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财政局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细则
融财字〔2018〕16号
融安县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细则
为推动国有企业--各驻融中央企业(以下简称“驻融央企”)、中央下放我县国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 (以下简称“中央下放企业”)、各驻融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驻融区企”)及县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改制企业,破产)(以下简称“县属国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7〕 138号),《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有关问题解答》(国资厅发展和改革〔2017〕7号)、《关于做好2018年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展和改革〔2018〕 11号文件精神,特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主要任务
(一)明确责任主体。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为企业,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二)规范审核程序。接收单位为国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开展驻融央企、驻融区企、县属国企加快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尚未与供电、供水、供气签订分离移交协议的驻融央企、驻融区企、县属国企,签订分离移交协议2018年8月底前完成达100%;对已与供电、供水和供气部门签订具体资产移交协议的驻融央企、驻融区企及县属国企,供电供水基础设施等资产移交工作力争在2018年完成80%以上;“物业”分离移交于2018年底前,完成分离移交或签订正式协议(框架协议)达到70%以上。
三、组织实施机构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柳州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柳国资〔2018〕34号)文件精神,成立了融安县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县长覃建飞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吕保能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县委组织部、住建局、经贸局、供电局、财政局、国土局等10个部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解决“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企财股。
四、工作内容、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供电”分离移交。
1. 职工家属区已在2018年之前实现供电“一户一表”的企业主动联系供电部门,未签订资产移交协议的,在2018年5月31日前与供电部门一同现场核实是否满足移交条件;若满足移交条件在2018年6月30日前与供电部门签署《国有企业“三供一业”供电分离无偿移交协议》,办理资产移交;已签订或者未签订资产移交协议,若未满足移交条件应按供电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2018年12月30 日前完成供电设施、设备无偿移交工作。
2. 本《实施细则》颁布前,未实现供电“一户一表”但已与供电部门签署《国有企业“三供一业”供电分离无偿移交(框架)协议》的职工家属区应尽快落实供电分离移交项目的负责人,在2018年5月20日前与供电部门完成现场勘查供电改造项目;《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签订相关协议的于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报装; 2018年10月31日前按供电接收企业的要求完成改造;2018年12月30日前与供电接收企业签署《国有企业“三供一业”供电分离无偿移交协议》,办理资产移交。
3. 未与供电部门签署《国有企业“三供一业”供电分离无偿移交框架协议》的职工家属区,经测算,若能在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维修改造工作,应在5月20日前与供电部门签署《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具体供电分离移交协议(部分委托维修改造模式)》、《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具体供电分离移交协议(自主维修改造模式)》;若不能在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维修改造工作,应在2018年12月30日前与供电部门签署《国有企业“三供一业”供电分离无偿移交框架协议》,2019 年完成维修改造后供电部门予以接收。
(二)“供水”分离移交。
1. 职工家属区已在本《实施细则》颁布前实现供水“一户一表”且未移交资产的企业,在2018年7月30日前与供水部门一同现场核实是否满足移交条件;满足移交条件的职工家属区在2018年8月30日前与供水部门签署国有企业“三供一业”供水分离无偿移交协议,办理资产移交。未满足移交条件的职工家属区按供水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供水设备、设施无偿移交工作。
2.未实现供水“一户一表”但已与供水部门签署国有企业“三供一业”供水分离无偿移交框架协议的职工家属区应落实专人负责供水维修改造项目,并在2018年6月15日前与供水部门现场勘查维修改造项目、拟定维修改造方案; 2018年10月 31日前按供水部门的要求完成改造; 2018年12月30日前与供水部门签署供水设施、设备移交协议,办理资产移交。
3.尚未与供水部门签署国有企业“三供一业”供水分离无偿移交框架协议的职工家属区,经测算,若能在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维修改造工作,应在6月10日前与供水部门签署《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具体供水分离移交协议(部分委托维修改造模式》、《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具体供水分离移交协议(自主维修改造模式)》;若不能在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维修改造工作,应在2018年12月30日前与供水接收单位签署《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具体供水分离移交协议(全委托维修改造模式)》。
(三) “物业”分离移交。
为确保分离移交项目的顺利实施,各国有企业在2018年5月15日前落实专项负责人,并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明确责任,确保分离移交工作顺利实施。物业分离移交工作主要有: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维修改造、选聘物业公司实现市场化管理或实行业主自治、职工家属区非经营性资产移交,这三项工作可同时开展。
1. 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维修改造。鉴于我县县域内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数量多、工作量大,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物业分离移交实行“先移交后改造”,即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所在地县级政府签订《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物业分离移交正式协议》。签订分离移交正式协议后,国有企业原则上要一次性将维修改造资金和物业设施、设备,职工家属区的土地、门面、国有公房及售房资金、住房维修基金等非经营性资产一并划转县级政府。由县政府在遵循“维修为主、改造为辅”的原则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实行统一接收、统一规划、统一招标、统一实施改造。维修资金可在县级政府接收的职工家属区物业设施范围内统筹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2.选聘物业公司实现物业市场化管理或实行业主自治。由县级政府落实属地管理工作,指导确定小区分离移交后的物业管理模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在2018年12月30日前,根据小区规模、环境、配套和产权情况,结合居民意愿需求和承受能力等因素,通过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公司进行专业化服务或者组织成立居民自治小组等模式,确定小区的管理模式,建立后续长效管理机制。
3.职工家属区非经营性资产移交。驻融央企、驻融区企、县属国企职工家属区的路灯、公厕等物业设施、设备,土地、门面、国有公房及售房资金、住房维修基金等非经营性资产应全部无偿移交职工家属区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或国有物业管理公司。2018年5月25日前国有企业完成移交资产的清点造册工作,做到账实相符,确保移交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2018年5月31日前国有企业拟定资产移交方案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同意,资产移交方案应明确资产移交范围、移交时间等事项。职工家属区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或国有物业管理公司结合国有企业拟定的资产移交方案拟定资产接收方案并在2018年10月30日前将国有企业移交的资产、公共设施等按管理职能落实相关接收单位,确保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正常运转、维护职工家属区的正常秩序。 五、县属国企和中央、自治区下放企业申报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的有关要求。
县属国企和中央、自治区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三供”应以我县主管单位为项目业主,“一业”物业维修改造项目应以职工家属区非经营性资产接收单位为业主,按融安县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维修改造项目按预算结算评审相关规定报融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由融安县财政局按照融安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预拨至各主管单位或接收单位,“三供”再由各主管单位拨付至各企业。具体操作按《柳州市属国有企业和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柳财资[2017] 10号)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国有企业做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主体应主动与供电及供水部门、职工家属区所在地县区政府联系,大力推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各级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抓紧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对接、实施,确保按时间规定完成工作任务。
(三)全体参与“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业主等相关人员咨询的问题进行耐心解答并适时开展必要的宣传。
七、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