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融政规〔2021〕6号 《融安县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政策解读

来源: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12-20 17:00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要,维护农民群众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完善并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的要求,融安县人民政府按公平合理、弥补损失、维护利益、新旧政策平稳衔接的原则,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征地补偿水平,制定新一轮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2020年3月18日,融安县开始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现急需制定本补偿标准与之配套实施。本补偿标准对融安县原征收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可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有力推进融安县各项重大项目征地工作。

二、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二)林(果、竹)木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同时,规定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文件规定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在2020年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

三、本补偿标准更新内容和技术路线

本补偿方案将青苗主要分为农作物类、果树类、成片林木类、零星林木类四大类别进行征收补偿,地面附着物主要分为主体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房屋装饰装修、水利及其他设施、坟墓四大类别进行征收补偿。

对青苗的征收补偿,按照农作物的产值调查和测算、市场调查等方式综合评价,对类别进行补充,对与实际情况差异较大的标准进行调整,对相关备注和说明进行完善,做到与现有的征地补偿水平相衔接,不降低国家规定的标准,逐步适当提高,符合本县的实际,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对地面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按照不低于当前市场重置价格,并适当提高补偿标准进行综合评价,将农村集体房屋按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和县城规划区外房屋进行不同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屋征收,另给予装修补偿、搬迁补助、临时过渡补助、征收奖励、因征收造成被征收房屋自改营业性铺面、营业性用房停产停业的给予适当补偿。对相关备注和说明进行完善,做到与现有的征地补偿水平相衔接,不降低国家规定的标准,逐步适当提高,符合本县的实际,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