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自治区审改办《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 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关于落实自治区审改办《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
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乡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审改办关于印发<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审改办发〔2018〕7号),全区共有279项行政许可调整事项,涉及我乡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共有1项。现就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各村(居)委会,乡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5号规定,在本通知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调整及公布工作。
二、此通知内容以属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考评事项内容,请各村(居)委会,乡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完成相关调整和公布工作。
附件: 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潭头乡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3日
附件
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项)
序号 | 自治区 主管行政机关 | 项目 编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 层级和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1 |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 G20001 | 再生育子女审批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将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调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