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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头乡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潭头乡再生育子女审批行政许可操作规范》的通知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8-03-12 17:15    |  作者: 政府办

各村民委,乡直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15号)文件精神和《融安县关于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融审改办发〔2018〕3号)文件精神,我乡新增加一项行政许可“再生育子女审批”。为进一步作好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现将《潭头乡再生育子女审批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落实。


潭头乡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2日



潭头乡再生育子女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再生育子女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持下列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并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审批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文件的规定的具体实施管理方式:由县人口计生部门管理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4.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孩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

5.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6.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双女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的;

3.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1.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

2.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

民之日起满五年的;

3.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条: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定程序申领《二孩生育证》后,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

1.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3.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前款第规定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乡镇所辖范围内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再生育子女条件的夫妻。

六、申请材料

(一)《二孩生育证》申请审批表;

(二)夫妻双方的户籍簿、结婚证、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

(三)符合审批条件的证明材料:

1.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界定申请人为独生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持其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只能做为辅助证明材料,除此之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⑴提供申请人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⑵申请人父母原工作单位(属国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潭头乡内的,由其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若父母原工作单位为市外(含省内或省外)的,由其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同时父母单位所在地县(城区)人口计生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申请人父母无工作单位且户籍地为潭头乡内的,由现居住地村、社区和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户籍地为潭头乡外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城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⑶申请人父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生育下一代前死亡的”,需提供其父母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已死亡的子女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2.符合其他生育二孩条件的,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⑴符合伤残军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⑵小孩病残的须提供潭头乡人口计生委出具的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符合再生育的证明;

⑶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丧偶再婚的须提供原配偶的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⑷少数民族的须提供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⑸女方属广西区内农村居民婚嫁来柳的居住满一年的,且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需提交一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户籍地村(社区)及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以上办理条件,申请人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领取的证书、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由原发放单位予以收回,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再婚的只退。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地点

潭头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号码:0772—8482018

投诉电话:0772—8482048


十二、

再生育申请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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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文件

潭头乡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潭头乡再生育子女审批行政许可操作规范》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8-03-12 17:15  作者:政府办

各村民委,乡直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15号)文件精神和《融安县关于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融审改办发〔2018〕3号)文件精神,我乡新增加一项行政许可“再生育子女审批”。为进一步作好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现将《潭头乡再生育子女审批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落实。


潭头乡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2日



潭头乡再生育子女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再生育子女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持下列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并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审批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文件的规定的具体实施管理方式:由县人口计生部门管理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4.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孩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

5.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6.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双女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的;

3.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1.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

2.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

民之日起满五年的;

3.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条: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定程序申领《二孩生育证》后,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

1.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3.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前款第规定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乡镇所辖范围内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再生育子女条件的夫妻。

六、申请材料

(一)《二孩生育证》申请审批表;

(二)夫妻双方的户籍簿、结婚证、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

(三)符合审批条件的证明材料:

1.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界定申请人为独生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持其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只能做为辅助证明材料,除此之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⑴提供申请人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⑵申请人父母原工作单位(属国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潭头乡内的,由其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若父母原工作单位为市外(含省内或省外)的,由其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同时父母单位所在地县(城区)人口计生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申请人父母无工作单位且户籍地为潭头乡内的,由现居住地村、社区和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户籍地为潭头乡外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城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⑶申请人父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生育下一代前死亡的”,需提供其父母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已死亡的子女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2.符合其他生育二孩条件的,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⑴符合伤残军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⑵小孩病残的须提供潭头乡人口计生委出具的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符合再生育的证明;

⑶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丧偶再婚的须提供原配偶的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⑷少数民族的须提供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⑸女方属广西区内农村居民婚嫁来柳的居住满一年的,且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需提交一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户籍地村(社区)及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以上办理条件,申请人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领取的证书、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由原发放单位予以收回,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再婚的只退。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地点

潭头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号码:0772—8482018

投诉电话:0772—8482048


十二、

再生育申请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