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010年8月21日公布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规定:“属于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属于举办高等职业学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桂劳社发[2004]92号)第一条规定,该行政审批项目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中: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市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个人举办 ,以及跨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如下:
(一)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必须使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以上,开办经费10万元以上;
(三)举办者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
(四)举办者应具有满足所申办职业(工种)所需的教学和技能训练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五)配备有专职校长和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六)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七)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培训学校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
(一)经过筹设批准的,提供筹设批准书(复印件并验原件);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三)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设立的专业(工种)、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经过筹设批准的不需提供申办报告,需提供筹设情况报告;
(四)可行性论证报告(经过筹设批准的不需提供);
(五)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无主管部门或独立法人的可免交);
(六)办学单位法人登记证;拟任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七)出资办学的验资报告和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场地、教学设备仪器等办学基础条件情况清单,并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校舍办学的,提交校舍租赁协议书或合同;
(九)办学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办学章程包括如下内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管理、设备管理等。
(十) 开设专业所用的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十一)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十二)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十三)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关证明文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2-8135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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