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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政发〔2021〕24号 泗顶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顶镇2021年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融安县泗顶镇管理组  |   发布日期: 2021-03-04 18:00    |  作者: 泗顶镇人民政府


各村(居)民委会、镇直各单位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猪肉产品供给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指挥长     镇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

            黄兴业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员: 韦启正   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石佳珍   镇党委组织委员

            韦路明  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吴云香   副镇长

韦友纯   镇人大副主席       

熊华开  副镇长  

            阙振发   镇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专责小组长

许砚香镇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专责小组长、党政办主任

宇  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韦春妮   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干部

毛义斌  镇国站长

黄海芳  镇财政所所长

  镇社保中心主任

陈思惟  泗顶派出所所长

韦日昌  镇卫生院院长

韦桂媛   儒南村村委支书、主任

覃礼乐   吉照村村委支书、主任

黄全军   泗顶村村委支书、主任

黄深超   三坡村村委支书、主任

阮海英   上洞村村委支书、主任

韦善仁   振彩村村委支书、主任

韦文生   寿局村村委支书、主任

  马田村村委支书、主任

覃运团   山贝村村委支书、主任

  泗顶社区支书、主任

二、工作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报告,再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疫情响应

(一)、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加速扩散,30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2、重大(Ⅱ级)疫情

30天内5个省份以上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较大(Ⅲ级)疫情

  30天内,2个以上、5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4、一般(Ⅳ级)疫情

30天内,1个省份发生疫情。

(二)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各村辖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部门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表制度,组织开展监测排查。

2、重大(Ⅱ级)疫情

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表制度,组织开展监测排查,各包片村干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3、较大(Ⅲ级)疫情

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表制度,组织开展监测排查,各包片村干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一般(Ⅳ级)疫情

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表制度,组织开展监测排查,各包片村干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四)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农业农村部或相关省级畜牧兽医 主管部门组织对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应急处置

(一)可疑和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场点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并对该场点及有流行病学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运载工具、有关设施设备等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开展追溯追踪调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隔离场,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隔离场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 在牲畜交易场所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场所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为疫点。

疫区: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一般是指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 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野猪分 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追踪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必要时考虑特殊供给保障需要,综合评估后划定。

2、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疫区跨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排泄物、餐厨剩余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 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停止生猪屠宰活动。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 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场 所。对生猪养殖场(户)、交易场所等进行彻底消毒,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对疫区内的养殖场(户)进行严格隔离,经病原学检测为阴性的,存栏生猪可继续饲养或就近屠宰。对病原学检测为阳性的养殖场户,应扑杀其所有生猪,并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停止生猪屠宰活动,釆集猪肉、猪血和环境样品送检, 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生猪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管下, 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启运前和卸载后, 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6、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生猪调出调入,关闭生猪交易场所。疫情发生所在地畜 牧兽医部门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必要时采集样品送检,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并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猪肉产品检测合格,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 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6、运输途中发现疫情的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当地可根据风险评估结 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三) 野猪和虫媒控制

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饲养的生猪与野猪接触

(四) 疫情排查监测

各地要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疫情发生前至少1个月以来疫点生猪调运、猪只病死情况、饲喂方式等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生猪加大监测力度, 及时发现疫情隐患。要加大对生猪交易场所、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要加大交通枢纽周边地区的监测力度。要高度关注生猪、野猪的异常死亡情况,排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必须按规定立即采样 送检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五)疫情追踪和追溯

对疫情发生前至少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至少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情况等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疫情追踪追溯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检测结果和风险分析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六) 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

1、疫点为养殖场、交易场所的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的生猪全部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42天后(未采取“哨兵猪”监测措施 的)未出现新发疫情的;或者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15 后,引入哨兵猪继续饲养15天后,哨兵猪未发现临床症状且病原学检测为阴性,未出现新发疫情的,经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 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七)扑杀补助

对强制扑杀的生猪及人工饲养的野猪,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信息发布和科普宣传

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进展,同步向国际社会通报情况。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发生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

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及时解疑释惑、以正视听,第一时间 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做好防控宣传工作。科学宣传普及防 控知识,针对广大消费者的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公众科学认知非洲猪瘟,理性消费生猪产品。

善后处理

(一) 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系统总结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重大II级)以上疫情评估报告,应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

(二)责任追究

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生猪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行为,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泗顶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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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文件

泗政发〔2021〕24号 泗顶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顶镇2021年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融安县泗顶镇管理组  发布日期:2021-03-04 18:00  作者:泗顶镇人民政府


各村(居)民委会、镇直各单位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猪肉产品供给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指挥长     镇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

            黄兴业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员: 韦启正   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石佳珍   镇党委组织委员

            韦路明  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吴云香   副镇长

韦友纯   镇人大副主席       

熊华开  副镇长  

            阙振发   镇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专责小组长

许砚香镇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专责小组长、党政办主任

宇  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韦春妮   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干部

毛义斌  镇国站长

黄海芳  镇财政所所长

  镇社保中心主任

陈思惟  泗顶派出所所长

韦日昌  镇卫生院院长

韦桂媛   儒南村村委支书、主任

覃礼乐   吉照村村委支书、主任

黄全军   泗顶村村委支书、主任

黄深超   三坡村村委支书、主任

阮海英   上洞村村委支书、主任

韦善仁   振彩村村委支书、主任

韦文生   寿局村村委支书、主任

  马田村村委支书、主任

覃运团   山贝村村委支书、主任

  泗顶社区支书、主任

二、工作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报告,再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疫情响应

(一)、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加速扩散,30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2、重大(Ⅱ级)疫情

30天内5个省份以上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较大(Ⅲ级)疫情

  30天内,2个以上、5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4、一般(Ⅳ级)疫情

30天内,1个省份发生疫情。

(二)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各村辖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部门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表制度,组织开展监测排查。

2、重大(Ⅱ级)疫情

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表制度,组织开展监测排查,各包片村干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3、较大(Ⅲ级)疫情

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表制度,组织开展监测排查,各包片村干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一般(Ⅳ级)疫情

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表制度,组织开展监测排查,各包片村干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四)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农业农村部或相关省级畜牧兽医 主管部门组织对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应急处置

(一)可疑和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场点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并对该场点及有流行病学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运载工具、有关设施设备等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开展追溯追踪调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隔离场,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隔离场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 在牲畜交易场所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场所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为疫点。

疫区: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一般是指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 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野猪分 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追踪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必要时考虑特殊供给保障需要,综合评估后划定。

2、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疫区跨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排泄物、餐厨剩余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 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停止生猪屠宰活动。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 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场 所。对生猪养殖场(户)、交易场所等进行彻底消毒,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对疫区内的养殖场(户)进行严格隔离,经病原学检测为阴性的,存栏生猪可继续饲养或就近屠宰。对病原学检测为阳性的养殖场户,应扑杀其所有生猪,并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停止生猪屠宰活动,釆集猪肉、猪血和环境样品送检, 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生猪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管下, 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启运前和卸载后, 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6、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生猪调出调入,关闭生猪交易场所。疫情发生所在地畜 牧兽医部门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必要时采集样品送检,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并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猪肉产品检测合格,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 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6、运输途中发现疫情的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当地可根据风险评估结 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三) 野猪和虫媒控制

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饲养的生猪与野猪接触

(四) 疫情排查监测

各地要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疫情发生前至少1个月以来疫点生猪调运、猪只病死情况、饲喂方式等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生猪加大监测力度, 及时发现疫情隐患。要加大对生猪交易场所、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要加大交通枢纽周边地区的监测力度。要高度关注生猪、野猪的异常死亡情况,排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必须按规定立即采样 送检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五)疫情追踪和追溯

对疫情发生前至少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至少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情况等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疫情追踪追溯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检测结果和风险分析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六) 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

1、疫点为养殖场、交易场所的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的生猪全部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42天后(未采取“哨兵猪”监测措施 的)未出现新发疫情的;或者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15 后,引入哨兵猪继续饲养15天后,哨兵猪未发现临床症状且病原学检测为阴性,未出现新发疫情的,经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 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七)扑杀补助

对强制扑杀的生猪及人工饲养的野猪,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信息发布和科普宣传

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进展,同步向国际社会通报情况。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发生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

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及时解疑释惑、以正视听,第一时间 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做好防控宣传工作。科学宣传普及防 控知识,针对广大消费者的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公众科学认知非洲猪瘟,理性消费生猪产品。

善后处理

(一) 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系统总结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重大II级)以上疫情评估报告,应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

(二)责任追究

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生猪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行为,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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