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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2247537121335/2021-161381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20日
标  题:
融政规〔2021〕6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融政规〔2021〕6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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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规〔2021〕6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来源: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1-12-20 17:00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融安县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1220

融安县农村集体土地上

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为加快全县城镇规划开发建设步伐,确保各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及地面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补偿标准。

第一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青苗及地面附着物的征收拆迁补偿,适用本补偿标准。

第二条  青苗补偿是指征收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经济补偿。

第三条林(果、竹)木、水果苗圃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并支付移栽人工费和苗木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

第四条  县城规划区外集体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按附件2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由被征收人按农村村民个人申请建房程序,自行重新申请选址建设。被征收人自行重新申请选址建设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占地面积1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若被征收人不能自行重新申请选址建设的,政府按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由被征收人自行建设,不再另行奖励,被征收人需向政府缴纳宅基地的征收成本(即:被安置宅基地面积×被安置宅基地区域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

第五条  县城规划区内集体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原则上参照被征收房屋同地段同建筑结构类别的国有划拨类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含地价)。

选择产权置换安置方式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进行产权置换。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含公摊)大于应安置面积的,多出的安置房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市场价购买(所发生的交易税费由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含公摊)小于应安置面积的,多出的应安置面积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结构类别(见附件2)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个别特殊情况确需安排宅基地的,政府按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由被征收人自行建设(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按附件2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被征收人需向政府缴纳宅基地的征收成本(即:被安置宅基地面积×被安置宅基地区域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

第六条  征收集体房屋其他补偿与征收奖励。

征收集体房屋其他补偿包括:

(一)装修补偿

被征收人可选择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350元/㎡计算装修补偿(包括门窗、防盗网、水电、墙地砖、吊顶、橱柜、卫生洁具、整体衣柜、木隔断、刮腻子等室内、外所有装饰装修),也可选择按被征收主体房屋装饰装修类别(见附件2)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如对装修补偿费有异议的,由具有资质的评估部门评估核定后给予补偿(评估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因征收造成被征收房屋自改营业性铺面、营业性用房停产停业的补偿

被征收人利用被征收房屋自改营业性铺面、营业性用房,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在征收公告发出前已实际经营的,按铺面、营业性用房实际经营面积每月30元/㎡的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

(三)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10元/㎡给予补偿(包含被征收房屋搬出或迁回及宽带、电话、闭路电视、空调、太阳能等设施迁移补助)。选择宅基地安置或者产权置换的,支付搬迁补助费两次(搬出、迁回);选择全货币补偿安置的,支付搬迁补助费一次(搬出)。每次搬迁补助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四)临时过渡补助费

每月临时过渡补助费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10元/㎡给予补偿(月临时过渡补助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支付)。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并自行过渡安置的,从被征收人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开始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支付至安置房交付时止,交付安置房后,另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安置并自行过渡安置的,从被征收人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开始支付临时过渡补偿费,支付至交付宅基地时止,交付宅基地后,另一次性支付11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全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

(五)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在政府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限搬迁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200元/㎡奖励(被征收房屋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又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给予150元/㎡的奖励)。

第七条涉及农作物(青苗)及竹、木、林、果树等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按本补偿标准附件1执行。

第八条涉及房屋拆迁、水利及其他设施、坟墓迁移等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按本补偿标准附件2执行。

第九条征收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补偿:

(一)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二)已依法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

第十条  本补偿标准未列入的品种可参照近似品种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青苗、建(构)筑物的权属争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调处,促成当事人签订同意用地开工协议,青苗、建(构)筑物补偿款专户提存,待确定权属后,再依程序发放。

第十二条  国家、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有补偿标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补偿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本补偿标准实施前已启动实施的征收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本补偿标准由融安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青苗补偿标准

2.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20日印发



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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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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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规〔2021〕6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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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规〔2021〕6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来源: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12-20 17:00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融安县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1220

融安县农村集体土地上

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为加快全县城镇规划开发建设步伐,确保各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及地面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补偿标准。

第一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青苗及地面附着物的征收拆迁补偿,适用本补偿标准。

第二条  青苗补偿是指征收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经济补偿。

第三条林(果、竹)木、水果苗圃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并支付移栽人工费和苗木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

第四条  县城规划区外集体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按附件2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由被征收人按农村村民个人申请建房程序,自行重新申请选址建设。被征收人自行重新申请选址建设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占地面积1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若被征收人不能自行重新申请选址建设的,政府按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由被征收人自行建设,不再另行奖励,被征收人需向政府缴纳宅基地的征收成本(即:被安置宅基地面积×被安置宅基地区域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

第五条  县城规划区内集体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原则上参照被征收房屋同地段同建筑结构类别的国有划拨类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含地价)。

选择产权置换安置方式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进行产权置换。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含公摊)大于应安置面积的,多出的安置房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市场价购买(所发生的交易税费由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含公摊)小于应安置面积的,多出的应安置面积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结构类别(见附件2)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个别特殊情况确需安排宅基地的,政府按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由被征收人自行建设(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按附件2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被征收人需向政府缴纳宅基地的征收成本(即:被安置宅基地面积×被安置宅基地区域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

第六条  征收集体房屋其他补偿与征收奖励。

征收集体房屋其他补偿包括:

(一)装修补偿

被征收人可选择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350元/㎡计算装修补偿(包括门窗、防盗网、水电、墙地砖、吊顶、橱柜、卫生洁具、整体衣柜、木隔断、刮腻子等室内、外所有装饰装修),也可选择按被征收主体房屋装饰装修类别(见附件2)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如对装修补偿费有异议的,由具有资质的评估部门评估核定后给予补偿(评估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因征收造成被征收房屋自改营业性铺面、营业性用房停产停业的补偿

被征收人利用被征收房屋自改营业性铺面、营业性用房,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在征收公告发出前已实际经营的,按铺面、营业性用房实际经营面积每月30元/㎡的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

(三)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10元/㎡给予补偿(包含被征收房屋搬出或迁回及宽带、电话、闭路电视、空调、太阳能等设施迁移补助)。选择宅基地安置或者产权置换的,支付搬迁补助费两次(搬出、迁回);选择全货币补偿安置的,支付搬迁补助费一次(搬出)。每次搬迁补助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四)临时过渡补助费

每月临时过渡补助费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10元/㎡给予补偿(月临时过渡补助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支付)。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并自行过渡安置的,从被征收人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开始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支付至安置房交付时止,交付安置房后,另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安置并自行过渡安置的,从被征收人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开始支付临时过渡补偿费,支付至交付宅基地时止,交付宅基地后,另一次性支付11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全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

(五)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在政府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限搬迁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200元/㎡奖励(被征收房屋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又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给予150元/㎡的奖励)。

第七条涉及农作物(青苗)及竹、木、林、果树等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按本补偿标准附件1执行。

第八条涉及房屋拆迁、水利及其他设施、坟墓迁移等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按本补偿标准附件2执行。

第九条征收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补偿:

(一)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二)已依法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

第十条  本补偿标准未列入的品种可参照近似品种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青苗、建(构)筑物的权属争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调处,促成当事人签订同意用地开工协议,青苗、建(构)筑物补偿款专户提存,待确定权属后,再依程序发放。

第十二条  国家、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有补偿标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补偿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本补偿标准实施前已启动实施的征收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本补偿标准由融安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青苗补偿标准

2.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