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子乡)关于调整我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乡直各单位:
根据桂政发〔2019〕6号文件和《关于落实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融审改办发〔2019〕3号文件精神,我乡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
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乡规建工作,现将《沙子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审批操作规定及流程图》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
附件: 1.调整审批层级和部门及名称和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项)
2. 沙子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审批操作规定及流程图
沙子乡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9日
沙子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9日印发
附件1:
调整审批层级和部门及名称和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项)
序号 |
项目 编号 |
项目 名称 |
审批层级和 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1 |
D14021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设区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 |
审批层级和部门由“设区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调整为“设区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
附件2:
沙子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审批操作规定及流程图
沙子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2019年2月调整制定)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 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 性质:行政许可
二、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广西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负责审批,其中,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四、 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审批条件为:
1.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符合法定资格;
2. 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完备的申请材料、图纸;
3. 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
4. 属于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名村的,还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要求;
5.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6. 村民小组(含生产队)和村民委员会意见;
7. 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审查意见。
五、 实施范围和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的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对象为建设单位或者农村村民个人,实施范围为在县辖区范围内,位于乡、村庄规划区内,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个人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的项目。
六、 申请材料
1、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项目图纸、地形图或宗地图(标明用地范围、规模)、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纸质版和80坐标系1.5度带的CAD版)。
3、有关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4、建设单位或个人有效证件。
5、项目所在地乡人民政府初审意见。
6、书面申请报告。
七、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 行政审批数量
不受限
九、 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 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326370
投诉电话:0772-8392002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