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融安县“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政策解读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8-07-20 11:00   作者:政府办

一、制定《融安县“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必要性

 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和柳州市决策部署,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

二、制定《融安县“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20185月)、《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精神,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123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8110号)。

  三、基本内容

(一)清理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要求群众和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以下统称“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时,需提供的各类证明及其盖章环节。

(二)清理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原则,做到“六个一律”,即: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一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但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信息共享、网络核验方式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替代或凭有效证照证明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一律取消;凡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取消的,一律取消。

(三)公布时间(201812月底前)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清理规范清单》经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分类编制后形成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统一规范的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清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县、乡、村根据自治区公布的清单自行公布本级的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四)建立长效机制阶段(持续推进)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公布的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清单,对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和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涉及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整。有关证明事项清理取消后,全县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开具此类证明,也不得以情况说明等形式变相要求群众和企业提供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