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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规〔2020〕1号关于印发《融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20-04-06 15:10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研究,现将《融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3

融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突出做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生态文明的理论为指导,以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与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城乡饮用水水源为目标,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和提高全县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划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

三、划定区域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四、具体要求

(一)禁养区内严禁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县城区域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医用和其他特殊业务需要饲养的除外。饲养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三)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罚款、责令停业、关闭、限期拆除等措施进行处理。

(四)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废止《融安县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融政办法201576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印发  


行政规范性文件

融政规〔2020〕1号关于印发《融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0-04-06 15:10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研究,现将《融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3

融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突出做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生态文明的理论为指导,以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与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城乡饮用水水源为目标,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和提高全县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划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

三、划定区域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四、具体要求

(一)禁养区内严禁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县城区域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医用和其他特殊业务需要饲养的除外。饲养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三)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罚款、责令停业、关闭、限期拆除等措施进行处理。

(四)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废止《融安县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融政办法201576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