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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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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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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发〔2021〕24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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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发〔202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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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发〔2021〕24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1-11-30 17:00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及驻融各有关单位:

现将《融安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1130

融安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0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地税部门征收的通知》(桂政发〔2018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关于柳州等5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桂财预〔2018242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柳政发〔201539号)和《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融政发〔2019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县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财政局、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县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县国资预算企业,是指所有县直属企业、县事业单位出资企业(以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

第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四)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绩效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公开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及绩效情况。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县财政局、融安县税务局、县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制订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有关办法与规定。

(二)拟定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三)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四)批复县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五)对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税务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征收管理。

(二)确保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八条  县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职责:

(一)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

(二)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四)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 收支范围

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的上缴比例按我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独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申报。

第十二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全额上缴。

第十三条 国有产(股)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缴。

第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于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

第十五条 其他需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县委、县人民政府总体部署规划,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县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家资本金注入。

(二)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三)补充县人民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四)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中央、自治区、柳州市和全县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县委、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  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并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

第十八条  编制年度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央、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调控政策,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要求。

(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四)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

(五)上年度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六)县财政局年度预算编制安排。

(七)县国资预算企业有关预算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县财政局按照县人民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布置编报年度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二)县国资预算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建议报县财政局。

(三)县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县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重点,结合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二十条  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二十一条  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县国资预算企业批复预算。

第二十二条  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并按规定细化到相应的经济分类科目。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十四条  县国资预算企业应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确需减免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第二十五条  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二十六条 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应当按规定进行盘活,并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考虑。

第二十八条 县国资预算企业因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或其他调整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县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九条 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六章 决 算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牵头负责编制年度县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国资预算企业按要求在部门决算草案中编报本部门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建议草案报县财政局。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县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三条 县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并按规定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三十四条 县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县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县国资预算企业批复决算。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国资预算企业于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或申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时同步编报项目绩效目标,并报送县财政局审核、批复。

第三十六条 县国资预算企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跟踪问效,并按照县财政局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县财政局选择重点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财政局、县国资预算企业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预决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30日印发



融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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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2247537121335/2022-05413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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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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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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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发〔2021〕24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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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发〔202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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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发〔2021〕24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11-30 17:00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及驻融各有关单位:

现将《融安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1130

融安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0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地税部门征收的通知》(桂政发〔2018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关于柳州等5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桂财预〔2018242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柳政发〔201539号)和《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融政发〔2019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县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财政局、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县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县国资预算企业,是指所有县直属企业、县事业单位出资企业(以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

第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四)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绩效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公开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及绩效情况。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县财政局、融安县税务局、县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制订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有关办法与规定。

(二)拟定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三)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四)批复县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五)对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税务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征收管理。

(二)确保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八条  县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职责:

(一)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

(二)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四)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 收支范围

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的上缴比例按我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独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申报。

第十二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全额上缴。

第十三条 国有产(股)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缴。

第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于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

第十五条 其他需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县委、县人民政府总体部署规划,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县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家资本金注入。

(二)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三)补充县人民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四)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中央、自治区、柳州市和全县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县委、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  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并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

第十八条  编制年度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央、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调控政策,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要求。

(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四)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

(五)上年度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六)县财政局年度预算编制安排。

(七)县国资预算企业有关预算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县财政局按照县人民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布置编报年度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二)县国资预算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建议报县财政局。

(三)县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县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重点,结合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二十条  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二十一条  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县国资预算企业批复预算。

第二十二条  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并按规定细化到相应的经济分类科目。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十四条  县国资预算企业应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确需减免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第二十五条  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二十六条 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应当按规定进行盘活,并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考虑。

第二十八条 县国资预算企业因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或其他调整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县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九条 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六章 决 算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牵头负责编制年度县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国资预算企业按要求在部门决算草案中编报本部门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建议草案报县财政局。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县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三条 县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并按规定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三十四条 县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县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县国资预算企业批复决算。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国资预算企业于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或申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时同步编报项目绩效目标,并报送县财政局审核、批复。

第三十六条 县国资预算企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跟踪问效,并按照县财政局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县财政局选择重点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财政局、县国资预算企业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预决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