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47537121335/2023-11949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年05月19日
- 标 题:
- 融政办发〔2023〕10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融政办发〔2023〕10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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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2023〕10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驻融及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19日
融安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汛抗旱总指挥机构
2.2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 专家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信息发布
3.4 预警支持系统
3.5 预警响应衔接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2 先期处置
4.3 防汛应急响应
4.4 防汛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4.5 防汛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4.6 防汛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4.7 防汛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4.8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9 信息报送和处理
4.10 指挥和调度
4.11 抢险救灾
4.12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4 信息发布
4.15 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
5.5 培训和演练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6.3 水毁工程设施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沟通与协作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6 预案解释部门
7.6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件
融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抗旱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建设新时代壮美广西贡献力量,为融安县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抗旱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柳州市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报告党政主要负责人实施工作方案》《柳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融安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和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堰塞湖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融安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防汛抗旱工作,贯彻落实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部署要求。
1.4.2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依法防抗、科学防控,遵循“两个坚持、三个转变”,以防为先,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平战结合,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
1.4.3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防汛抗旱工作应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科学处理上下游左右岸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近期与长远之间等各项关系,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做到服从大局、听从指挥。
1.4.4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除害兴利、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态、生产用水需求。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融安县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融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汛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
2.1.1县防指组织机构
县防指由县长任总指挥长,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任副总指挥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武装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县水利局、县红十字会、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柳州市融安生态环境局、武警融安中队、融安公路养护中心、柳州融安供电局、融安水文中心站、柳州融水海事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融安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融安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融安支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融安石油分公司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各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县防指成员。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2.1.2县防指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防总、自治区防指、市防指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及柳州市制定的防汛抗旱政策法规,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县、乡镇的防汛抗旱责任人责任,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特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完成国家防总、自治区防指、市防指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2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承担具体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县防指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2.3 专家组
专家组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遴选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主要为应对水旱灾害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决策意见或建议。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信息报告
(1)县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选择电话、专报、当面报告或传真等有效方式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等信息。
(2)县防指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上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和领导指示、重要汛情旱情及本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开展情况,并传达至县防指成员单位、下一级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本级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3)县防指负责将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等信息传达至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乡镇党政办公室或防汛抗旱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等信息,并负责传达至村委会(居委会)主要负责人、辖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4)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研究部署应对工作,必要时亲临一线、靠前指挥。
3.1.2气象水文信息
(1)县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我县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防指。
(2)县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县防指应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县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为县防指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3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县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防指。县防指应在每日8时前向市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主要江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到市防指。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于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a.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大型水库和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的应在险情发生后20分钟内报县防指,30分钟内上报市防指;其他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后应在40分钟内报县防指,1小时内上报市防指。
b.当水库出现垮坝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同时向县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便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跨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3.1.4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县防指报告受灾情况,县防指应收集灾情动态,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指和市应急管理局,并组织对实时灾情进行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5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信息,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县防指应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业旱情和城乡供水等情况。县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预测,并将干旱情况及时报送县防指。
(3)乡镇人民政府、县防指应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及时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山洪灾害危险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区(隐患点)的监测预警措施,加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开展防洪工程设施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应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和安全度汛责任。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江河水库(水电站)和城市(县城)防洪预案、城市防洪排涝方案、台风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洪水调度方案、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堰塞湖应急处置预案、山丘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等各类应急预案和方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应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地区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定期盘点、及时补充、维修保养各类防汛物料,动态掌握各类定向储备物料情况。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众通信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加强汛前、汛中、汛后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应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水库(水电站)、滩涂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报水利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3.2.2暴雨预警行动
(1)县气象部门应加强暴雨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服务,遇强降雨天气过程,加密监测,强化上下联动和联合会商,实行滚动服务,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并将预警结果及时报送县防指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2)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及时将预警信号发布情况通报预警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视情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紧急情况下,县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居委会)可立即采取撤离人员、管控危险区域等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3)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后,县防指应加强临灾指挥调度,县调度到村委会(居委会)负责人,确保防御措施实施到位。
3.2.3江河洪水预警行动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县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并通报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
(2)县气象部门应做好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报告降雨实况、预报等;县水文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
(3)县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3.2.4渍涝灾害预警行动
(1)城市内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并可能发生城市内涝时,县防指应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组织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气象、水文等部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形势。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县防指按照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县城各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应建立并落实网格化责任制,完善应急方案,备齐防汛物资和应急抽排设备;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易涝点整治,畅通排水体系,及时开展城市内涝点的排涝应急处置。相关部门视情及时组织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紧急情况下,县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居委会)可立即采取撤离人员、管控危险区域等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2)乡村渍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村庄和农田可能发生渍涝灾害时,县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有关部门按职责及时发布预警,并按预案和分工提前采取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3.2.5山洪地质灾害预警
(1)可能遭受山洪和地质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地质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县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
(2)县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水利、自然资源、应急、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地质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地质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指导行政村(社区)编制山洪、地质灾害防御预案。
(3)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隐患点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社区)、组和相关单位都应落实责任人,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县防指,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6台风灾害预警行动
(1)县级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发布台风(含热带低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将台风动态及未来趋势预报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
(2)县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及时将预警信号发布情况通报预警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教育、科技工贸、住房城乡建设和农业农村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视情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紧急情况下,县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居委会)可立即采取撤离人员、管控危险区域等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3)县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后,相关县防指应加强临灾指挥调度,县级调度到村委会(居委会)负责人,确保防御措施落实到位。
(4)可能遭遇因台风天气引起大风、暴雨天气的地方,县防指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5)县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水电站)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6)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乡镇,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天气引起大风、暴雨天气的工作。
(7)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电力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道路交通、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检查并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安全。
3.2.7干旱灾害预警行动
(1)县气象、水文、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和管理,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县防指应及时掌握旱情灾情,根据干旱发展趋势,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3)县防指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3.2.8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设施损毁、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县有关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报告县防指并通报县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县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信息发布
3.3.1县气象、水文、海事、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及网络、短信、广播、电视等多种途径发布预警信息。
3.3.2县防指视情通过防汛调度和点对点指导等方式,实现县对乡镇及村(社区)的预警信息快速传播。
3.3.3建立乡村干部信息传达包村包户制度,乡镇、村(社区)干部及防汛网格员应通过大喇叭广播、敲锣打鼓、吹哨子、上门通知等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到每个受影响区域,传达到每位群众,争取险情发生前让每位群众知晓并主动迅速避险。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洪涝、干旱和台风风险图
(1)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绘制融安县的城市洪涝风险图、地质灾害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干旱风险图、台风风险图。
(2)县防指应以各类洪涝、干旱和台风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防汛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4.2洪涝防御方案
(1)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根据需要组织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城市排涝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和城市渍涝。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调度方案和指令须抄送市防指。
(2)县水利部门应根据情况变化,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4.3抗旱预案
县水利部门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3.5 预警响应衔接
3.5.1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气象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健全预警机制,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有关部门应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3.5.2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和信息共享。
3.5.3县防指要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预测可能出现致灾天气过程或有关部门发布预警时,县防汛办要组织联合会商,分析研判灾害风险,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
3.5.4县防指应急响应原则上与县有关部门的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县防指要指导督促下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相关预警与应急响应的衔接工作。
3.5.5预警发布部门发布预警后,要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县防指报告。
3.5.6县气象、水文部门要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期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县防指及各有关成员单位、其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抢险救灾“一线工作法”》要求,落实好预报预警信息传递、隐患排查整治、分析研判调度、工作督促指导、救援力量资源前置、防灾宣传培训、防汛责任逐级压实等各项措施,强化防汛抗旱网格化管理,有效提升我县防汛抗旱能力。
4.1.2进入汛期或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风情、险情、灾情、旱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县防指成员单位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按照统一部署和任务分工开展工作时,应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县防指;县防指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市防指。
4.1.3当预报主要江河发生大洪水或水库(水电站)突发险情时,县防汛办组织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气象、水文、消防救援等部门进行会商。涉及主要江河重要河段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时,由县水利局提出专业技术方案报县防指会商,并按程序报批。重大决定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4.1.4预计受洪水淹没或台风影响严重时,县教育、科技工贸、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应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紧急情况下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工作应遵循“三个必转”原则,即达到预警阈值时必须紧急转移、发生险情异动时必须紧急转移、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必须紧急转移,切实做到应转尽转、应转早转。
4.1.5洪涝、台风、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县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工作。灾害应对关键阶段,应有党政负责同志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坐镇指挥,相关负责同志根据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确保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实施。
4.1.6洪涝、台风、干旱、堰塞湖等灾害发生后,由县防指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市防指。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县水利、应急等有关部门报告。
4.1.7对跨区域发生的上述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当事态超出县防指的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告市防指协调处置。
4.1.8因上述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县防指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报告,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
4.2先期处置
4.2.1当出现或预计将出现险情时,县级责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实施抢险,控制险情进一步恶化,并及时报告县防指,视险情发展逐级上报至自治区防指,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2.2当发生突发险情或灾情时,灾害发生地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 应急响应分类分级
4.3.1按洪涝、干旱、台风、堰塞湖等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三、二、一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4.3.2县防汛办根据灾害预警信息和会商成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1)四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防汛办主任主持会商,报请县防指领导同意。
(2)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防指副指挥长或委托县防汛办主任主持会商,报请县防指副总指挥长同意。
(3)二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防指副总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县防指总指挥长同意。
(4)一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防指总指挥长或委托副总指挥长主持会商。
4.4 防汛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4.4.1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1)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或发布城区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且预警范围涉及至少3个乡镇,或连续发布2个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且连续影响至少1个乡镇。
(2)过去24小时降水实况有4个乡镇出现大暴雨,且出现大暴雨的雨量监测站点数达30个以上,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4个乡镇有大到暴雨以上降水。
(3)预报未来24小时有4个乡镇将出现大暴雨以上降水,且预报大暴雨以上降水的雨量监测站点数达30个以上,并且预报未来48小时仍有4个乡镇有大到暴雨以上降水。
(4)县水文部门预报融江发生一般洪水(警戒水位5~10年一遇,即长安水文站水位114.6米~118.4米)时。
(5)有3个以上的乡镇已发生洪涝灾害。
(6)全县农作物受旱面积与播种面积的比率大于5%,小于或等于20%;全县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农村总人口小于2%,大于或等于1%;全县2个乡镇或区域日缺水量与城市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大于5%,小于或等于10%。
(7)县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蓝色预警,预警范围涵盖我县,并且台风将对我县造成影响;或者台风已经对我县造成影响,并且该影响可能持续。
(8)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根据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的变化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及程序,县防指适时提升应急响应等级。
4.4.2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汛办主任根据雨情、水情实时信息以及预报预警信息,及时组织水利、气象、水文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召开会商会;县防汛办加强对汛情动态等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工作,及时发布防御警报;做好防汛指挥决策的参谋服务和贯彻落实工作,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害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加强防汛值班,防汛带班领导驻守办公室,组织做好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对重要防汛信息,及时向县防指领导和县领导报告,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和人员;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各有关成员单位,做好支援抢险救灾准备。县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文化旅游、教育、农业农村、应急、海事等部门落实工作组,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
(2)气象、水文部门根据本部门预案适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加强对天气、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和洪水预警。雨情、水情监测分析预报每日报送县防指不少于2次。县气象部门要根据雨势,开展6小时、12小时天气分析,预报降雨变化趋势,为防汛工作的精准抢险救灾和人员紧急转移提供决策支撑。在干旱时期,县气象部门要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3)县水利部门部署做好水库、水电站、江河堤防安全度汛及防洪工作。在干旱时期,组织做好水资源管理和调度;指导社会公众做好科学用水。
(4)县自然资源部门部署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工作,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会同县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的部署和技术指导。
(5)县教育部门部署受洪涝影响区域做好学校防洪准备工作,做好危漏校舍应急加固和师生的安全防范。督查学校做好应对洪涝灾害的应急预案,主动响应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有组织地对预警区域进行停学,避免师生在上、下学途中出现意外。
(6)县文化广电旅游部门部署旅游景区(点)做好防洪准备工作。
(7)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排查并掌握低洼易涝地区、居住危旧房屋等人员的情况,部署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查城镇供水隐患,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和抢险准备。
(8)县交通运输、公路养护、交管等部门组织做好交通线路的隐患排查、道路畅通保障,利用交通宣传设施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9)县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尾(洗)矿坝、采矿(石)场安全防范工作。对尾(洗)矿坝落实专门人员进行值班巡查,采矿(石)场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在干旱时期,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抗旱工作,保障群众生活用水。
(10)县农业农村部门部署做好农作物紧急抢收和抗旱的有关工作。
(11)县林业部门做好林区人员防御山洪地质灾害安全避险措施。在干旱时期,组织、指导做好林业抗旱工作。
(12)县消防救援部门根据县防指指令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工作。根据洪涝灾害发展情况,提前预置救援力量到受灾严重区域,随时准备开展救援工作。
(13)县应急、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做好转移安置群众所需生活用品、食品的准备工作。
(14)县宣传部门做好防洪防涝宣传工作;重点报刊每期刊登最新暴雨洪水信息,电视台滚动播出最新暴雨洪水实况信息、洪水预警预报信息,广播电台随新闻节目播报最新暴雨洪水信息,微信公众号发布最新暴雨洪水实况信息、洪水预警预报信息。
(15)县通信管理部门组织通信运营商及时向受影响区域发送气象、水文部门提供的暴雨洪水信息。提前预置抢修队伍到洪涝灾害严重区域,适时开展抢修工作,尽快恢复通讯。
(16)县供电部门组织力量对电力设施进行检查维护,负责提供防洪抢险及排涝设施的用电,同时储备多套发电机或电源以备应急使用。提前预置抢修队伍到洪涝灾害严重区域,适时开展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电力。
(17)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单位、本部门的防洪预案要求,迅速部署落实防洪防涝各项工作。
县应急、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文化广电旅游、教育、农业农村、通信、供电等有关成员单位要将防御洪涝灾害工作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县防指。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24小时内报送到县防指。
4.5 防汛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4.5.1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1)过去24小时降水实况有6个乡镇出现大暴雨,且出现大暴雨的雨量监测站点数达40个以上,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6个乡镇有大到暴雨以上降水。
(2)预报未来24小时有6个乡镇将出现大暴雨以上降水,且预报大暴雨以上降水的雨量监测站点数达40个以上,并且预报未来48小时仍有6个乡镇有大到暴雨以上降水。
(3)县水文部门预报融江发生较大洪水(10~20年一遇,即长安水文站水位118.4米~119.89米)时;或上游都柳江、寻江发生10~20年一遇的洪水。
(4)有4个以上的乡镇已发生洪涝灾害,或因洪涝灾害已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且灾情仍在持续。
(5)全县农作物受旱面积与播种面积的比率大于20%,小于或等于30%;全县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农村人口的比例小于4%,大于或等于2%;全县2个乡镇或区域日缺水量与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大于10%,小于或等于20%。
(6)县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黄色预警,并且台风将对我县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台风已经对我县造成较大影响,并且该影响可能持续。
(7)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4.5.2响应行动
在做好四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由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召开由县气象、水文、应急、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成员单位代表参加的分析会商会(必要时请相关乡镇参加),研究部署各有关乡镇和单位做好灾害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县防汛办主任驻守办公室,实行双岗带班、多岗值班。县防汛办加强防汛值班和信息保障工作,加强对汛情动态等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工作,及时发布防御警告;做好防汛指挥决策的参谋服务和贯彻落实工作,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害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对水库(水电站)防洪调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防洪工程的防洪减灾作用;加强与驻融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沟通和联系,必要时请求支援。
(2)县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动态;县防指视情况组织县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等成员单位进驻县防指联合值守。
(3)县气象、水文部门根据本部门预案适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加密对天气、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警报和洪水警报,每12小时滚动报送监测预报信息。水文部门及时报送各主要站点实时水位流量以及降雨情况。在干旱时期,县气象部门要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县宣传部门加强对防洪防涝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由县气象、水文部门提供的暴雨洪水信息,提醒社会各界和公众注意防范洪涝灾害。
(5)县应急、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文化广电旅游、教育、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视情况派出本部门工作组,深入重点防御区域和已经发生洪涝灾害或险情的乡镇,检查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做好防灾抗灾减灾工作。
(6)武警融安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做好洪涝灾害抢险准备工作,并进入待命状态。
(7)水利部门组织做好水库、堤防、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监控及山洪灾害危险区监测预警工作,安排足够的值班人员,加密监测巡查次数,做好应急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的准备。在干旱时期,加强做好水资源管理和调度。
(8)县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巡查,及时预警和报告,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安全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
(9)县文化广电旅游部门适时关闭受暴雨洪水严重影响区域的旅游景区(点),向社会公告关闭信息,并采取措施安全疏散在景区内的游客。
(10)县教育部门部署受暴雨洪水灾害影响区域的学校适时停课,落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暴雨洪水灾害对高考、中考的影响。
(11)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暴雨洪涝灾害各项防范措施,及时转移居住低洼易涝地区、切坡建房、危旧房屋的群众;加强城市内涝防范工作,派出人员对低洼地区、危旧房屋进行巡查,对可能受内涝严重影响地带的群众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加强城镇供水隐患排查,组织做好城市排涝工作。
(12)县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尾(洗)矿坝的监控,落实采矿(石)场的安全措施,大暴雨影响前有计划地停止生产和撤出现场全部人员。做好灾情统计,组织开展对紧急转移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确保灾民有饭吃、有地方住、有干净水喝、有衣服穿、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在干旱时期,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抗旱工作,保障群众生活用水。
(13)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做好农作物紧急抢收和抗旱的有关工作。
(14)县海事部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值班巡查,协调和组织开展出险船只、人员的救援。
(15)县交通运输、交管、公路养护等部门落实措施保障交通设施的防洪防涝安全。
(16)县通信管理部门每天向受影响区域发送县气象、水文部门提供的暴雨洪水信息,组织做好通讯设施抢修工作。
(17)县宣传部门做好防御暴雨洪涝灾害宣传工作,滚动播出、播报由县防汛、气象、水文部门提供的最新防御暴雨洪涝灾害工作情况。
(18)县供电部门加强监控,加强巡查,防止发生重大电力事故,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组织做好电力设施抢修工作。
(19)县应急、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做好转移安置群众所需生活用品、食品的准备工作,确保随时调用。
以上县防指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县防指要求加强防御暴雨洪涝灾害信息报送,并形成报告工作制度。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24小时内报送到县防指。
4.6 防汛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4.6.1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二级应急响应。
(1)过去24小时降水实况有7个乡镇出现大暴雨,且出现大暴雨的雨量监测站点数达50个以上,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7个乡镇有暴雨以上降水。
(2)预报未来24小时有7个乡镇将出现大暴雨以上降水,且预报大暴雨以上降水的雨量监测站点数达50个以上,并且预报未来48小时仍有7个乡镇有暴雨以上降水。
(3)县水文部门预报融江发生大洪水(20~50年一遇,即长安水文站水位119.89米~121.59米)时;或上游都柳江、寻江发生2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2条以上主要江河同时发生1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4)有5个以上的乡镇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4个以上的乡镇启动洪涝灾害三级响应;或因洪涝灾害已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且灾情仍在持续。
(5)洪水造成境内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全县农作物受旱面积与播种面积的比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45%;全县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例小于6%,大于或等于4%;全县2个以上乡镇或区域日缺水量与城镇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大于20%,小于或等于30%。
(7)县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并且台风将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台风已经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并且该影响可能持续。
(8)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4.6.2响应行动
在做好三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县防指副总指挥长主持召开全体成员会商会。根据会商结果,县防指加强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必要时由副总指挥长坐镇指挥,就进一步加强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进行紧急部署。根据需要,进一步组织通信、电力、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部队等相关部门派员进驻指挥中心联合办公开展工作。广泛动员灾区干部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并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视情况到重灾区实行分片分类指导,随时调动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抢险救灾,科学有效抗洪抢险救灾。必要时报请县人民政府进行部署,由县领导带队深入一线指导抗洪抢险救灾。
(2)县防指及时将防御洪涝灾害各类信息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和受洪涝灾害影响地区,并通过融安县主要新闻媒体实时滚动播报防御洪涝灾害信息,播报汛情。
(3)县气象部门加强对天气趋势和雨情的监测预警,加密对灾区和重点区域的实时雨情监测及中小尺度精细化预报预警,每3小时报告降雨情况和天气预报。水文部门加密对实时雨情、水情监测和重点区域的洪水预报预警,至少每3小时滚动预报一次,每3小时报送各主要站点实时水位流量以及降雨情况。
(4)县水利部门加强值班,严密监视水库、江河堤防、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工作。发现工程险情要迅速报告和进行应急处理。
(5)县自然资源部门严密监视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及时处置突发险情和灾情。
(6)县海事部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值班巡查,协调和组织开展出险船只、人员的救援,必要时根据县防指指令对有关河道实施封航工作。
(7)县交通运输、交管、公路养护等部门组织开展对公路进行巡查,对可能发生的山体滑坡等阻碍交通的障碍物迅速清除,发生公路路段、桥梁坍塌等重大险情要迅速设立警示标志或封锁,并将出险路段部位向社会发布。
(8)县应急部门加强做好抢险救援的队伍、物资、装备的准备工作。继续做好灾区救灾救助工作。
(9)县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必要时对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协助转移受洪涝灾害威胁的群众。
(10)县财政部门及时安排必要的抢险救灾资金。
(11)县电力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准备,一旦出现停电事故,全力投入抢险,尽快恢复通电。发生较大及以上大面积供电用户因灾停电超过12小时的,应将原因及预计恢复通电时间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
(12)县人民武装部、武警融安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需要参加抗洪抢险救灾。
(13)在干旱时期,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相关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旱区供水安全的监管,督促所辖各供水单位根据缺水状况启动相应应急调水方案和供水调控方案,做好供水保障工作。县水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开展应急性打井、挖泉或应急调水等工作。县气象部门应及时报告天气变化情况。
各成员单位及时将防御洪涝灾害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防指。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12小时内报送到县防指。
4.7 防汛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4.7.1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1)过去24小时降水实况有9个乡镇出现大暴雨,且出现大暴雨的雨量监测站点数达60个以上,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9个乡镇有暴雨以上降水;
(2)预报未来24小时有9个乡镇将出现大暴雨以上降水,且预报大暴雨以上降水的雨量监测站点数达60个以上,并且预报未来48小时仍有9个乡镇有暴雨以上降水。
(3)县水文部门预报融江将发生特大洪水(超50年一遇,即长安水文站水位≥121.59米)时;或上游都柳江、寻江发生5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2条以上主要江河同时发生2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4)有6个乡镇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5个以上的乡镇启动洪涝灾害二级响应;或因洪涝灾害已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且灾情仍在持续。
(5)洪水造成境内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全县农作物受旱面积与播种面积的比率大于45%;全县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农村人口的6%以上;全县2个以上乡镇或区域日缺水量与城镇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大于30%。
(7)县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并且台风将对我县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者台风已经对我县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并且该影响可能持续。
(8)有必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4.7.2响应行动
在做好二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县防指根据汛情需要可依法宣布有关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县防指领导加强组织协调和指挥决策,县防指每天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动态信息;适时组织召开抗洪抢险救灾新闻发布会,发布汛情公告,营造积极良好的抗洪抢险救灾氛围;报请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首要任务,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救灾;报请县领导带队深入一线指导抗洪抢险救灾。总指挥长主持召开有全体成员、其他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分析会商会,坐镇指挥部指挥;县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信、住建城乡建设、公安、应急、部队等成员单位进驻指挥部联合开展工作;全力做好抢险队伍、物资的调度工作,随时调动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抢险救灾。
(2)县气象、水文部门主要领导带班值守,加强、加密对受灾地区天气、雨情、水情的预测预报,实行每小时滚动预报雨情、水情。在抗旱时期应及时报告天气变化情况。
(3)县人民武装部协调驻柳解放军,武警融安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以及其他抢险救灾队伍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各成员单位将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本部门的首要任务,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5)发生特大干旱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进入抗旱期,县防指应动员辖区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协调驻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参与抗旱救灾。
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书面上报县防指。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12小时内报送到县防指。
4.8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8.1江河洪水
(1)当江河洪水上涨,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县防指按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经培训的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防布控,必要时可按程序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群众及防汛重点保护对象时,县防指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预案、洪水调度方案,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闸泄洪。
(3)出现紧急情况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县防指可以宣布进入防汛紧急状态,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必要时可按程序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江河重要堤段的守护或防汛抢险。
4.8.2渍涝灾害
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县防指应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1)城镇内涝。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以及铁路等有关单位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镇易涝区,应突出抓好道路、隧道、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的隐患排查,逐项排除风险点。对主要易涝点(区)应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抢险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发生城镇内涝时,县防指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并掌握低洼易涝地区、居住危旧房屋等人员情况,部署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查城镇供水隐患,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和抢险准备。
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县公安交警部门实行交通管制、疏导,县电力部门保障供电和防止漏电事故。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应实施临时性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活基本正常。对低洼水深等危险区域、路段,有关部门应拉设警示线,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县广播电视部门做好防御灾害的宣传工作,滚动播出、播报由县气象、水文等部门提供的防御工作情况。情况紧急时,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采取非常措施控制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2)当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应减少涝灾损失,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4.8.3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县水利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由县应急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防指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消防救援、气象等各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危险区观测到降雨量达到预警阈值时,县水利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当山洪自动监测设备或灾害监测员、基层网格员等观测到灾害征兆时,通过山洪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或者群测群防体系立即发出警报;收到山洪灾害预警或警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按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发生意外事件。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县防指应组织县水利、自然资源、应急、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5)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县防指应立即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队伍、民兵、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向解放军、武警部队请求救援。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县防指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8.4台风灾害
(1)台风(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县防指负责。
(2)发布台风蓝色、黄色预警阶段
a.县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县防指。
b.县防指督促有关乡镇和部门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超汛限水位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户外广告牌、工棚等设施要做好加固防护工作。
c.县宣传部门及时播放台风预警信息和县防指的防御部署情况。
(3)发布台风橙色、红色预警阶段
a.台风可能影响我县时,县防指负责同志及县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根据我县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由县人民政府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b.县气象部门应作出台风可能经过的路线、时间以及风暴雨量级和雨区的预报。县水文部门应根据气象部门的降雨预报,提早作出江河洪水的预报。
c.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抢险人员加强对工程的巡查。
d.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区域,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灾害危险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e.台风路径影响的区域,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等农产品应组织抢收抢护;县电力、通信部门应做好抢修准备,保障供电和通信畅通;县住房城乡建设、林业部门应按职责做好城区树木的保护工作,督促责任单位对高空作业、塔吊、大型广告牌等设施落实防台风加固措施;县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县宣传部门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f.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旦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县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卫生应急队伍集结待命。县公安机关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g.县防指应及时向市防指汇报防台风行动情况。
4.8.5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征兆时,县防汛责任单位应通过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县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的应急处理,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必要时向市防指提出援助请求。
(3)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按照权限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县防指负责同志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8.6干旱灾害
县防指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分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工作会商
由县防指总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参加,汇报和分析天气、水情、旱情,研究应对措施,并将干旱及各乡(镇)抗旱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同时向县防指各成员单位通报。
B.本级响应工作
a.实行地方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县防指负责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确保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
c.指挥机构加强会商,分阶段部署工作,根据预案采取各项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做好抗旱工作。
d.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市防指备案。启动各项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在保证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前提下,适量取用水库死库容水量。
e.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f.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通报旱情及灾情。灾情实行周报,即每周二报送。
g.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A.工作会商
由县防指副总指挥长主持会商,县气象、农业、民政、水利等主要部门和领导参加,汇报和分析天气、水情和旱情,研究应对措施,并将情况报告县防指总指挥长及市防汛办,同时向县防指各成员单位通报。
B.本级响应工作
a.及时掌握旱灾情况及发展趋势,及时通报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灾情实行周报,即每周二报送。
b.县防指及时组织进行抗旱工作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市防指备案。
c.督促县防指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重要工矿企业用水,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d.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A.工作会商
由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汛办人员参加,分析天气情况、水情、水利工程蓄水和旱情发展趋势,研究应对措施,并向县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必要时向县防指各成员单位通报。
B.本级响应工作
a.县有关部门要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县防指要加强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
c.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d.关注水量供求变化,组织做好抗旱调度。
e.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4)轻度干旱
A.工作会商
由县防汛办主任主持会商,县防汛办人员参加,分析天气、水情和旱情,研究应对措施,并向县防指副指挥长报告。
B.本级响应工作
a.县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c.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采取应急送水等方式保障群众生活用水。条件许可时及时开展人工增雨。
4.8.7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县防指应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供水工作,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障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9 信息报送和处理
4.9.1汛情、险情、灾情、旱情等防汛抗旱信息按任务分工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9.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4.9.3属一般性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县防指和县水利、应急、农业农村等相关成员单位。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县防指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市防指和市水利、应急部门上报。
4.9.4凡经县防指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县水利、应急等有关部门应立即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9.5洪涝灾害人员伤亡,重大险情及影响范围,处置措施等关键信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防总、自治区防指、市防指和县防指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4.9.6县防指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报告后,应及时派出工作组进行核实,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并及时续报。
4.10 指挥和调度
4.10.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县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4.10.2事发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10.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县防指应派出由有关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11 抢险救灾
4.11.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县防指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4.11.2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并及时向县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县防指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天然气、冶炼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县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县防指。
当江河湖泊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县应急部门应组织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前置预置专业救援力量。
洪水灾害发生后,县水利部门按照县防指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县应急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4.11.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水电站)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伍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11.4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增援,提请市防指提供帮助。
4.12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2.1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防指应高度重视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为应急抢险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12.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县防指视情况作出决定。相关专家应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专业技术指导。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因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备,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2.3预计可能发生灾害时,预报预警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提前组织受威胁群众防灾避险转移并妥善安置;出现水旱灾害后,应及时组织开展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2.4事发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防指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2.5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4.12.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防指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区域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小分队,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4.1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3.1出现水旱灾害后,县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灾情险情的危害程度,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4.13.2必要时可通过县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4.14 信息发布
4.14.1县防指应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新闻发布制度,落实新闻发言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14.2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灾情描述应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词语,在防汛救灾中也不得使用“战时状态”等表述。
4.14.3雨情、风情由县气象部门发布,汛情、旱情由县水利部门发布,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由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
4.14.4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5 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
4.15.1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县防指可视情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5.2根据水旱灾害形势发展或水旱灾害减弱或消除时,县防汛办及时提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的建议,参照启动程序,报请县防指领导同意后,由县防指宣布调整或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并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
4.15.3各乡(镇)视情况宣布调整或终止本辖区的应急响应。
4.15.4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5.5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防指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县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县防指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讯设施,确保信息畅通。
5.1.3县防指应协调县通信主管部门,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县通信主管部门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5.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防台风预警预报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县公共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县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防台风预警预报等信息。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县水利部门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县水利部门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县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县防指和县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b.县应急、消防救援、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加强本行业、本系统应急力量建设。
c.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和非专业抢险队伍。县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抗洪抢险应急专业力量和民兵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县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组建的专业抢险队伍作为常备力量或突击力量,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
d.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县级防汛抢险队由县防指负责调动。我县如需市防指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支持,由县防指向市防指提出申请,市防指批准或根据有关规定协调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调动按应急部有关规定执行。部队或民兵调动按有关规定办理。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旱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防指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抗旱救灾的攻坚力量。在干旱时充分发挥抗旱服务组织的抗旱设备和专业技能优势,为受旱区域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c.县应急专业队伍是抗旱救灾的重要力量,应充分发挥其人员、车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在干旱时积极参与应急送水等抗旱工作。必要时,可申请动用县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进行抗旱救灾。
5.2.3供电保障
县供电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供电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1)县防指必须配备足额的防汛专用车辆,确保防汛抢险相关人员能及时到达开展工作。
(2)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道路畅通,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县海事部门负责大洪水时通航和渡口的安全;县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无障碍通行。
5.2.5医学救援保障
县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救治,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县公安机关依法做好水旱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5.2.7物资保障
县财政、应急、粮食与储备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加强衔接配合,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等工作,优化收储轮换及日常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率。
(1)物资储备
a.县粮食和储备局、县应急管理局、融安县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仓库负责县级防汛抗旱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水旱灾害威胁的单位应储备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县防指要做好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和保障有关工作,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b.县级防汛抗旱物资重点用于支持遭受严重洪涝、干旱地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应急需要,保障主要江河及其重要支流、重要防洪设施抗洪抢险、防汛救灾以及严重干旱地区抗旱减灾需要。
c.洪涝灾害频繁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空中、水上应急抢险救援大型设备(装备)需求,承接主体应当具有国家相关专业资质。
d.县防指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抢险物资品种和数量,由县防指结合本地抗洪抢险具体情况确定。
e.抗旱物资储备。我县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县防指负责调用。
f.抗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的乡镇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县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拨,由县防指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由乡镇防汛抗旱机构向县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调用。县防指直接调用的防汛抗旱物资,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经费补充;乡镇防汛指挥机构申请调用的,由乡镇防汛指挥机构负责补充。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及时联系紧急调运,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资金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5.2.9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期,县防指应根据形势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3 技术保障
5.3.1信息技术支撑
(1)加强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县防指在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既有成果的基础上,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2)完善协同配合和衔接机制。充分利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建立的广西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
5.3.2专家支撑
县防指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县防指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县水利部门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5.4 宣传
5.4.1县防指应重视宣传舆论引导工作。县防汛办把防汛抗旱宣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宣传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与有关宣传机构的协作配合,完善重大水旱灾害突发舆情应对预案。
5.4.2县防指应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及水旱灾害信息。汛情、旱情形势严峻时期要加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力度,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虚假信息,为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5.4.3发生重特大水旱(台风)灾害时,县防指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情况;对防汛形势、抢险救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灾区秩序、群众生活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应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防汛救灾专业知识,组织专家科学解读,有针对性解疑释惑。
5.5 培训和演练
5.5.1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每年汛前至少应组织一次培训。市防指负责对县防指人员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县防指负责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当结合实际,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成效。
5.5.2演练
(1)县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县防指应根据本地水旱灾害特点,每2~4年举行一次由多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6.1.2县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灾物资,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组织开展救灾捐赠,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医疗服务。
6.1.3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指导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指导落实灾后各项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
6.1.4县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对因灾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设施修复
6.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市政、气象、水文、农田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设施,县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6.4.1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积极争取中央救灾资金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4.2乡镇人民政府、保险机构应鼓励、动员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保险机构应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个人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6.5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汛期结束后,县防指应组织有关部门,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形成总结并报告市防指。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防御洪水方案:是对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台风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7.1.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本级水利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6生命线工程: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7.1.7洪水:由暴雨、急骤融冰化雪、风暴潮等自然因素引起的江河湖泊水量迅速增加或水位迅猛上涨的水流现象。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22482—2008),按照量级可分为小洪水、中洪水、大洪水和特大洪水。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年~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7.1.8泥石流:山区沟谷或坡面上的松散土体,受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形成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流体,在重力作用下沿沟谷或直面流动的过程或现象。
7.1.9热带气旋:生成于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组织的对流和确定的气旋性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根据《热带气旋等级》(GB/T19201—2006)可分为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
热带低压: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
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7.2m/s~24.4m/s(风力8~9级)。
强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24.5m/s~32.6m/s(风力10~11级)。
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32.7m/s~41.4m/s(风力12~13级)。
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41.5m/s ~50.9m/s(风力14~15级)。
超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或大于51.0m/s(风力16级或以上)。
7.1.10水库工程规模划分
根据《防洪标准》(GB 50201—2014):
大(1)型水库:总库容10亿m3以上。
大(2)型水库:总库容1亿m3以上、10亿m3以下。
中型水库:总库容0.1亿m3以上、1亿m3以下。
小(1)型水库:总库容0.01亿m3以上、0.1亿m3以下。
小(2)型水库:总库容0.001亿m3以上、0.01亿m3以下。
7.1.11主要江河:融安县境内有融江及浪溪河、泗维河、泗顶河、莆上河、雅瑶河、黄金河、沙埔河、保江、石门河等支流。融江属于珠江流域西江水系,融安县城境内河长48公里,自北向南纵穿县城而过,将城区分为两部分。县城上游30公里处和12公里处分别建有麻石水电站(位于融江干流)和泗维河水电站(位于泗维河支流),下游15公里处的融江干流上有浮石水电站。河东城区内有望枧河、大坡寨河、东圩沟、和寨沟、铜古沟5条小河流。望枧河河流长度8.05公里,集雨面积9.56平方公里;大坡寨河河流长度12.53公里,集雨面积31.1平方公里;东圩沟河流长度4.69公里,集雨面积6.84平方公里;和寨沟河流长度3.83公里,集雨面积2.2平方公里;铜古沟河流长度1.92公里,集雨面积4.15平方公里。
7.1.12干旱等级:区域农业旱情等级、区域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农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参照《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
7.1.13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更新。
7.3 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防汛抗旱减灾工作交流,借鉴国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和县(区)的防汛抗旱减灾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县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负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做好评残优待;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汛办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融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融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负责协调全县防汛抗旱重大事件、防汛汇报及防汛指令的起草。
二、县委宣传部
正确把握全县防汛工作的宣传导向,积极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做好舆论引导;根据县防指的要求,组织指导电视台、广播电台对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协助发布各项防洪指令和公告,向公众发布雨情、汛情、灾情等信息,跟踪报道抢险和救灾活动,宣传防汛抢险、救灾自救,引导群众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三、县人民武装部
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预备役部队、民兵执行抗洪抢险救灾任务;协调办理县防指请求派出解放军参加抗洪抢险事宜;协调组织落实重大防汛措施,协助组织有关保障工作。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并配合争取防洪工程建设上级资金;负责保证灾区粮油供应,根据县防指的调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和运送;做好灾区市场物价的监测和管理,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五、县教育局
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做好防汛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防汛知识宣传;建立教育系统应对台风、暴雨、洪水停课避险机制和措施方案;组织、监督学校做好危漏校舍加固和师生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掌握并提供学校受洪涝灾害的情况;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六、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负责协调指导工业企业和信息化领域水旱灾害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协调工业企业的柴油发电机组、水泵、吊车、装载机等设备用于救灾抢险工作;指导工业企业次生灾害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
七、县公安局
根据县防指的要求,做好治安保卫和交通保障计划的实施,确保社会安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防台风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工程、气象水文测报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防洪驻地和抢险现场治安安全,在紧急防汛期,协助组织撤离被洪水围困的群众,必要时对防汛防台风部门确定的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确保抢险通道畅通无阻;根据县防指的要求临时拦截、征用车辆船只。
八、县民政局
负责对经应急部门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实施相应救助;指导开展慈善募捐工作。
九、县财政局
在本级财政内努力解决防汛抢险和救灾资金,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资金的调度筹措;对国家专项安排的防汛抗旱资金,经协调确定后及时下拨到受灾地区,并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勘查、监测、防治、预警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制定全县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向县防指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分布情况;在紧急防汛期,协调解决采取紧急措施时所需的取土占地问题。
十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负责城乡公用基础设施、城市房屋和建筑工地的防洪救灾工作;指导沿河和集镇农民平房的防洪工作;提供洪水灾害损失情况。
(二)负责内涝排解工作的技术指导,对出现的内涝及时制定出抢险方案,并组织抢险队伍,实施抢险方案。
(三)负责编制防内涝抢险预案及实施;督促、指导灾区城乡应急供水、供气以及抢险工作;督促、指导各地组织危旧房屋、施工现场、城乡易涝点等隐患排查和整治,落实应急转移预案和措施;指导城乡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十二、县交通运输局
(一)及时修复管辖区内的水路、公路设施,保证抢险救灾道路通畅;负责运输车辆的筹集;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清除碍洪设施。
(二)掌握县管辖的各桥梁工程状况,对出现的险情及时提出分析意见;负责护桥抢险工作的技术指导,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制定出抢险方案,并指导抢险方案的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受灾损毁交通设施抢修工作,全力保障公路水路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协调组织运力,优先运送防汛抢险、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三)做好船舶及浮动设施触碰桥梁和其他水上构筑物的应急处置,发布航行通(警)告信息,必要时实行水上交通管制,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十三、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指导旱涝灾区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统计核定农业、畜牧业水旱灾情;负责收集、整理和报告洪涝、干旱、台风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灾区农业结构调整、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工作;负责救灾化肥、柴油等专项补贴资金的分配和管理,以及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剂和管理。
十四、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负责全县旅游行业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向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旅游景点(区)发布洪涝灾害信息;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各相关旅游单位做好宣传、检查、加固和关闭旅游景点(区)等安全防范工作。
十五、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洪涝灾害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饮用水安全监督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灾害区疫情与防治信息;在确保医务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堤防抢险需要现场设置医疗救护点;建立前方医疗救护点与后方医院、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的联络措施,保证供应前方所需的医疗药物及医疗器械;组织和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对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并指导饮用水消毒、杀灭蚊蝇,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十六、县应急管理局
(一)负责县防指的日常工作和全县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县各部门应对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二)组织雨情、水情会商,综合研判全县防汛抗洪救灾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
(三)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四)管理、分配、监督国家、自治区、柳州市下拨的救灾款物和融安县本级救灾款物。
(五)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抗洪抢险、地质灾害等事故救援;统一协调指挥抗洪抢险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六)依法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矿山、尾(洗)矿坝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重要企业的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及时做好灾后情况汇报材料,总结抗洪抢险的先进经验。
十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对灾区食品、桶装饮用水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协助有关部门确保灾区食品、桶装饮用水等的安全;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采取措施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
十八、县林业局
负责全县林业系统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负责做好全县林场、林区及林业经营者、从业人员的防灾安全监管和汛期漂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抢险所需木材的储备和应急调用。
十九、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协助做好融江河域范围的水上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负责防汛抢险、抗旱所需的物资供应和必要的物资储备,做好粮食、食品、生活用品的应急供给;对紧急抢险所用的物资可以实行先使用后结账。
二十一、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负责保障防汛抢险应急用车。
二十二、县水利局
组织编制江河防洪调度方案,组织编制洪水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规范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范围内所辖已建及在建的堤防、闸坝、水库、水电站等各类防洪工程的维护管理、防洪调度以及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山洪灾害防治工作,做好山洪灾害、江河水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专业技术支撑;当大堤出现危险情况,而且必须破堤减灾时,提出具体措施和方案(事前做出预案),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二十三、县红十字会
组织志愿者参与救灾救援和现场救助工作;参与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二十四、县气象局
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随时对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在汛期、台风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天气监测和预报信息;组织人工影响天气有关工作。
二十五、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组织指挥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抢险救灾,参加重要设施和重大险情的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工作,协助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二十六、柳州市融安生态环境局
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二十七、武警融安中队
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抢险救灾,参加重要设施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协助公安机关保护重要目标安全,以及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稳定。
二十八、融安公路养护中心
组织实施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置工作,紧急情况下要对所辖道路进行管控。
二十九、柳州融安供电局
负责全县安全供电保障,并做好灾区安全供电;抗洪抢险时组成一支供电抢修队伍,确保及时排除供电故障、抢修线路,优先安排防汛抢险与抗旱紧急用电;负责做好本系统水电工程防汛安全调度工作;解决抢险现场临时增加照明、用电。
三十、柳州融水海事处
(一)负责加强通航水域内船舶、设施的通航安全监督检查,发布航行通(警)告信息,必要时实行水上交通管制,维护水上交通秩序;负责组织、协调水上搜寻救助工作,协助县交通运输局做好应急船舶的征用,并为抢险救灾船舶做好通航安全保障;做好船舶及浮动设施触碰桥梁和其他水上构筑物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负责加强通航水域内通航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及应急处置。当洪水超过警戒水位、到达114.6米时,必须保证三艘大马力船只进入江面巡视。一是给予浮石镇及其鹭鹚洲村救援;二是给予长安镇大洲村及县城沿河群众转移救援;三是监视融江城区内大桥,并作必要和可能的清障,确保大桥安全。
三十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融安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融安县分公司
根据县防指要求,确保抗洪抢险的通讯畅通(包括有线、无线通信),为抢险现场或指挥机构所在地临时开通通讯线路;及时修复毁坏的通讯设备设施,负责灾区毁坏的通信设施的抢修和通讯保障工作。
三十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融安支公司
督促指导保险业务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做好受灾单位查勘理赔工作,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三十三、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融安石油分公司
负责保障抗洪救灾油品供应。
三十四、各乡(镇)人民政府
在县防指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所属单位和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及民兵预备役分队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排涝、抢险救灾任务及灾后重建家园工作。
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拟定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应急抢险预案。其他成员单位和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