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8-10-16 10:21  

一、政策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 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209号)的部署要求,融安县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7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进行公布。(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起草思路

《通知》主要对标国务院、自治区和柳州市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的工作要求,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落实,力求工作落实到位。具体此次清理自查的范围是县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征求意见情况

司法局牵头完成初步清理工作后,形成《通知》征求意见稿,9月20日通过OA向9月10日将初步的清理结果向全县有关部门发放了征求意见,各单位均反馈无意见。

 四、《通知》主要内容

继续有效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58件;2.修改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0件;3.废止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27件。凡我县2018年7月31日前制定的,未列入《继续有效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各部门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凡列入《废止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其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阶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内容,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018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