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发〔2020〕24号融安县东起乡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县级部门赋予管理权限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东政发〔2020〕24号
融安县东起乡人民政府关于
落实县级部门赋予管理权限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乡属各二层事业单位:
根据县委编办《中共融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编办<广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融编办〔2020〕22号)文件精神,我乡拟承接县级部门赋予管理权限事项共8项,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请各负责具体业务的事业单位按照融编办〔2020〕22号要求安排具体业务人员,制定承接方案。要加强业务学习,及时与县级业务部门沟通对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制定完善的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请各村委加强宣传,切实提高群众知晓率。
附件:融安县县级部门赋予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共8项)
融安县东起乡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柳州市融安县县级部门赋予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共10项)
序号 |
县级主管行政机关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原实施 |
赋权后的执法主体 |
赋权后的行政复议机关 |
备注 |
1 |
县级民政部门 |
行政给付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融安县民政局 |
东起乡人民政府 |
融安县人民政府 |
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权力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权力两个子项 |
2 |
县级民政部门 |
行政给付 |
城乡特困(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人员供养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
融安县民政局 |
东起乡人民政府 |
融安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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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级民政部门 |
行政给付 |
临时救助资金发放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融安县民政局 |
东起乡人民政府 |
融安县人民政府 |
给付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管理权限赋予乡镇 |
4 |
县级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融安县行政审批局 |
东起乡人民政府 |
融安县人民政府 |
在乡道、村道上实施 |
5 |
县级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九条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
融安县行政审批局 |
东起乡人民政府 |
融安县人民政府 |
在乡道、村道上实施 |
6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
融安县林业局 |
东起乡人民政府 |
融安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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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强制 |
代为补种树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二、三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融安县林业局 |
东起乡人民政府 |
融安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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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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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行政审批局 |
东起乡人民政府 |
融安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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