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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4502247537121335/2022-21642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31日
标  题:
融政规〔2022〕5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字号:
融政规〔2022〕5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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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规〔2022〕5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2-05-31 17:00   

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桂自然资发202124号)精神现就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池塘养鱼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七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实施建设行为,在202073以后仍非法占用耕地顶风抢建、突击建设的,一经发现,将坚决依法查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恢复耕地原状。

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新占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对顶风作案,不听劝阻的,将从重从严处理。在202191日后对新占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2022615日前自行改正处理占用基本农田发展的林果业,恢复原土地种植条件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支持、参与、包庇、纵容、串通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的国家公职人员、村干部,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253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3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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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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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31日
标  题:
融政规〔2022〕5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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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规〔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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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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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规〔2022〕5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5-31 17:00 

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桂自然资发202124号)精神现就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池塘养鱼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七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实施建设行为,在202073以后仍非法占用耕地顶风抢建、突击建设的,一经发现,将坚决依法查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恢复耕地原状。

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新占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对顶风作案,不听劝阻的,将从重从严处理。在202191日后对新占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2022615日前自行改正处理占用基本农田发展的林果业,恢复原土地种植条件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支持、参与、包庇、纵容、串通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的国家公职人员、村干部,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253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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