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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政发〔2025〕11号 关于印发《雅瑶乡应急救灾物资回收、报废 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融安县雅瑶乡管理组  |   发布日期: 2025-04-16 16:20   

发〔202511

关于印发《雅瑶乡应急救灾物资回收、报废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民委、乡直各单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乡辖区现状,经研究决定,现将《雅瑶乡应急救灾物资回收、报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雅瑶乡人民政府

                        2025415


雅瑶乡应急救灾物资回收、报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应急救灾物资管理,提高物资的回收水平和使用效率,规范应急救灾物资的报废程序,防止应急救灾物资的浪费,依据《柳州市应急救灾物资回收、报废管理办法》《融安县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上级调拨、其他单位划拨、捐赠至雅瑶乡政府以及雅瑶乡政府采购的应急救灾物资。

第二条  应急救灾物资使用时应当本着“节约资源、充分 利用、应收尽收”的原则,对未使用或者可回收利用的应急救灾物资及时组织回收。一般情况下,需回收的物资包括:救灾指挥帐篷、发电机、照明设备等非直接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的物资,以及发放给受灾群众的单帐篷使用不满6个月、棉帐篷使用不满12个月的。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的棉衣、棉被和睡袋等被服类物资和折叠床、炉具等生活消费类物资,不再回收。

第三条  应急救灾物资因储存或使用年限到期、多次使用后无法再次使用需要报废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报废核销。

第四条  对需报废的应急救灾物资,由储备使用单位向雅瑶乡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报废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报废的物资品种、数量、总金额、储存时间、报废原因和处理意见。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在10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验,并作出处置意见。报废物资总金额不足1千元的由雅瑶乡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现场核验报雅瑶乡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报废物资总金额超1千元不足1万元的,由雅瑶乡人民政府相关人员会同相关纪检人员现场核验报雅瑶乡主要领导批准;报废物资总金额超1万元的,由雅瑶乡人民政府相关人员会同相关纪检人员现场核验提交雅瑶乡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对已经批准报废的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使用单位要组织进行报废处置,并及时清理出库,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回收工作,处理报废应急救灾物资所得款项,在扣除资产评估等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后,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附件:1.雅瑶乡应急救灾物资报废审批表

          2.雅瑶乡应急救灾物资储存年限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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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政发〔2025〕11号 关于印发《雅瑶乡应急救灾物资回收、报废 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融安县雅瑶乡管理组  发布日期:2025-04-16 16:20 

发〔202511

关于印发《雅瑶乡应急救灾物资回收、报废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民委、乡直各单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乡辖区现状,经研究决定,现将《雅瑶乡应急救灾物资回收、报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雅瑶乡人民政府

                        2025415


雅瑶乡应急救灾物资回收、报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应急救灾物资管理,提高物资的回收水平和使用效率,规范应急救灾物资的报废程序,防止应急救灾物资的浪费,依据《柳州市应急救灾物资回收、报废管理办法》《融安县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上级调拨、其他单位划拨、捐赠至雅瑶乡政府以及雅瑶乡政府采购的应急救灾物资。

第二条  应急救灾物资使用时应当本着“节约资源、充分 利用、应收尽收”的原则,对未使用或者可回收利用的应急救灾物资及时组织回收。一般情况下,需回收的物资包括:救灾指挥帐篷、发电机、照明设备等非直接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的物资,以及发放给受灾群众的单帐篷使用不满6个月、棉帐篷使用不满12个月的。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的棉衣、棉被和睡袋等被服类物资和折叠床、炉具等生活消费类物资,不再回收。

第三条  应急救灾物资因储存或使用年限到期、多次使用后无法再次使用需要报废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报废核销。

第四条  对需报废的应急救灾物资,由储备使用单位向雅瑶乡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报废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报废的物资品种、数量、总金额、储存时间、报废原因和处理意见。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在10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验,并作出处置意见。报废物资总金额不足1千元的由雅瑶乡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现场核验报雅瑶乡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报废物资总金额超1千元不足1万元的,由雅瑶乡人民政府相关人员会同相关纪检人员现场核验报雅瑶乡主要领导批准;报废物资总金额超1万元的,由雅瑶乡人民政府相关人员会同相关纪检人员现场核验提交雅瑶乡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对已经批准报废的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使用单位要组织进行报废处置,并及时清理出库,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回收工作,处理报废应急救灾物资所得款项,在扣除资产评估等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后,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附件:1.雅瑶乡应急救灾物资报废审批表

          2.雅瑶乡应急救灾物资储存年限参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