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分别由审批学校设立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捐赠者以资产、资金、知识产权等方式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研究同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法取得办学资格的民办学校。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捐赠资产、资金证明文件;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三)捐赠者基本情况等相关材料及证件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决议文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无
(二)县本级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8114680
投诉电话:8133168
融安县人民政府教育局
201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