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融政规〔2019〕6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融安县2019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工作政策解读

来源:融安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9-04-05 15: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与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3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18号)精神。为更好地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区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要在今年内更新完成。2019年启动新一轮统一年产值工作,现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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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方案出台背景

在区内调研的基础上,借鉴江苏、广东、山东经验,确定了工作思路。截至目前,我县一共开展了三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制订工作,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于2016年1月1日公布实施。

二、 目标任务

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征地补偿水平,制定融安县内各乡镇补偿标准,并对各乡镇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平衡分析。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利益。

三、 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

(五)《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

(六)《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与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3号);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2〕126号);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370号)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18号);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技术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8〕218号)。

四、文件执行期限

根据要求,需要于2018年12月30日完成该项工作,并与2019年1月1日颁布实施成果。

五、 核心内容解读

(一)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在融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

(二)县统一年产值标准:以主导耕作制度下主要农作物年产值为基础,综合考虑土地附加收益(其它种植、养殖等多种经营)适当向上调整后确定的全县范围内统一的单位土地面积年产值。

(三)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以乡镇行政界线为基础,综合考虑地形、地貌、主要农作物类别、多种经营水平、土地区位等因素,按照相对一致的原则划分区域,并以区域的主导耕作制度下主要农作物年产值为基础,综合考虑土地附加收益(其它种植、养殖等多种经营)适当向上调整后确定的区域范围内统一的单位土地面积年产值。反映县范围内各区域年产值平均水平,是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直接依据。

六、文件要求实施的时间

(一)基准时点:本次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制订的基准时点为2019年1月1日。

(二)组成部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三)适用范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融安县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标准的 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