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融安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的解读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7-11-20 20:18   作者:本站

一、出台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积极打造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品牌,做大做强特色产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助推精准扶贫,推动全县特色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有效保护本县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其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与特色。

加强本县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着力打造地理标志品牌效应,积极推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对精准扶贫、招商引资、培育名牌、开发优势资源形成特色产业、挖掘历史培育文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助推全县特色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8号令)

(四)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科〔2009〕222号)

三、征求意见情况

2017年10月23日9时许,在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7楼会议室召开《融安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草案讨论会。会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发改局、县经贸局、金桔协会等单位和经济体就《融安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草案进行了讨论,并一致通过了《融安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四、主要监管内容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组织对地理标志产品产地、名称、生产规范、质量特色、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以及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五、主要查处内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伪造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买卖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

(三)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是地理标志产品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六、申请使用专用标志所需材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验原件);

(五)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保护区域的证明;

(六)广西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七)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八)遵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