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融政规〔2021〕7号 融安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12-22 17:00  

一、编制背景

20175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严禁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经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出树种更新改造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0205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按照自治区立法条例要求,法规规定的配套办法应当在法规实施一年内出台,距今《条例》实施已3年了,配套办法仍未出台,要抓紧出台饮用水水源保护补偿办法,加快饮用水水源地树种更新改造整治工作。

为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经营管理的通知》(桂林生发〔202110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21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维护饮水安全,切实改善和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由县林业局编制《实施方案》。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经营管理的通知》(桂林生发〔2021〕10号)

(四)《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217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

(六)《地质遗迹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基本情况、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任务、改造方式及方法、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七个部分。

(一)工作目标

根据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种植桉树情况,结合林业生产实际,计划用3年时间(2022-2024年),力争完成我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及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已种植桉树用材林的更新改造工作。全县计划更新改造面积合计5272亩,其中二级保护区5272亩。更新改造任务涉及我县四个乡镇:长安镇935.3亩,浮石镇1074.2亩,东起乡1288亩(其中公益林40亩),大良镇1974.5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有调整的,改造目标任务以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面积为准。

(二)改造方式及方法

1.根据商品林和公益林分别采取相应的改造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公益林改造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公益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商品林改造措施有三种方式:

1)皆伐后重新造林。将纳入更新改造范围内的桉树全部采伐,重新造林,提倡营造两种树种以上的混交林。

2)改培混交林。通过择伐、间伐降低林分密度,再补植套种乡土珍贵树种,将需要更新改造的林分培育为异龄混交林。

3)实行封育保护。对于已纳入更新改造范围暂未实施更新改造的现有桉树种植地块,按照《条例》规定限制采伐,实施封育保护,严禁开展对水源水体产生污染的经营活动。

2.  涉及在广西石门自治区级地质公园规划范围内种植的用材林,按照保护自然保护地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执行。

(三)扶持政策

对于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实施树种更新改造的个人和集体,且将原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改造成其他水源涵养能力更强的树种或混交林,按照1000/亩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亩,县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亩。按照先造后补的原则,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不进行更新改造,实行封育保护改造方式的不享受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