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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2018〕77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县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8-08-06 11:53    |  作者: 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7月31日

 

 

 

 

融安县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2018年5月)、《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精神,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123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8〕110号)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贯彻国务院、自治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认真落实自治区深入推进“一事通办”利企便民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全面清理涉及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在柳州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建立县、乡(镇)、村三级统一规范的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清单,从根本上解决困扰群众和企业的“办证难、办事难”问题,着力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

二、清理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要求群众和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以下统称“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时,需提供的各类证明及其盖章环节。

三、清理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原则,做到“六个一律”,即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一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但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信息共享、网络核验方式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替代或凭有效证照证明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一律取消;凡是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取消的,一律取消。

四、实施步骤和分工

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专项工作,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管办”)、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编办”)为牵头单位,组成专项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和协调。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7月31日前)

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和“谁需要、谁清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深入实际调查摸底,从证明需求单位角度梳理群众和企业办理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时需提交的各类证明及其盖章环节,对照《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理规范清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清理规范清单》”),填写证明事项信息,提出清理意见、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涉及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的建议,报县政管办汇总。县政管办将县、乡(镇)、村三级《清理规范清单》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市政管办。

(二)柳州市初核阶段(2018年8月15日前)

由市级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各行业市、县、乡(镇)、村四级《清理规范清单》进行初核,从证明需求和证明开具两个角度分别提出清理规范建议,并达成清理规范一致意见;同时,对县、乡(镇)、村三级《清理规范清单》进行统一和规范,在本市范围内同一行业形成市、县、乡(镇)、村四级各一张统一规范的《清理规范清单》。

(三)上报自治区复核阶段(2018年10月底前)

市级牵头单位组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将本行业市级《清理规范清单》和市、县、乡(镇)、村三级各一张统一规范的《清理规范清单》,报自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四)公布清单阶段(2018年12月底前)

待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自治区、市、县、乡(镇)、村五级统一规范的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清单,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后,县、乡(镇)、村根据自治区公布的清单自行公布本级的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清单(见附件2、附件3)。

(五)总结考评阶段(2019年1月底前)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本行业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于2018年12月3日前报县政管办,由县政管办汇总后于12月5日前报市政管办。县政管办、县绩效办组织对各乡(镇)、各部门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提出考评意见。

(六)建立长效机制阶段(持续推进)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公布的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对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和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涉及的证明材料 进行调整。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按规定程序,积极向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提出修法建议。有关证明事项清理取消后,全县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开具此类证明,也不得以情况说明等形式变相要求群众和企业提供证明材料。

五、专项工作联络员

为顺利推进专项工作,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指定1名工作联络员,将联络员名单回执(附件4)于2018年8月6日前通过县行政办公系统(OA系统)同时报县政管办、县编办。县政管办联络员莫柳波(县政管办技术股股长),电话8153319;县编办联络员罗信健(县编办机构编制股股长),电话6476218。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全面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方案。牵头单位要加强统筹部署、严格督促落实,责任单位要落实专项行动主体责任,积极推进工作,主动沟通对接,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全县“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督查考评

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要纳入全县绩效考评范围,各有关部门要科学设置绩效考评指标,充分发挥绩效考评作用。加大对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督促检查力度,对行动不力、推诿塞责的单位或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对清理工作不彻底、事后又要求群众和企业提供相关证明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做好培训宣传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培训和指导力度,提升基层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微博、微信等平台,广泛宣传“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提高公众知悉度,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  1.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理规范清单

2.XXX级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3.XXX级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4.融安县“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联络员名单回执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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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

融政办发〔2018〕77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8-08-06 11:53  作者: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7月31日

 

 

 

 

融安县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2018年5月)、《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精神,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123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8〕110号)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贯彻国务院、自治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认真落实自治区深入推进“一事通办”利企便民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全面清理涉及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在柳州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建立县、乡(镇)、村三级统一规范的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清单,从根本上解决困扰群众和企业的“办证难、办事难”问题,着力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

二、清理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要求群众和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以下统称“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时,需提供的各类证明及其盖章环节。

三、清理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原则,做到“六个一律”,即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一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但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信息共享、网络核验方式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替代或凭有效证照证明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一律取消;凡是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取消的,一律取消。

四、实施步骤和分工

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专项工作,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管办”)、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编办”)为牵头单位,组成专项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和协调。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7月31日前)

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和“谁需要、谁清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深入实际调查摸底,从证明需求单位角度梳理群众和企业办理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时需提交的各类证明及其盖章环节,对照《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理规范清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清理规范清单》”),填写证明事项信息,提出清理意见、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涉及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的建议,报县政管办汇总。县政管办将县、乡(镇)、村三级《清理规范清单》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市政管办。

(二)柳州市初核阶段(2018年8月15日前)

由市级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各行业市、县、乡(镇)、村四级《清理规范清单》进行初核,从证明需求和证明开具两个角度分别提出清理规范建议,并达成清理规范一致意见;同时,对县、乡(镇)、村三级《清理规范清单》进行统一和规范,在本市范围内同一行业形成市、县、乡(镇)、村四级各一张统一规范的《清理规范清单》。

(三)上报自治区复核阶段(2018年10月底前)

市级牵头单位组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将本行业市级《清理规范清单》和市、县、乡(镇)、村三级各一张统一规范的《清理规范清单》,报自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四)公布清单阶段(2018年12月底前)

待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自治区、市、县、乡(镇)、村五级统一规范的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清单,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后,县、乡(镇)、村根据自治区公布的清单自行公布本级的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清单(见附件2、附件3)。

(五)总结考评阶段(2019年1月底前)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本行业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于2018年12月3日前报县政管办,由县政管办汇总后于12月5日前报市政管办。县政管办、县绩效办组织对各乡(镇)、各部门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提出考评意见。

(六)建立长效机制阶段(持续推进)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公布的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对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和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涉及的证明材料 进行调整。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按规定程序,积极向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提出修法建议。有关证明事项清理取消后,全县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开具此类证明,也不得以情况说明等形式变相要求群众和企业提供证明材料。

五、专项工作联络员

为顺利推进专项工作,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指定1名工作联络员,将联络员名单回执(附件4)于2018年8月6日前通过县行政办公系统(OA系统)同时报县政管办、县编办。县政管办联络员莫柳波(县政管办技术股股长),电话8153319;县编办联络员罗信健(县编办机构编制股股长),电话6476218。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全面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方案。牵头单位要加强统筹部署、严格督促落实,责任单位要落实专项行动主体责任,积极推进工作,主动沟通对接,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全县“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督查考评

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要纳入全县绩效考评范围,各有关部门要科学设置绩效考评指标,充分发挥绩效考评作用。加大对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督促检查力度,对行动不力、推诿塞责的单位或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对清理工作不彻底、事后又要求群众和企业提供相关证明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做好培训宣传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培训和指导力度,提升基层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微博、微信等平台,广泛宣传“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提高公众知悉度,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  1.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理规范清单

2.XXX级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3.XXX级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4.融安县“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联络员名单回执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