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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2247537121335/2022-09604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2月24日
标  题:
融政规〔2022〕2号关于印发融安县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发文字号:
融政规〔2022〕2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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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规〔2022〕2号关于印发融安县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来源: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2-02-24 17:00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及驻融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融安县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224日        

  

融安县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修订)

  

为加强我县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林木采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关管理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必须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不需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管理;采挖移苗圃场以外林地上的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

第二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规定,由自治区林业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三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审批权限由县行政审批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审批发放,其中属于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  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依据

1)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分解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或追加下达当年采伐限额;

2)山界林权证书或能证明申请采伐的林木权属的有关文件;

3)伐区调查作业设计说明书(集体或个人连片采伐15立方米以内的除外);

4)国有林场和集体(个人)采伐林木的,分别提交国有林木采伐申请表和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表;

5)上年度有迹地更新任务的,必须提交上年度有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证明。

采伐属于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珍稀濒危树种的,须持有自治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文。

采伐征占用林地上林木的,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准予使用林地决定书》,且不占用年度森林采伐限额。

低产林改造、林种结构调整、公益林、天然商品林采伐必须依权限按照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审核审批。

第五条 申请采伐的林木尚未取得林权证的,由村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林权权属进行审核。各村委要指定一名熟悉本村林业资源情况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申请采伐林木的集体(个人),向乡镇林业工作站提交林木采伐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后,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其公示栏和申请者所在村、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期间无异议的,方可按程序申报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分别按照《国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集体(个人)林木采伐许可证》填写。

1)林木采伐许可证分别按不同的采伐集体(个人)、地点、方式和树种(混交林除外)填写,实行一个小班(地块)一张证;国有林木的采伐,以伐区调查设计为单位,不得跨小班发证;集体或个人林木的采伐,采伐地点必须落实到山头地块,不允许多户一证或一证多户,必须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中连片皆伐面积不能超过20公顷的规定。

采伐申请人提交林木采伐申请书,必须注明采伐地点、林种、树种、面积、数量和更新树种等信息,并出具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采伐承诺书,方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2)严格按要求填写林木采伐许可证相关栏目内容,确保内容规范、准确、齐全。

3)林木采伐申请表必须用水性笔书写,字迹要清晰,不得涂改,如填写错误,须重新填写。

4)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各项数据要与经审核批准的伐区调查作业设计说明书或林木采伐申请表中数据相符。

5)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管理机构在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前,必须在乡镇林业工作站公示栏及林木采伐许可证涉及地的村、屯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持有关证件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采伐林木的集体(个人)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须按有关要求签订林木采伐注意事项告知书(告知书由县林业局统一制定)。

第七条  县林业局和行政审批局要加强对各乡(镇)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工作进行指导,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抽取审批数量的12%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须立即整改。

发证后出现林木权属纠纷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关有权收缴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八条   切实转变采伐作业监管方式。不再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现场监管方式,集体和个人采伐林木,由林木所有者和采伐者对林木采伐区进行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要以《告知书》的形式明确告知林木所有者和采伐者是伐区采伐作业和迹地更新的责任主体,出现违规采伐、不按规定进行迹地更新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林木采伐年度统一规定时间为11日—1231日。剩余年度林木采伐限额未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结转使用的,不得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采伐作业应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因故未能完成采伐作业的,应及时报原发证机关注销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实际采伐量重新核发新证。对未采伐的林木确需采伐的,应重新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条  各乡(镇)要组织工作人员对采伐区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函告县林业局。

第十一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人员须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依法依规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申报林木采伐许可证材料齐全的,在受理申请材料后属单独办理的应20个工作日内办结,属集中统一办理的应在45个工作日内办结。

县行政审批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依据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得超限额和权限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林业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融安县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融政发200922号)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224日印发  



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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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规〔2022〕2号关于印发融安县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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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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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规〔2022〕2号关于印发融安县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来源: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2-24 17:00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及驻融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融安县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224日        

  

融安县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修订)

  

为加强我县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林木采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关管理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必须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不需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管理;采挖移苗圃场以外林地上的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

第二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规定,由自治区林业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三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审批权限由县行政审批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审批发放,其中属于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  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依据

1)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分解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或追加下达当年采伐限额;

2)山界林权证书或能证明申请采伐的林木权属的有关文件;

3)伐区调查作业设计说明书(集体或个人连片采伐15立方米以内的除外);

4)国有林场和集体(个人)采伐林木的,分别提交国有林木采伐申请表和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表;

5)上年度有迹地更新任务的,必须提交上年度有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证明。

采伐属于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珍稀濒危树种的,须持有自治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文。

采伐征占用林地上林木的,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准予使用林地决定书》,且不占用年度森林采伐限额。

低产林改造、林种结构调整、公益林、天然商品林采伐必须依权限按照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审核审批。

第五条 申请采伐的林木尚未取得林权证的,由村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林权权属进行审核。各村委要指定一名熟悉本村林业资源情况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申请采伐林木的集体(个人),向乡镇林业工作站提交林木采伐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后,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其公示栏和申请者所在村、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期间无异议的,方可按程序申报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分别按照《国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集体(个人)林木采伐许可证》填写。

1)林木采伐许可证分别按不同的采伐集体(个人)、地点、方式和树种(混交林除外)填写,实行一个小班(地块)一张证;国有林木的采伐,以伐区调查设计为单位,不得跨小班发证;集体或个人林木的采伐,采伐地点必须落实到山头地块,不允许多户一证或一证多户,必须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中连片皆伐面积不能超过20公顷的规定。

采伐申请人提交林木采伐申请书,必须注明采伐地点、林种、树种、面积、数量和更新树种等信息,并出具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采伐承诺书,方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2)严格按要求填写林木采伐许可证相关栏目内容,确保内容规范、准确、齐全。

3)林木采伐申请表必须用水性笔书写,字迹要清晰,不得涂改,如填写错误,须重新填写。

4)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各项数据要与经审核批准的伐区调查作业设计说明书或林木采伐申请表中数据相符。

5)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管理机构在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前,必须在乡镇林业工作站公示栏及林木采伐许可证涉及地的村、屯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持有关证件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采伐林木的集体(个人)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须按有关要求签订林木采伐注意事项告知书(告知书由县林业局统一制定)。

第七条  县林业局和行政审批局要加强对各乡(镇)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工作进行指导,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抽取审批数量的12%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须立即整改。

发证后出现林木权属纠纷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关有权收缴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八条   切实转变采伐作业监管方式。不再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现场监管方式,集体和个人采伐林木,由林木所有者和采伐者对林木采伐区进行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要以《告知书》的形式明确告知林木所有者和采伐者是伐区采伐作业和迹地更新的责任主体,出现违规采伐、不按规定进行迹地更新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林木采伐年度统一规定时间为11日—1231日。剩余年度林木采伐限额未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结转使用的,不得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采伐作业应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因故未能完成采伐作业的,应及时报原发证机关注销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实际采伐量重新核发新证。对未采伐的林木确需采伐的,应重新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条  各乡(镇)要组织工作人员对采伐区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函告县林业局。

第十一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人员须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依法依规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申报林木采伐许可证材料齐全的,在受理申请材料后属单独办理的应20个工作日内办结,属集中统一办理的应在45个工作日内办结。

县行政审批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依据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得超限额和权限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林业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融安县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融政发200922号)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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