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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规(2017)3号关于印发《融安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7-11-16 15:59    |  作者: 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16

融安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积极打造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品牌,做大做强特色产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助推精准扶贫,推动全县特色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有效保护本县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其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生产、销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第四条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实行许可制度,未经申请、审核、注册登记和公告的不得使用。

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或虽在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但未经核准的产品,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其专用标志。

第五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领导,相关部门应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八条  对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机构职能

第九条  融安县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和获批后续监管工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县长,副组长为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副县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局、县经贸、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文体新广局、县统计局、县法制办、县扶贫办、县供销社、县志办、县气象局、各乡人民政府、相关行业协会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地标办),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地理标志产品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从有关单位抽调,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确定保护模式和发展规划等;

(二)负责组织地理标志产品的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

(三)指导、协调、督查各成员单位对地理标志产品开展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召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二)组织宣传贯彻地理标志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等;

(三)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保护管理工作,落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和获批后续监管

(四)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并监督全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二)县委宣传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做好地理标志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的宣传,充分利用互联网、电商等媒介,多渠道多方面地理标志产品进行宣传,提升产品知名度,为地理标志产品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草拟地理标志产品广西地方标准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受理、备案和监督管理;将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或者2年内未在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名录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予以公告注销;规范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帮扶企业或个人做好产品商标使用和广告监督工作,组织查处假冒伪劣地理标志产品违法行为;不定期抽检地理标志产品;建立地理标志产品档案(加工食品的生产管理信息,包括生产者的身份名称、地域位置、生产规模和原料来源等内容;产品申报申请材料、受理公告、批准公告;专用标志申请材料、使用核准公告、注销公告;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使用、溯源台账;发布实施的技术标准,当地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发展规划、管理规范;日常监督检查报告,年度总结报告;相关新闻宣传报道文字图片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的产业发展规划,并跟进发展情况。

(五)县经济贸易局负责指导全县使用地理标志中小企业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和网络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做好地理标志产品诚信经营工作,并负责统计地理标志产品网络销售的相关情况及数据。

(六)县科学技术局负责指导地理标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七)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地理标志产品申报和后续监管工作的经费预算及落实经费保障。

(八)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绘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行政区域图,并做好后续保护范围监管工作。

(九)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区域及周边的污染源进行调查和整治,提供相关环保检测报告和数据。

(十)县农业局负责地理标志农产品(水产畜牧产品)原材料产品质量检测工作,配合制定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育苗(种)、种植养殖、田间管理、病虫害(疾病)防治、采收等环节标准或技术规范,负责建立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管理信息,包括生产者的身份名称、地域位置、生产规模和种苗来源等内容,负责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生产,对生产活动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管。

(十一)县林业局负责地理标志林产品原材料产品质量检测工作,配合制定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育苗(种)、种植、林间管理、病虫害(疾病)防治、采收等环节标准或技术规范建立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管理信息,包括生产者的身份名称、地域位置、生产规模和种苗来源等内容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生产,对生产活动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管。

(十二)县统计局负责统计地理标志产品每年的产量、产值、价格和纳税情况及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对促进农民增收、财政增长的相关数据等。

(十三)县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地理标志产品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和监督,对地理标志产品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

(十四)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针对地理标志产品制定、宣传、贯彻相关产业政策,并负责统计产业在扶贫领域相关投入及成效数据。

(十五)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实施地理标志产品在区内、外的推介销售活动,开拓销售渠道,提高地理标志产品品牌效应,并负责统计地理标志产品网下销售的相关情况及数据。

(十六)县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保护。

(十七)县气象局负责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地理环境特征和气候条件进行采集、分析,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品质。

(十八)各有关乡人民政府负责抓好辖区地理标志产品的宣贯、种植(养殖)、管理、采收、销售等工作。

(十九)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做好行业地理标志产品的宣贯、申报、后续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者成立或加入地理标志产品行业协会,地理标志产品行业协会应加强对协会会员单位的管理,引导和鼓励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章  生产、销售管理

第十四条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应符合国家标准及广西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要求,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体系,严格依照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及农事记录,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广西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要求,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等级相符。

第十六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对申报过程中的产品进行检验,并对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所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检验,每年不少于1次。每年抽样检验所需的样品购置费和检验费等费用由县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实际情况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产品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规定,或产品质量连续2次不合格的,停止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报上级质量监督部门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并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进货时应当验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

产品标识必须真实,符合标识标注有关规定。

第四章  标志的使用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是质量标志,生产经营者使用专用标志、名称进行销售的,必须取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及“地理标志产品”相关文字组成。

第二十条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应向地标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保护区域的证明;

(三)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地标办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初审,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具备条件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验;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审;复审合格后,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复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获批后,由国家质检总局给予注册登记并向社会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在上述初审、复审、审批环节中,出现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查不合格书面意见,并退还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准使用宣传牌、包装等由地标办审核后方可制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地标办核准备案,定量发放,专用标志使用者需每年3月25日前将上一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数量报地标办,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组织对地理标志产品产地、名称、生产规范、质量特色、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以及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伪造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

(二)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是地理标志产品的;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四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经营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经营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其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融安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融政办发〔2012〕16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印发


行政规范性文件

融政规(2017)3号关于印发《融安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7-11-16 15:59  作者: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16

融安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积极打造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品牌,做大做强特色产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助推精准扶贫,推动全县特色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有效保护本县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其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生产、销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第四条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实行许可制度,未经申请、审核、注册登记和公告的不得使用。

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或虽在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但未经核准的产品,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其专用标志。

第五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领导,相关部门应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八条  对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机构职能

第九条  融安县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和获批后续监管工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县长,副组长为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副县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局、县经贸、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文体新广局、县统计局、县法制办、县扶贫办、县供销社、县志办、县气象局、各乡人民政府、相关行业协会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地标办),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地理标志产品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从有关单位抽调,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确定保护模式和发展规划等;

(二)负责组织地理标志产品的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

(三)指导、协调、督查各成员单位对地理标志产品开展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召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二)组织宣传贯彻地理标志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等;

(三)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保护管理工作,落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和获批后续监管

(四)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并监督全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二)县委宣传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做好地理标志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的宣传,充分利用互联网、电商等媒介,多渠道多方面地理标志产品进行宣传,提升产品知名度,为地理标志产品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草拟地理标志产品广西地方标准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受理、备案和监督管理;将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或者2年内未在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名录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予以公告注销;规范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帮扶企业或个人做好产品商标使用和广告监督工作,组织查处假冒伪劣地理标志产品违法行为;不定期抽检地理标志产品;建立地理标志产品档案(加工食品的生产管理信息,包括生产者的身份名称、地域位置、生产规模和原料来源等内容;产品申报申请材料、受理公告、批准公告;专用标志申请材料、使用核准公告、注销公告;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使用、溯源台账;发布实施的技术标准,当地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发展规划、管理规范;日常监督检查报告,年度总结报告;相关新闻宣传报道文字图片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的产业发展规划,并跟进发展情况。

(五)县经济贸易局负责指导全县使用地理标志中小企业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和网络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做好地理标志产品诚信经营工作,并负责统计地理标志产品网络销售的相关情况及数据。

(六)县科学技术局负责指导地理标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七)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地理标志产品申报和后续监管工作的经费预算及落实经费保障。

(八)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绘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行政区域图,并做好后续保护范围监管工作。

(九)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区域及周边的污染源进行调查和整治,提供相关环保检测报告和数据。

(十)县农业局负责地理标志农产品(水产畜牧产品)原材料产品质量检测工作,配合制定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育苗(种)、种植养殖、田间管理、病虫害(疾病)防治、采收等环节标准或技术规范,负责建立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管理信息,包括生产者的身份名称、地域位置、生产规模和种苗来源等内容,负责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生产,对生产活动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管。

(十一)县林业局负责地理标志林产品原材料产品质量检测工作,配合制定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育苗(种)、种植、林间管理、病虫害(疾病)防治、采收等环节标准或技术规范建立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管理信息,包括生产者的身份名称、地域位置、生产规模和种苗来源等内容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生产,对生产活动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管。

(十二)县统计局负责统计地理标志产品每年的产量、产值、价格和纳税情况及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对促进农民增收、财政增长的相关数据等。

(十三)县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地理标志产品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和监督,对地理标志产品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

(十四)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针对地理标志产品制定、宣传、贯彻相关产业政策,并负责统计产业在扶贫领域相关投入及成效数据。

(十五)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实施地理标志产品在区内、外的推介销售活动,开拓销售渠道,提高地理标志产品品牌效应,并负责统计地理标志产品网下销售的相关情况及数据。

(十六)县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保护。

(十七)县气象局负责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地理环境特征和气候条件进行采集、分析,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品质。

(十八)各有关乡人民政府负责抓好辖区地理标志产品的宣贯、种植(养殖)、管理、采收、销售等工作。

(十九)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做好行业地理标志产品的宣贯、申报、后续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者成立或加入地理标志产品行业协会,地理标志产品行业协会应加强对协会会员单位的管理,引导和鼓励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章  生产、销售管理

第十四条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应符合国家标准及广西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要求,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体系,严格依照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及农事记录,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广西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要求,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等级相符。

第十六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对申报过程中的产品进行检验,并对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所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检验,每年不少于1次。每年抽样检验所需的样品购置费和检验费等费用由县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实际情况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产品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规定,或产品质量连续2次不合格的,停止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报上级质量监督部门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并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进货时应当验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

产品标识必须真实,符合标识标注有关规定。

第四章  标志的使用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是质量标志,生产经营者使用专用标志、名称进行销售的,必须取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及“地理标志产品”相关文字组成。

第二十条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应向地标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保护区域的证明;

(三)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地标办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初审,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具备条件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验;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审;复审合格后,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复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获批后,由国家质检总局给予注册登记并向社会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在上述初审、复审、审批环节中,出现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查不合格书面意见,并退还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准使用宣传牌、包装等由地标办审核后方可制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地标办核准备案,定量发放,专用标志使用者需每年3月25日前将上一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数量报地标办,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组织对地理标志产品产地、名称、生产规范、质量特色、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以及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伪造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

(二)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是地理标志产品的;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四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经营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经营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其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融安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金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融政办发〔2012〕16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