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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证书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2-10-20 10:15   作者:本站

项目名称:

注销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证书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A22070305

扩权强县下放事项:

实施主体: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审批对象:

(一)实施对象:医疗保健机构
(二)实施范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受理方式: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材料预审时限:

0工作日

自治区负责机构: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审批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4年12月10日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审批条件:

(一)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具有2名以上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执业医师。
(四)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设备、药品和抢救设施,并具有转诊条件。
(五)具有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的诊、治场所和卫生环境条件;
(六)申请开展的计划生育项目符合《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卫基妇发〔2003〕32号)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应交材料:

1、《许可证件(批件)注销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注销的原因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是否收费:

审批收费:

不收费

办理地址:

政务大楼二楼

办理窗口:

卫生窗口

咨询电话:

8135092

投诉电话:

8151592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