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融政办发〔2021〕40号《融安县创建自治区健康促进县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9-26 17:00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59号)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开展广西健康促进县(市、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桂卫爱卫发〔2018〕1号)精神,确保高质量如期完成自治区健康促进县创建任务,扎实推进我县健康促进县工作,全面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必要性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实施以“健康传播、健康生活、健康管理、健康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全民健康促进行动,倡导健康优先、健康教育先行的理念,引导人们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全面提升居民健康素养,为建设健康融安、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

三、起草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59号)。

(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开展广西健康促进县(市、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桂卫爱卫发〔2018〕1号)。

四、主要内容

《方案》分为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任务、时间安排、组织机构、保障措施共6部分。

(一)关于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实施以“健康传播、健康生活、健康管理、健康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全民健康促进行动。

(二)关于工作目标

1.全县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16%以上;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32%以上。

2.全县20%的村(社区)符合健康村(社区)标准。

3.全县40%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符合健康促进医院标准。

4.全县50%的中小学校符合健康促进学校标准。

5.全县50%机关和事业单位符合健康促进机关标准,20%的企业符合健康促进企业标准。

6.健康步道建设数量不少于1条;健康主题公园建设数量不少于1个。

(三)关于工作任务

具体工作详见《2021年融安县创建自治区健康促进县工作任务分解表》(附件1)。

(四)关于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申报和启动阶段(2021年1月—2021年9月)

完成项目申报和备案;建立健康促进县工作机制,广泛社会动员;公开“创建自治区健康促进县承诺书”,制定《融安县创建自治区健康促进县实施方案》,成立融安县创建自治区健康促进县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召开启动仪式暨动员大会。

第二阶段:全面建设阶段(2021年9月—2021年11月)

制定出台健康促进公共政策,创建支持性环境,建设健康促进场所,针对重点领域、重点问题和重点人群开展多部门联合的健康行动,开展有针对性的综合干预,加强监督指导,全面推进健康促进县建设。

第三阶段:总结评估阶段(2021年12月—2022年2月)

对照标准自查提高,完善各类工作项目及相关资料整理建档,确保各项工作指标达到自治区健康促进县评价指标体系要求;按照分类标准进行创建效果评估,并提交评估资料,迎接验收。

(五)关于组织机构

融安县创建自治区健康促进县工作领导小组为处置融安县创建自治区健康促进县工作的领导机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创健办),县创健办设在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成员从县委县政府督查和绩效考评办公室、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总工会等有关单位抽调。具体负责创建健康促进县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关于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把创建自治区健康促进县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中同部署、同要求、同考核。各乡(镇)、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2.强化工作宣传。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优势,做好宣传舆论引导工作,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地宣传创建自治区健康促进县的重要意义,以及我县在创建过程中的新亮点、新成效,强化群众创建意识,积极营造创建健康促进县浓厚的社会氛围。

3.严格督查考核。要加强督导,严格考核,强化现场、定期、专项工作指导,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行动迅速、完成任务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行动迟缓、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措施不力、行动迟缓、推诿扯皮,影响创建和评审结果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