坡政发〔2022〕20号关于印发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的通知
坡政发〔2022〕20号
关于印发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村(居)委员会:
现将统计工作各种规章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大坡乡人民政府
2022年5月9日
乡(镇、街道)统计办公室工作职责
乡镇统计办公室是乡镇一级统计机构,其机构和人员隶属同级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统计部门的领导;负责本乡镇统计调查的计划、组织和实施,确保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的完成,确保本乡镇基本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其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统计法律意识,配合统计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协助做好本地区统计人员《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
二、认真执行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制定的各类统计调查制度,包括经常性统计调查、普查、一次性统计调查和临时性统计调查,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组织本乡镇日常统计业务工作。
三、做好本地区统计基础建设工作,努力改善统计工作条件。
四、开发利用统计信息资源,开展统计调查研究,为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分析资料和调研报告,当好决策参谋。
五、负责统计档案资料搜集、整理、归档工作。
六、认真完成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统计资料报送制度
一、严格统计报表上报确认制。按照统计方法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拒报。不得自行修改基层统计报表、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二、村、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是统计数据报送的起报单位,乡镇上报报表,必须有基层单位数据。
三、严格统计报表签领、签收制度。加强统计报表管理,做好统计报表的布置、签领、签收、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确保统计报表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
四、对国家统计制度规定的表种、指标、范围和计量单位不得随意修改,更不得伪造、篡改;对基层数据进行修正的,必须同时报送数据质量评估报告,说明原因。
五、严格统计报表签章制度。各部门、各基层统计单位提供的统计报表,由其填报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行政公章后上报。向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上报报表,须由统计助理(或工作人员)、单位分管领导(重要数据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乡镇行政公章后上报。乡镇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由分管领导(重要数据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并加盖行政公章后提供。
数据质量评估审核制度
一、报表审核由乡镇统计助理(或工作人员)负责,严格检查报表标准执行情况,看表种、指标、范围和计量单位是否正确;单位名称、报告日期是否注明;统计人员签名、领导签名、单位公章、基层报表是否齐全。对有问题的要责令改正,否则退回重报。
二、数据评估必须实事求是,制止和纠正瞒报、虚报等行为,发现数据质量有问题的,应责令其重新核实上报,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对拒不修正和有意弄虚作假者,报告县级统计机构按照《统计法》严肃查处。
三、数据评估要参考普查资料和相关部门的统计资料,必要时应进行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综合分析判断。
四、数据评估时要将汇总数据与基础数据相衔接,严重脱离基础数据的,要退回重报。
五、数据评估时要将本期数据与历史同期数据进行比对,数据起伏过大的,要查找原因,弄清情况,同时撰写数据评估报告或说明与报表一同上报。
统计资料保密制度
一、对各类统计数据和普查资料,非经上级统计部门批准,不得对外公布。
二、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工作过程中造成失泄密事故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网络传输统计资料应通过系统内网或党政网进行,使用外网要加密。
四、统计资料要专人专柜保管,到期作废资料应按要求销毁,不留遗迹。
统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统计档案由专职统计人员保管。
二、凡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统计台账、统计原始记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等纸质和电子文档材料、资料都要及时整理归类。
三、统计报表(月报、季度、年报)应及时分类整理装订成册,资料装订要完整,要有封面、封底及资料目录,同时要建立电子台账。
四、每个统计年度结束后,要将其所有统计资料整理立卷、归档保存,要有专柜保管,存放要整齐。定期报表、专项调查报表、统计分析报告保管期限不低于10年;年报、普查资料、统计台账、重要统计文件、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永久保存;磁介质调查资料,要建立备份长期保存。
五、统计档案卷宗、档案盒使用国家档案标准用品,卷宗封面和目录按档案规范要求填写;统计台账使用上级统计部门统一制作的账册。
六、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必须在乡镇领导或上级统计部门的监督下办理统计资料和统计档案移交手续。
责任追究制度
一、上报的统计数据要与台账或基层报表的源头数据相吻合一致,若发现不一致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属于人为造 成的将依据《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集体决定修改真实的统计资料或主观捏造上报失实统计资料的行为,按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之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对未经批准对外公布统计资料或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在查清事实、分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之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至加重处分:
三、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四、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已骗取政治荣誉或物质利益的。
五、对于授意、胁迫上报不真实统计资料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不报告并直接参与其行动的责任人,将按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理建议办法》之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大坡乡党政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