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政发〔2025〕12号 关于印发《雅瑶乡应急救灾物资管理办法》 的通知
雅政发〔2025〕12号
关于印发《雅瑶乡应急救灾物资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村民委、乡直各单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乡辖区现状,经研究决定,现将《雅瑶乡应急救灾物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雅瑶乡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5日
雅瑶乡应急救灾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雅瑶乡应急救灾物资的管理,提高应急救灾物资的使用效益,促进灾区的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融安县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灾物资是指上级部门下拨我乡的用于自然灾害救助、救援类物资,其他类物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使用遵循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实行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调入、调出、使用登记及安全防范等制度。
第二章 物资储备管理
第四条 应急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制度。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应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管理制度,专库储存、专人负责、专账管理,完善出入库登记手续。
第五条 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必须稳固坚实。库房要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严禁易燃易爆等危禁物入库。
第六条 储存应急救灾物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存应急救灾物资要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数量和入库时间等。
(二)储存应急救灾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违禁物品。
(三)储存应急救灾物资要定期盘库,做到实物、账目相符。
第七条 应急救灾物资报废。对须报废的物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向该批报废物资的主管部门(一般是将该批报废物资调拨或赠送至本乡的部门)提出申请,完成相关程序后方可报废。对报废应急救灾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
第八条 应急救灾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九条 应急救灾物资回收。应急救灾物资按照国家救灾物资管理目录分为回收类和非回收类。应急救灾物资使用后,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由使用方负责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并由使用方的自行回收使用。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应急救灾物资,由使用方的统一进行排查清理,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对非回收类应急救灾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第三章 物资发放使用管理
第十条 应急救灾物资使用。对发放给受灾群众的棉衣、棉被、米、油等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群众收取任何费用,做到突出重点、注重时效、足额发放,不得优亲厚友,同时应急应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对应急救援类物资如救生衣、照明设备等应妥善管理。
第十一条 应急救灾物资发放。向受灾群众发放救灾物资时,必须严格发放程序,造册登记,建立台账,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将发放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应急救灾物资安全使用。使用者要爱护救灾物资,使用者不得出售、出租和丢弃救灾物资。
第四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应急救灾物资的使用严格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对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应急救灾物资重大损失和丢失的,贪污、挪用应急救灾物资的,由负责管理部门负责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