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融政规〔2022〕2号《融安县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修订)》政策解读

来源: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2-24 17:00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新《森林法》对关于林木采伐管理作了重大修改,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完善了森林采伐限额和采伐许可证制度。2019年11月11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进一步落实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要求,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提高审批效率,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2020年自治区党委编办《<广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将个人所有林木采伐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我县2009年印发的《融安县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很多条款与新《森林法》和林木采伐“放管服”要求不适应,为贯彻落实新《森林法》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指导我县林木采伐管理工作,必须对《规定》进行修订。

二、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森林法》的必要措施

森林采伐限额和采伐许可制度是现行森林法规定的伐育调节的主要制度,对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森林法》对林木采伐管理作了重大修改。一是下放采伐限额审批权;二是缩小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三是强化森林经营方案的地位和作用;四是删除了木材生产计划和木材运输证等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内容。为贯彻落实《森林法》,必要对《规定》进行修订。

(二)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必要措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自治区编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相继出台了进一步深化采伐审批“放管服”改革措施,下放审批权限,强化便民措施,提高审批效率。为切实解决群众“办证难、办证繁、办证慢”的问题,必要对《规定》进行修订。

三、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

(四)自治区党委编办《<广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四、主要内容

《融安县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修订)》(以下简称《规定(修订)》)共十三条,比修订前减少一条。

(一)关于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根据新《森林法》规定,采伐林地上林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非林地上林木无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有关主管部门管理。

(二)关于采伐许可证审批主体。根据我县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和自治区编办权力下放清单,明确单位和集体所有林木采伐由县行政审批局审批;个人所有林木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三)关于审批依据和程序。规定审批需提交依据为:上级下达年度采伐限额、林木权属证明、伐区调查作业设计文件、采伐申请书和申请表、上年度更新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等,简化了小伐区应提交的材料。审批程序为:林木所有权人提交申请材料—乡镇林业站初审(公示7天)—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单位和集体报县行政审批局审批),简化了审批程序。

(四)关于审批期限。明确审批期限为不超过20个工作日,集中审批的不超过45个工作日。

(五)关于事后监管问题。明确取消伐前设计、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现场监管方式,由申请者和采伐者自主管理。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由县林业局和审批部门抽查审批总量的1%—2%进行事后监管。此外,还规定了采伐后出现纠纷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