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桂劳社发[2004]92号)第一条规定,该行政审批项目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中: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县(区)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个人举办,以及跨县(区)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审批
具体条件如下:
(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二)民办学校提出聘任学校校长申请,经民办学校或办学机构理事
会或董事会同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六、申请材料
(一) 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聘任校长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
(三)拟聘任校长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自治区本级承诺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市、县(县级市、区)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县级市、区)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2-8135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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