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政发〔2019〕1 号关于调整我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浮政发〔2019〕1 号
关于调整我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落实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其他行政权力等事项的决定》(融审改办发〔2019〕3号)文件精神,我镇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1项设定依据进行调整。现将《浮石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落实。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县审改办部署对调整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及时调整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编制、修订其他行政权力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调整到位、监管到位。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县审改办部署对调整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完善权责清单,并将申请调整权责清单报审表报县审改办;完善权责运行流程,将申请调整权力运行流程报审表报县政管办。
附件1.浮石镇人民政府调整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1项)
附件2.《浮石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附件3.浮石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浮石镇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浮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8日印发
附件1
浮石镇人民政府调整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共1项)
序号 |
项目 编号 |
项目 名称 |
审批层级和 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D14021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浮石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 |
审批层级和部门由“设区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调整为“设区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
|
附件2
浮石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行政权力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行政权力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其他行政权力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其他行政权力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他行政权力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其他行政权力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行政权力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其他行政权力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行政权力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其他行政权力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其他行政权力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行政权力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其他行政权力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其他行政权力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行政权力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其他行政权力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其他行政权力事项活动情况 。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报审表;
(二)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三)国土部门书面意见。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地点
浮石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十一、咨询及投诉电话
咨询号码:0772—8472048
投诉电话:0772—8472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