年第178号)批准保护的“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产品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保护的“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注册号:第4409718号)。“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包括“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是“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主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进行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是“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并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专用标志进行管理。

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须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须向县农业农村局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提出使用许可申请。

第四条  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实行许可制度,未经申请、审核、注册登记和公告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

非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或虽在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但未经核准的产品,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其专用标志。

第五条  加强对“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地理标志保护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相关部门应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保护工作。

第六条  对在“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的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县农业农村局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提交《“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申请书》。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具备条件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验。县农业农村局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批准他人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后,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九条  符合“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双方签订《“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申请人领取《“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三)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四)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条  申请人未获批准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后15天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县农业农村局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提出裁定意见,县农业农村局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应当采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裁定意见。

第三章“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地核验报告;

(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初审,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具备条件进行核查;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审合格后,出具复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获批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核准使用公告,生产经营者方可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在上述初审、复审、审批环节中,出现审查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退还申请材料。

第四章 “融安金桔”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融安金桔”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的权利:

(一)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标志;

(二)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进行产品宣传;

(三)优先参加我县组织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信息交流活动等。

第十三条“融安金桔”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的义务:

(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

(二)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三)维护“融安金桔”特有品质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四)服从行业主管部门对“融安金桔”地理标志的统一使用、监督管理,支持和配合县相关部门对产品质量不定期的检测和地理标志使用的监督;

(五)应由专人负责“融安金桔”地理标志的管理工作,不得转让、出售、借让、授权给他人使用;

(六)印制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核准,并于每年41日前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上一销售季度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七)对发现未经批准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标志的,应予以制止或举报。

第五章 “融安金桔”地理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体系,严格依照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及农事记录,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如下:

(一)作为“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产品或“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作为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三)作为“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第十六条 “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融安金桔”产品外包装应注明品种、产地、质量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地理标志等内容。

第十七条“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标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使用在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者进货时,应当验明“融安金桔”地理标志,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

第十九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的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查检验。每年抽样检验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负责对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测工作。

第六章  “融安金桔”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融安金桔”地理标志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违法行为发生,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农业农村局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组织收集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县农业农村局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许可,擅自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融安金桔”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或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办法,县农业农村局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有权收回其《“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签订的《“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由县农业农村局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提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伪造“融安金桔”地理标志的;

(二)转让、出租、借让、买卖“融安金桔”地理标志的;

(三)使用与“融安金桔”地理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是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五条  “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逐级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并对外公告。

(一)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三)两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四)产品质量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产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农业农村局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应主动接受县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  “融安金桔”地理标志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违法经营额数额,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违法经营额的3%2%1%一次性给予奖励。没有违法经营额的,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执法机关处罚金额的8%5%3%一次性给予奖励。上述举报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三十条  对首次申请并获准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500—3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标志的优秀企业进行奖励,每年评选10家企业,每家企业给予500—3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在“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记“集体三等功”或“个人三等功”;对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予以“嘉奖”表彰,并给予每1000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三条  所需奖励资金纳入每年财政预算。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9日印发  



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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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2247537121335/2021-75478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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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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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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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规〔2021〕1号关于印发《融安县“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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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规〔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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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规〔2021〕1号关于印发《融安县“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3-19 17:00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融安县“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19日


融安县“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保护,规范“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安金桔”地理标志,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芦台春酒、蔚州杏扁、团风射干、融安金桔、金徽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1年第178号)批准保护的“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产品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保护的“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注册号:第4409718号)。“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包括“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是“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主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进行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是“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并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专用标志进行管理。

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须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须向县农业农村局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提出使用许可申请。

第四条  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实行许可制度,未经申请、审核、注册登记和公告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

非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或虽在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但未经核准的产品,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其专用标志。

第五条  加强对“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地理标志保护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相关部门应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保护工作。

第六条  对在“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的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县农业农村局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提交《“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申请书》。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具备条件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验。县农业农村局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批准他人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后,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九条  符合“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双方签订《“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申请人领取《“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三)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四)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条  申请人未获批准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后15天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县农业农村局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提出裁定意见,县农业农村局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应当采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裁定意见。

第三章“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地核验报告;

(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初审,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具备条件进行核查;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审合格后,出具复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获批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核准使用公告,生产经营者方可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在上述初审、复审、审批环节中,出现审查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退还申请材料。

第四章 “融安金桔”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融安金桔”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的权利:

(一)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标志;

(二)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进行产品宣传;

(三)优先参加我县组织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信息交流活动等。

第十三条“融安金桔”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的义务:

(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

(二)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三)维护“融安金桔”特有品质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四)服从行业主管部门对“融安金桔”地理标志的统一使用、监督管理,支持和配合县相关部门对产品质量不定期的检测和地理标志使用的监督;

(五)应由专人负责“融安金桔”地理标志的管理工作,不得转让、出售、借让、授权给他人使用;

(六)印制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核准,并于每年41日前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上一销售季度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七)对发现未经批准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标志的,应予以制止或举报。

第五章 “融安金桔”地理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体系,严格依照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及农事记录,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如下:

(一)作为“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产品或“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作为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三)作为“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第十六条 “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融安金桔”产品外包装应注明品种、产地、质量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地理标志等内容。

第十七条“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标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使用在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者进货时,应当验明“融安金桔”地理标志,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

第十九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的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查检验。每年抽样检验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负责对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测工作。

第六章  “融安金桔”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融安金桔”地理标志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违法行为发生,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农业农村局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组织收集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县农业农村局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许可,擅自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融安金桔”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或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办法,县农业农村局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有权收回其《“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签订的《“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由县农业农村局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提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伪造“融安金桔”地理标志的;

(二)转让、出租、借让、买卖“融安金桔”地理标志的;

(三)使用与“融安金桔”地理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是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五条  “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逐级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并对外公告。

(一)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三)两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四)产品质量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产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农业农村局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应主动接受县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  “融安金桔”地理标志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违法经营额数额,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违法经营额的3%2%1%一次性给予奖励。没有违法经营额的,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执法机关处罚金额的8%5%3%一次性给予奖励。上述举报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三十条  对首次申请并获准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500—3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标志的优秀企业进行奖励,每年评选10家企业,每家企业给予500—3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在“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记“集体三等功”或“个人三等功”;对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予以“嘉奖”表彰,并给予每1000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三条  所需奖励资金纳入每年财政预算。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