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自治区审改办《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许可 事项目录》的通知
坡政发〔2018〕15号
关于落实自治区审改办《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许可
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村民委会,乡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审改办关于印发<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审改办发〔2018〕7号),全区共有279项行政许可调整事项,涉及我乡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共有1项,请各单位做好调整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不断提高科学管理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附件: 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大坡乡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3日
附件
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项)
序号 | 自治区 主管行政机关 | 项目 编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 层级和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1 |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 <span style="font-family:" font-size:9pt;"="">G20001 | 再生育子女审批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将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调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