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融安县国有泵站(包含水闸)、防洪堤、灌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来源:融安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11-30 09:00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加强江河湖库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按照上级河长制办公室工作部署,我县依法组织完成了国有泵站1座(包含水闸1座)、防洪堤1.03km、灌区3个的划定工作,现将其管理范围划定成果予以公告如下:

一、划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 和自治区第3号总河长令《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和河湖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4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986号)等文件。

二、划定标准

(一)有堤防河道(含湖泊、水库,下同)。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20至50米;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15至30米;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8至15米。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以外30至50米为保护范围。

(二)无堤防河道。有防洪规划的河道,按照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岸线、治导线或者规划两岸堤防走线之间的行洪区域、堤基地和护堤地确定;无防洪规划的河道,按《防洪标准》(GB 50201—2014)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之间的行洪河床确定。

(三)有相关成果河道。已批复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城市蓝线和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各类保护地边界满足前述第1点、第2点标准的,可直接采用作为管理范围。

(四)涉水工程河道。河道内的水库、水闸、泵站、水文测站、桥梁、码头、枢纽工程等水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定划定。

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 (包括库内岛屿 ),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两侧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至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闸坝两端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闸坝上、下游各一百米至二百米为保护范围。

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十米至三十米;建筑物周边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为管理范围;渠道经过山地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十米至三十米为保护范围;渠道经过耕作区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三米至五米为保护范围。

三、公告内容

融安县国有泵站1座(包含水闸1座)、防洪堤1.03km、灌区3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详见附件)。

附件:1.《融安县国有水利工程(灌区、堤防、泵站(包含水闸))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灌区公告牌6个、干渠实地界桩111个、支渠实地界桩340个,堤防公告牌1个、实地界桩6个,泵站(包含水闸)公告牌1个、实地界桩2个

融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