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政发〔2022〕9号 板榄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板榄镇林长会议制度(修订)》等5项制度的通知
板政发〔2022〕9号
板榄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板榄镇
林长会议制度(修订)》等5项制度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驻镇)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林长制工作,推动镇林长制工作顺利运行,我镇修订了《板榄镇林长会议制度(修订)》等5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板榄镇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8日
板榄镇林长会议制度(修订)
为高效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根据《融安县林长会议制度(试行)》精神,现制定板榄镇林长制会议制度。板榄镇林长会议制度,具体分为镇级林长会议、镇级林长例会和镇林长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林长办”)会议。
一、镇级林长会议
(一)主持及参会人员
镇级林长会议由镇级林长召集并主持,或由镇林长委托镇副林长召集并主持。
参会人员:镇级林长、副林长、各村林长、镇级林长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镇林长办负责人等,其他列席人员由镇林长根据需要确定。
(二)主要研究事项
1.研究落实中央、自治区、柳州市及县委、县政府有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林业生态建设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和方案;
2.审定本级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重大行动、重大工程;
3.总结本级林长制工作,部署调度本年度工作,谋划下一步工作;
4.审定本级年度林长年度任务清单;
5.需研究的其他重大涉林事项。
(三)会议召开
镇级林长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2次。
(四)会议纪要
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经镇林长审定后印发。
二、镇级林长例会
(一)主持及参会人员
镇级林长例会(专题会议)由镇级副林长召集主持。
参会人员:镇级林长、镇级林长制成员单位负责人、镇林长办负责人。具体参会人员由镇级林长确定。
(二)主要研究事项
1.研究落实中央、自治区、柳州市、县委、县政府有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林业生态建设决策部署;
2.落实镇级林长会议的工作部署;
3.总结实施林长制阶段性工作,部署阶段性任务,协调解决林长制工作中的问题,调度推进林长制的重点工作;
4.协调处理辖区内林长制工作的重大问题或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5.研究年度林长任务清单落实情况。
(三)会议召开
镇级林长例会(专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1-2次,也可经副林长决定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四)会议纪要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镇林长办拟定,经副林长审定后印发。
三、镇林长办会议
(一)会议主持及参会人员
镇林长办会议由镇林长办负责人召集并主持。
参会人员:镇林长办公室成员。
(二)主要研究事项
1.贯彻落实镇级林长会议、镇级林长例会的工作部署;
2.协调调度林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林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3.审议提请镇级林长会议、乡镇级林长例会研究的事项等。
(三)会议召开
镇林长办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四)会议纪要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镇林长办拟定,经镇林长办负责人审定后印发。
板榄镇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林长制工作成效,根据《融安县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精神,结合板榄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镇林长办建立林长信息简报、信息专报和工作通报三种制度。镇级林长会议和各村林长应报送本村全面实施林长制工作信息,并遵循以下原则:
1.及时。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2.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3.高效。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实施和推进林长制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二、建立信息简报制度
镇级林长会议各成员部门和各村林长应将重要、紧急的林长制相关信息、举措部署、工作动态第一时间整理上报至镇林长办,镇林长办负责整理编辑《信息简报》,由镇林长办负责人签发,抄送各相关部门。
三、建立工作通报制度
镇林长办对全镇林长制推进情况实行工作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
1.镇级责任单位和各村对林长制工作方案的部署落实情况;
2.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和林长任务清单落实推进情况;
3.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4.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二)工作要求
1.镇林长办承办镇级林长制工作通报,负责对通报内容审核,一般事项由林长办负责人签发,重大事项需由镇级林长或负责日常工作的副林长签发。
2.镇林长制工作通报原则上每季度1次,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通报。重要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3.镇林长办定期统计并通报责任部门和各村采用的林长制工作信息情况
板榄镇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修订)
为加强板榄镇林长制工作的督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结合板榄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察主体
督查主体为镇林长督察。
二、督查对象
各镇级副林长、村级林长和相关责任部门及个人。
三、督察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林业生态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情况;
2.实施林长制工作进展情况;
3.上级部门检查、督察发现的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等;
4.年度林长任务清单落实情况。
四、督察程序
督察主体根据督察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按以下程序开展督察: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通知”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镇级林长督察按程序由林长签发“督办通知”,镇林长办执行。督办通知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督察对象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部门的,牵头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部门积极主动配合。
(三)督察反馈。被督察单位要按照《督察意见书》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的视情警示约谈。
(四)立卷归档。镇林长办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五、督查结果运用
镇林长办定期对督察情况进行通报,督察结果作为对各村、相关部门的综合考评及干部绩效考核内容。
板榄镇副林长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总林长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长履职规范(试行)》通知要求,为建立完善镇级副林长的考核评价制度,全面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板榄镇对镇级副林长的考核。
第三条 对镇级副林长开展的考核,按程序报经镇林长批准后,由镇林长办公室在镇级林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的原则,实行量化和差异化考核,注重实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考核(30分)和目标考核(70分),总分100分。
第六条 镇级副林长工作考核主要对镇林长制建立、完善及运行情况进行考核,主要包括:镇级副林长履职、林长制配套制度执行情况和基层护林员队伍建设管理等,具体由镇林长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考核内容。
第七条 镇级副林长目标考核内容来自年度副林长个人任务清单。
第八条 年度内在林长制工作中,有以下情况的,在考核评价中予以加分:
(一)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的创新性做法、典型经验,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肯定或受到国务院表彰、推广的,每次加3分。
(二)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的创新性做法、典型经验,得到自治区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2分;得到市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1分;受到自治区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含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表彰或推广的,每次加2分;受到市委、市政府或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表彰或推广的,每次加1分。
(三)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获国家副部级以上领导点名表扬的,每次加1分;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获国家司局级以上领导点名表扬的,每次加0.5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以正式印发的讲话稿和会议通知为考评依据。
(四)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获自治区副省级以上领导点名表扬的,每次加0.8分;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获自治区厅局级以上领导点名表扬的,每次加0.4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以正式印发的讲话稿和会议通知为考评依据。
(五)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在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每次加0.4分;在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每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1分。以正式印发的讲话稿和会议通知为考评依据。
(六)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获中央主要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报刊刊载的,每次加1.5分;广播、电视报道的,每次加0.8分;网络发布的,每次加0.3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3分。
(七)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获自治区主要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报刊刊载的,每次加1分;广播、电视报道的,每次加0.4分;网络发布的,每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
(八)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获市级主要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报刊刊载的,每次加0.5分;广播、电视报道的,每次加0.2分;网络发布的,每次加0.1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1分。
(九)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获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推介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3分;获自治区林业局推介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2分,获市林业局推介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1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1分。
(十)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获自治区总林长办公室推介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2分;获市林长办公室推介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1分,采纳信息总数排名前3的,分别按照0.3、0.2、0.1分值加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1分。
(十一)因林长制工作或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获县领导表扬获县直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1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0.5分。
(十二)镇林长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年度提出倡导性任务,完成任务的予以加分,不完成不扣分。具体任务和分值随个性指标一并下达。
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分,以最高分计。
第九条 年度辖区内发生破坏森林草原资源事件造成负面影响,有以下情况的,在考核评价总得分中扣分:
(一)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督办的,每起扣3分;被自治区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要领导批示督办的,每次扣2分;被自治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副职领导或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督办的,每次扣1分。
(二)被自治区党委、政府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通报批评、挂牌督办或约谈的,每次扣1分;被自治区有关部门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市党委、政府通报批评、挂牌督办或约谈的,每次扣0.5分;完成整改的,每次扣0.25分。
(三)在全国性重要会议上,作表态发言的,每次扣1分,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副部级以上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1分;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司局级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0.5分。在全区性重要会议上,作表态发言的,每次扣0.8分;被自治区副省级以上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0.8分;被厅局级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0.4分。以正式印发的讲话稿和会议通知为考评依据。
(四)被中央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2分;被自治区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分;被市级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0.5分,被县级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0.3分。
(五)对自治区总林长办公室交办事项未按时办结的,每次扣0.5分;对市林长办公室交办事项未按时办结的,每次扣0.3分,对县林长办公室交办事项未按时办结的,每次扣0.2分。
(六)被检察机关立行政公益诉讼并起诉的,每件案件扣0.5分;落实检察建议不力的,每件案件扣0.2分。
(七)因林长制工作落实不实,被县领导表批评或县直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1分。
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以最高分计。扣分不设上限。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十条 镇林长办公室在镇级林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工作,具体考核方式选择在年度考核相关文件中予以明确,考核评价工作每年开展1次。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实施程序
(一)考核评估。每年12月31日前镇林长办公室根据镇印发的镇级副林长考核指标要求开展考核评估工作。
(二)结果复核。镇林长办公室于次年1月15日前将考核评估结果反馈镇级副林长,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镇林长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复核。
(三)结果审定。镇林长办公室将年度考核结果按程序呈报镇林长审定。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4个等次,分别为:优秀(95分以上,含95分)、良好(90~95分,含90分)、合格(80~90分,含80分)、不合格(80分以下)。
第十三条 辖区内发生以下情形的,镇级副林长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一)年度内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的;
(二)年度内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或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较大森林火灾的;
(三)年度内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现不及时、处置不到位造成灾害扩散蔓延的;
(四)考核评价存在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考评结果由镇林长办公室报县林长办公室、镇委办公室、镇委组织部、镇纪委监委,作为镇级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重要内容及审计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在每年召开的镇级林长会议上,安排成绩突出、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镇级副林长作经验介绍,安排考核评价得分后二名镇级副林长作表态发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板榄镇生态护林员日常巡护制度(修订)
为切实加强护林员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和《融安县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日常巡护
坚持日常巡山护林,掌握管护区域森林动态。
二、专项巡护
防火期内,加大山场巡查频率,高火险天气做到全天候巡查值守,严格火源管理,杜绝野外违章用火。
三、巡护内容
(一)积极向管护责任区群众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制止管护区非法采挖林木(树桩)、非法采伐林木、开荒、采石(砂、土)。
(三)制止管护区采挖野生保护植物和非法狩猎。
(四)保护辖区内涉林宣传牌、涉林公示牌、涉林检查哨等林业设施。
(五)服从林长和林业部门管理,积极做好森林巡护管理工作。
四、巡护要求
(一)认真做好巡山护林有关记录,每次巡山必须登录生态护林员巡护APP并按照要求记录巡护轨迹和发现情况。
(二)巡护过程中发现问题要积极处置,并及时报告村级林长和乡镇林业主管部门。
(三)生态护林员每月5号前须到当地村委会报道并登记上月考勤。
板榄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