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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政发〔2021〕54号 关于印发《泗顶镇2021年度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融安县泗顶镇管理组  |   发布日期: 2021-08-29 19:20    |  作者: 泗顶镇人民政府

各村党(总)支部、村民委会、直各单位:

现将《泗顶镇2021年度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泗顶镇人民政府   

                               2021年829

泗顶镇2021年度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是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在过渡期的进一步优化完善,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抓手。发挥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在支持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发展生产经营、脱贫地区产业发展和改善乡村基层治理等方面的“金融活水”作用,助推脱贫人口实现稳定增收。

二、工作内容

(一)贷款对象。建档立卡脱贫户(含2014、2015年 退出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

(二)贷款额度。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 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三)贷款期限。每笔贷款的期限由放贷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意愿、产业特点、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借款人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分笔用信、滚动使用。

(四)贷款利率。鼓励放贷银行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 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 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五)贷款用途。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主要用于种养业、乡村旅游业、工商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增加收入、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的项目,不得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六)申请条件。借款人应为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中实际控制主要家庭资产和生产经营行为的成员,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放贷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符合放贷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已消除致贫风险或已从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人口信息库 清退的边缘易致贫户;不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贷款条件;生产、经营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经营特殊行业未取得规定的批准文件;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存在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过渡期内,借款人在还清贷款、且符合再次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放贷银行可向其多次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七)贷款申请和发放评级授信。各放贷银行应根据自身的内部评级系统,参考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评价结果,制定差异化的脱贫人口评级 授信标准,自主开展评级授信工作用信申请。已评级授信脱贫人口需要用信时,应向放贷银行提交用信申请资料: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业务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放贷银行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贷款受理。贷款申请人填写《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业务申请表》,交村级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队【队员由村“两委”干部、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放贷银行管片信贷员组成,工作队长由政府指定,以下简称村级工作队】对申请人身份、贷款用途真实性、贷款额度合理性进行审核,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不通过的,村级工作队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说明原因。审核通过的,由村、、县级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对贷款申请事项进行公示10天(可同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将申请表递交县级放贷银行受理。贷款调查。放贷银行接到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递交的贷款申请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放贷银行应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贷款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八)贷款审批发放。放贷银行按本机构相应的审批制度及流程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按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划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每月5日前将上月发放的贷款清单、申请但未能贷款的名单报县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发放必须实行面签制度,放贷银行可开辟绿色通道、开发互联网线上放贷系统,提高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办理效率。通过互联网线上放贷系统发放贷款的,须严格按照放贷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九)财政贴息管理。过渡期内,财政贴息资金由县统筹中央、自治区、市级下达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过渡期后,由县根据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余额,按规定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贴息资金。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实行按季结息,到期或分期还本。放贷银行于每季度末月5日(即3月5日、6月5日、9月5 日、12月5日)前,将准确的到期付息名单、贴息金额、送审期间预计新增贷款的利息(预计数)及下季度结息日前到期贷款的应收利息报县级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县级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后的贴息金额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须于当月19日前将财政贴息资金足额划拨到相应的放贷银行。当月20日结息后,结余的财政贴息资金列入下季度进行汇算清缴。对因放贷银行未按时完成送审手续产生的复利,应由放贷银行承担;因放贷银行报送的到期付息名单、贴息金额不精准,如报送贷款用于置换借款人不良贷款或非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利息、逾期贷款利息及超过90天未处置的借款人死亡、外嫁或迁出户口、被收监、失联、患重大精神病等异常类贷款利息,造成财政贴息资金损失的,放贷银行应将错贴、多贴利息退回财政。对因政府部门不按时进行审核或资金划拨手续,产生复利、造成财政贴息资金损失的,由县级财政自行承担并由各县政府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借款人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产生的利息、加息、罚息,财政不予贴息。对借款人死亡、外嫁或迁出户口、被收监、失联、患重大精神病等异常类贷款,且贷款时无家庭成员签字共同承担债务的,各县应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90天内,收回贷款资金或协调借款人户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成员签订相关债务承接协议。在此期间内,财政继续予以贴息,超过90天未收回贷款且无家庭成员签订相关债务承接协议的财政不再贴息。

(十)贷后管理。1.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发放后,放贷银行要建立贷款台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准确掌握贷款使用情况,监督借款人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规定使用信贷资金,防止资金的闲置和挪用,杜绝“搭便车”“户贷企用”等违规行为。通过互联网线上放贷系统办理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后管理按照放贷银行内部相关规定执行。2.加强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监测,放贷银行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贷款闲置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村级工作队、放贷银行及时收回闲置贷款,并逐户做好解释等相关工作。闲置贷款的界定: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发放后,超过50%的贷 款资金滞留在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存款账户上连续超过90天,没有用于发展生产经营项目,无法发挥贷款效益。3.对已获得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因借款人死亡、外嫁或迁出户口、被收监、失联、患重大精神病等导致异常类贷款的情形,要统筹安排,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进行清收处置。4.要督促提前收回贷款,对有其他家庭成员符合承接贷款条件的,可予以办理承接。5.对符规定转一般农户贷款条件的,经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审核,且放贷银行审批通过后可转为一般农户贷款。6.对确实无法收回贷款,又不具备转为一般农户贷款条件,且没有其他家庭成员承接贷款的情形,放贷银行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启动风险补偿,并按相关规定启动呆账核销程序。

(十一)贷款到期回收。1.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前做好催收工作。村级工作队在借款借据约定的贷款到期日(下同)60天前通知借 款人做好还款准备;在贷款到期日30天前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时还 款;贷款到期前7天,入户走访借款人,督促其落实好还款资金, 申请办理续贷或展期的,要跟踪办理情况;贷款到期前1天,确认还款资金到账情况,确保贷款按期收回。放贷银行每月5日前将逾期贷款名单发村“两委”,由村“两委”将逾期借款人名单进行公告。2.对脱贫人口确无偿还贷款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放贷银行应在贷款到期后30天内向镇政府申请联合调查,由镇政府组织农业农村部门、 乡村振兴部门、司法部门、村级工作队、放贷银行等对借款人家庭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镇政府应在收到调查申请后60天内出具调查意见书,确认其无还款能力的,依照有关规定启动风险补偿。3.对有还款能力但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放贷银行应在贷款到期后90天内运用向法院或者派出法庭提起诉讼、仲裁或调解等追偿手段,依法进行清收。将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债务共同承担人纳入广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和农户信用信息系统,金融机构不再给予信贷支持,提高失信违约成本。

(十二)续贷与展期。1.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且未办理过续贷或展期的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 持不变,放贷银行要合规审慎办理续贷或展期。2.对借款人贷款到期后仍有用款需求需办理续贷的,放贷银行应提前介入调查和评审。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原则上在偿还不低于20%的贷款本金后,对尚未偿还的贷款,经村级工作队和、县级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审核, 放贷银行审批同意后可办理续贷。办理续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发展能力;预期还款来源有保障,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申请人信用履约及还款意愿较强,无欠息,且已偿还一定比例的贷款本金;符合放贷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对少数符合申请贷款条件、具有一定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良好、确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经村级工作队和乡、县级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审核,放贷银行审批同意后,可无需偿还本金办理续贷。续贷期限。续贷期限由放贷银行根据贷款项目、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决定,原则上不超导过3年,并在合同中约定分期还本计划,逐步收回贷款。3.对符合贷款条件、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偿还到期贷款的借款人,原则上在偿还不低于20%的贷款本金后,经村级工作队和乡、县级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审核,放贷银行审批同意后可办理展期。办理展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正常或具有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收入来源;因自然灾害或市场变化、国家政策调整、未到收获期等客观原因导致生产周期延长、投资增加,未能达到预期经济效益,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暂时有困难;申请人信用履约及还本还息意愿较强,无欠息;符合放贷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展期期限。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期到三年期的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4.办理续贷、展期的,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30天前向放贷银行提交续贷、展期申请表。放贷银行应及时进行调查和评审,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予以办理。5.续贷与展期办理前无需进行公示。办理续贷、展期后,放贷银行每月10日前将上月办理续贷、展期名单报送县级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由县、乡、村进行三级公告。6.对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的,放贷银行不得办理续贷或展期。7.过渡期后,续贷、展期的贷款到期,如借款人仍有资金需求,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放贷银行申请将脱贫人 口小额信贷转为一般农户贷款。

(十三)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1.保持风险补偿机制。2.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时,不得强制搭售保险、强行参保(担保)等,不得让借款人承担担保、保险费用(自愿参保除外),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3.放贷银行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用于置换贷款户不良贷款的,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三、工作要求。

)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数 据的更新、监测、分析、共享等工作,及时向放贷银行提供和更新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名单。

镇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协调,“两委”、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全程参与配合放贷银行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服务工作,按月向县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上报本辖内上月发生的借款 人死亡、外嫁或迁出户口、被收监、失联、患重大精神病等异常 情况。

)脱贫村、有脱贫人口的非脱贫村成立村级工作队,在镇政府领导下开展组织、宣传、发动工作,协助放贷银行完成脱贫人口评级授信、贷款申请审核、贷款资金使用监 测跟踪及偿还等工作,按月向镇政府上报本村上月发生的 借款人死亡、外嫁或迁出户口、被收监、失联、患重大精神病等异常情况。

       泗顶镇2021年度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

 长:  莉 泗顶镇党委书记

副组长:韦雄典泗顶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庆泗顶镇人大主席

 丽 泗顶镇党委副书记

兰成军泗顶镇党委委员、镇长兼政法委员阙振发泗顶镇党委委员、镇长

李生贵泗顶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宁泗顶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许砚香泗顶镇党委委员、宣传统战委员

贾勒强泗顶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熊华开泗顶镇镇长

 旭泗顶镇人大副主席

王文婷泗顶镇专责组长

莫高鹏 泗顶镇专责小组长

   :韦宗南  融安农商行泗顶分行负责人

 柱  泗顶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

黄全军泗顶党总支书记主任

黄深超  三坡党总支书记主任

韦桂媛  儒南党总支书记主任

覃礼乐 吉照党总支书记主任

龚桥荣 振彩支部书记

阮海英  上洞支部书记主任

韦文生  寿局支部书记主任  

 安 马田支部书记主任  

覃运团 山贝村党总支书记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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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文件

泗政发〔2021〕54号 关于印发《泗顶镇2021年度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融安县泗顶镇管理组  发布日期:2021-08-29 19:20  作者:泗顶镇人民政府

各村党(总)支部、村民委会、直各单位:

现将《泗顶镇2021年度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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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顶镇2021年度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是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在过渡期的进一步优化完善,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抓手。发挥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在支持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发展生产经营、脱贫地区产业发展和改善乡村基层治理等方面的“金融活水”作用,助推脱贫人口实现稳定增收。

二、工作内容

(一)贷款对象。建档立卡脱贫户(含2014、2015年 退出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

(二)贷款额度。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 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三)贷款期限。每笔贷款的期限由放贷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意愿、产业特点、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借款人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分笔用信、滚动使用。

(四)贷款利率。鼓励放贷银行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 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 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五)贷款用途。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主要用于种养业、乡村旅游业、工商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增加收入、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的项目,不得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六)申请条件。借款人应为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中实际控制主要家庭资产和生产经营行为的成员,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放贷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符合放贷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已消除致贫风险或已从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人口信息库 清退的边缘易致贫户;不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贷款条件;生产、经营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经营特殊行业未取得规定的批准文件;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存在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过渡期内,借款人在还清贷款、且符合再次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放贷银行可向其多次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七)贷款申请和发放评级授信。各放贷银行应根据自身的内部评级系统,参考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评价结果,制定差异化的脱贫人口评级 授信标准,自主开展评级授信工作用信申请。已评级授信脱贫人口需要用信时,应向放贷银行提交用信申请资料: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业务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放贷银行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贷款受理。贷款申请人填写《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业务申请表》,交村级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队【队员由村“两委”干部、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放贷银行管片信贷员组成,工作队长由政府指定,以下简称村级工作队】对申请人身份、贷款用途真实性、贷款额度合理性进行审核,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不通过的,村级工作队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说明原因。审核通过的,由村、、县级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对贷款申请事项进行公示10天(可同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将申请表递交县级放贷银行受理。贷款调查。放贷银行接到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递交的贷款申请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放贷银行应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贷款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八)贷款审批发放。放贷银行按本机构相应的审批制度及流程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按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划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每月5日前将上月发放的贷款清单、申请但未能贷款的名单报县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发放必须实行面签制度,放贷银行可开辟绿色通道、开发互联网线上放贷系统,提高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办理效率。通过互联网线上放贷系统发放贷款的,须严格按照放贷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九)财政贴息管理。过渡期内,财政贴息资金由县统筹中央、自治区、市级下达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过渡期后,由县根据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余额,按规定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贴息资金。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实行按季结息,到期或分期还本。放贷银行于每季度末月5日(即3月5日、6月5日、9月5 日、12月5日)前,将准确的到期付息名单、贴息金额、送审期间预计新增贷款的利息(预计数)及下季度结息日前到期贷款的应收利息报县级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县级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后的贴息金额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须于当月19日前将财政贴息资金足额划拨到相应的放贷银行。当月20日结息后,结余的财政贴息资金列入下季度进行汇算清缴。对因放贷银行未按时完成送审手续产生的复利,应由放贷银行承担;因放贷银行报送的到期付息名单、贴息金额不精准,如报送贷款用于置换借款人不良贷款或非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利息、逾期贷款利息及超过90天未处置的借款人死亡、外嫁或迁出户口、被收监、失联、患重大精神病等异常类贷款利息,造成财政贴息资金损失的,放贷银行应将错贴、多贴利息退回财政。对因政府部门不按时进行审核或资金划拨手续,产生复利、造成财政贴息资金损失的,由县级财政自行承担并由各县政府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借款人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产生的利息、加息、罚息,财政不予贴息。对借款人死亡、外嫁或迁出户口、被收监、失联、患重大精神病等异常类贷款,且贷款时无家庭成员签字共同承担债务的,各县应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90天内,收回贷款资金或协调借款人户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成员签订相关债务承接协议。在此期间内,财政继续予以贴息,超过90天未收回贷款且无家庭成员签订相关债务承接协议的财政不再贴息。

(十)贷后管理。1.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发放后,放贷银行要建立贷款台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准确掌握贷款使用情况,监督借款人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规定使用信贷资金,防止资金的闲置和挪用,杜绝“搭便车”“户贷企用”等违规行为。通过互联网线上放贷系统办理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后管理按照放贷银行内部相关规定执行。2.加强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监测,放贷银行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贷款闲置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村级工作队、放贷银行及时收回闲置贷款,并逐户做好解释等相关工作。闲置贷款的界定: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发放后,超过50%的贷 款资金滞留在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存款账户上连续超过90天,没有用于发展生产经营项目,无法发挥贷款效益。3.对已获得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因借款人死亡、外嫁或迁出户口、被收监、失联、患重大精神病等导致异常类贷款的情形,要统筹安排,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进行清收处置。4.要督促提前收回贷款,对有其他家庭成员符合承接贷款条件的,可予以办理承接。5.对符规定转一般农户贷款条件的,经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审核,且放贷银行审批通过后可转为一般农户贷款。6.对确实无法收回贷款,又不具备转为一般农户贷款条件,且没有其他家庭成员承接贷款的情形,放贷银行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启动风险补偿,并按相关规定启动呆账核销程序。

(十一)贷款到期回收。1.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前做好催收工作。村级工作队在借款借据约定的贷款到期日(下同)60天前通知借 款人做好还款准备;在贷款到期日30天前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时还 款;贷款到期前7天,入户走访借款人,督促其落实好还款资金, 申请办理续贷或展期的,要跟踪办理情况;贷款到期前1天,确认还款资金到账情况,确保贷款按期收回。放贷银行每月5日前将逾期贷款名单发村“两委”,由村“两委”将逾期借款人名单进行公告。2.对脱贫人口确无偿还贷款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放贷银行应在贷款到期后30天内向镇政府申请联合调查,由镇政府组织农业农村部门、 乡村振兴部门、司法部门、村级工作队、放贷银行等对借款人家庭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镇政府应在收到调查申请后60天内出具调查意见书,确认其无还款能力的,依照有关规定启动风险补偿。3.对有还款能力但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放贷银行应在贷款到期后90天内运用向法院或者派出法庭提起诉讼、仲裁或调解等追偿手段,依法进行清收。将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债务共同承担人纳入广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和农户信用信息系统,金融机构不再给予信贷支持,提高失信违约成本。

(十二)续贷与展期。1.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且未办理过续贷或展期的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 持不变,放贷银行要合规审慎办理续贷或展期。2.对借款人贷款到期后仍有用款需求需办理续贷的,放贷银行应提前介入调查和评审。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原则上在偿还不低于20%的贷款本金后,对尚未偿还的贷款,经村级工作队和、县级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审核, 放贷银行审批同意后可办理续贷。办理续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发展能力;预期还款来源有保障,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申请人信用履约及还款意愿较强,无欠息,且已偿还一定比例的贷款本金;符合放贷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对少数符合申请贷款条件、具有一定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良好、确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经村级工作队和乡、县级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审核,放贷银行审批同意后,可无需偿还本金办理续贷。续贷期限。续贷期限由放贷银行根据贷款项目、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决定,原则上不超导过3年,并在合同中约定分期还本计划,逐步收回贷款。3.对符合贷款条件、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偿还到期贷款的借款人,原则上在偿还不低于20%的贷款本金后,经村级工作队和乡、县级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审核,放贷银行审批同意后可办理展期。办理展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正常或具有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收入来源;因自然灾害或市场变化、国家政策调整、未到收获期等客观原因导致生产周期延长、投资增加,未能达到预期经济效益,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暂时有困难;申请人信用履约及还本还息意愿较强,无欠息;符合放贷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展期期限。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期到三年期的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4.办理续贷、展期的,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30天前向放贷银行提交续贷、展期申请表。放贷银行应及时进行调查和评审,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予以办理。5.续贷与展期办理前无需进行公示。办理续贷、展期后,放贷银行每月10日前将上月办理续贷、展期名单报送县级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由县、乡、村进行三级公告。6.对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的,放贷银行不得办理续贷或展期。7.过渡期后,续贷、展期的贷款到期,如借款人仍有资金需求,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放贷银行申请将脱贫人 口小额信贷转为一般农户贷款。

(十三)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1.保持风险补偿机制。2.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时,不得强制搭售保险、强行参保(担保)等,不得让借款人承担担保、保险费用(自愿参保除外),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3.放贷银行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用于置换贷款户不良贷款的,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三、工作要求。

)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数 据的更新、监测、分析、共享等工作,及时向放贷银行提供和更新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名单。

镇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协调,“两委”、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全程参与配合放贷银行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服务工作,按月向县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上报本辖内上月发生的借款 人死亡、外嫁或迁出户口、被收监、失联、患重大精神病等异常 情况。

)脱贫村、有脱贫人口的非脱贫村成立村级工作队,在镇政府领导下开展组织、宣传、发动工作,协助放贷银行完成脱贫人口评级授信、贷款申请审核、贷款资金使用监 测跟踪及偿还等工作,按月向镇政府上报本村上月发生的 借款人死亡、外嫁或迁出户口、被收监、失联、患重大精神病等异常情况。

       泗顶镇2021年度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

 长:  莉 泗顶镇党委书记

副组长:韦雄典泗顶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庆泗顶镇人大主席

 丽 泗顶镇党委副书记

兰成军泗顶镇党委委员、镇长兼政法委员阙振发泗顶镇党委委员、镇长

李生贵泗顶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宁泗顶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许砚香泗顶镇党委委员、宣传统战委员

贾勒强泗顶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熊华开泗顶镇镇长

 旭泗顶镇人大副主席

王文婷泗顶镇专责组长

莫高鹏 泗顶镇专责小组长

   :韦宗南  融安农商行泗顶分行负责人

 柱  泗顶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

黄全军泗顶党总支书记主任

黄深超  三坡党总支书记主任

韦桂媛  儒南党总支书记主任

覃礼乐 吉照党总支书记主任

龚桥荣 振彩支部书记

阮海英  上洞支部书记主任

韦文生  寿局支部书记主任  

 安 马田支部书记主任  

覃运团 山贝村党总支书记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