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政发〔2021〕8号潭头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潭头乡2021年度稻谷收购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潭政发〔2021〕8号
潭头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潭头乡2021年度稻谷收购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关于印发2021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建〔2021〕50号)、《融安县2021年度稻谷收购补贴实施方案》(融发改粮食〔2021〕1号)文件精神,按照稻谷收购工作要求及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我乡2021年度稻谷收购工作的领导,经乡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潭头乡2021年稻谷收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韦 龙 乡党委副书记、提名乡长人选
副组长 杨正薇 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成 员 韦秋云 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欧启源 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人员
邓福云 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人员
何美松 新桂村党支部书记
杨 兰 潭头村党支部书记
周艳丽 新林村党支部书记
罗良才 西岸村党支部书记
蓝富让 东相村党支部书记
马海燕 龙城村党支部书记
莫匡乾 红岭村党支部书记
沈家宽 培存村党支部书记
何有仁 大岸村党支部书记
莫孝凡 岭背村党支部书记
龙海华 何洞村党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我乡2021年度稻谷收购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韦秋云同志兼任。
二、总体要求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融安县的部署要求,对全乡2021年度政策性稻谷收购实施售粮补贴,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提高种粮积极性,稳定我乡稻谷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
(二)遵循原则
1.政策性稻谷收购计划的安排向种粮大户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
2.政策性稻谷收购计划必须落实到具体的种粮实体,且落实计划的粮食必须是该种粮实体本年度自己生产的粮食。
3.政策性稻谷收购要以自愿为原则,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迫种粮农户卖粮。
4.负责政策性稻谷收购的企业必须按照自治区确定的收购价格执行,并将自治区确定的稻谷收购价格及收购补贴标准一并挂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5.补贴资金要确保兑现给售粮农户,严禁截留、挪用和抵扣任何款项,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贪污补贴款。
三、主要内容
(一)补贴范围、方式和对象
1.补贴的范围:2021年在我乡11个村(新桂村、潭头村、新林村、西岸村、东相村、龙城村、红岭村、培村村、大岸村、岭背村、何洞村)。
2.补贴方式:对种粮农户实施政策性稻谷收购补贴挂钩政策。
3.补贴的对象:在政策性稻谷收购村(社区)内从事粮食生产,并按稻谷收购计划销售粮食给政府指定的稻谷收购企业的一般种粮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统称“种粮农户”)。
(二)补贴资金标准
1.补贴资金:2021年融安县安排全乡稻谷收购补贴资金总额48万元(普通早籼稻谷)。
2.补贴标准:对列入收购计划的稻谷,在自治区公布的收购价格基础上,进行补贴。其中普通早籼稻按0.24元/公斤标准补贴,优质籼稻谷按0.40元/公斤标准补贴。
(三)稻谷收购总量、品种、质量和收购价格、收购时间
1.收购总量:2021年全乡稻谷收购总量为2000吨(普通早籼稻谷)。
2.收购品种、质量要求:收购稻谷的品种为普通早籼稻。收购稻谷的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要求。
3.收购价格:普通早籼稻2.54元/公斤。
4. 收购时间:普通早籼稻收购时间为2021年8月10日至2021年9月30日,晚籼稻收购时间为2021年11月5日至2021年12月5日。
四、部门职责
乡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辖区内各村民委核实稻谷生产者种植情况。督促所辖财政所按规定及时支付补贴款。
村民委将本辖区的政策性稻谷收购计划任务落实到种粮农户,负责审核本辖区的政策性稻谷收购计划并加盖公章。同时积极发动辖区内稻谷生产者积极售粮。
五、工作要求
(一)政策性收购计划的落实
1.乡人民政府按照县人民政府下达的稻谷收购计划数量,将计划分解落实。要注意区分属于一般种粮农户和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对他们的政策性稻谷收购计划按以下方式下达:
对一般种粮农户政策性稻谷收购计划的落实,由乡人民政府根据各村种粮情况分解到村,再由村民委根据种粮农户的实际种植面积(含在自己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和耕种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粮食产量、商品量等情况,于夏粮入库前将稻谷收购计划分配落实到户。
对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政策性稻谷收购计划的落实,由乡人民政府直接安排。首先由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根据自己的种粮情况自主申报,然后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与农户签订的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村民委出具的实际粮食种植面积证明(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还应出具营业执照并提供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需公示3天。由乡人民政府将登记造册(一式四份),并经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代表签字(或盖章)认可,乡人民政府自留一份,交县政策性稻谷收购工作小组一份,送粮食收购企业一份,送财政所一份。
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指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种粮面积50亩以上)、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民合作社仅指正式注册成立并运营规范,其社员必须是在工商登记在册、以资金或土地折款入股的形式加入合作社,由合作社对种粮农户耕地实行集中统一种植粮食并统一管理、统一销售的经济组织。对一些虽然成立有农民合作社,但耕地仍按过去方式进行分散种植自主经营的,则按照一般种粮农户的分配落实办法由村委会安排落实。
对不足500公斤的一般农户不需要分配稻谷收购计划,此类农户可以通过安排机动收购指标予以直接收购方式解决售粮问题。
各类粮食生产主体申报售粮计划需提供如下材料:种植主体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种植田亩证明材料。
一般种粮农户可直接申报(耕种他人承包土地的,需取得村民委出具的代耕面积证明);50亩以上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需提供本户土地经营承包证复印件及村民委出具的代耕面积证明;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需提供土地租赁合同或合作种植协议、村民委出具的代耕面积证明。
2.在落实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售粮计划时,不能出现重复分配的现象。
3.《售粮计划单》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印制,计划单中载明户主姓名、承包田地亩数、实际种植面积、订单计划数、收购品种及联系电话内容等。
4.各政策性稻谷收购村必须在7月25日前将政策性稻谷收购计划落实到农户,落实到农户的收购计划数量不要超过乡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数量。各收购村在计划分解到农户时,考虑到农户售粮时的实际情况,在不突破本辖区稻谷收购计划的前提下,可以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余缺调剂。
5.指定融安县储备粮管理公司作为我县2021年度政策性稻谷收购主体开展粮食收购活动。具体收购地点为:浮石长龙库区、大良收储点。
(二)政策性稻谷收购
当市场粮食价格高于自治区确定的政策性稻谷收购价格时,允许农户在市场上自由销售,不得硬性要求农户将粮食出售给政策性稻谷收购企业;当市场粮食价格低于或等于自治区确定的政策性稻谷收购价格时,县储备粮管理公司要按自治区确定的政策性稻谷收购价格收购,凭《售粮计划单》积极组织收购农户出售的粮食。凡非农户本人持证来交售储备粮的,必须要有委托的农户在其本人的《售粮计划单》上签字或盖章说明其自愿委托村民委、村民小组或粮食经纪人代为售粮。收购企业必须认真验明《售粮计划单》,没有《售粮计划单》且售粮数量在500公斤以上的,不能作为政策性稻谷收购,也不能发放补贴款。
在政策性稻谷收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补贴资金的下拨和兑现
1.补贴资金下拨。在粮食入库前,县财政局要根据县人民政府下达各乡乡的政策性稻谷收购计划和补贴标准,会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乡财政所开设的“稻谷目标价格补贴资金专户”。
2.补贴资金的兑现。应兑现给售粮农户的补贴资金由乡财政所通过农补网“一折通”直接兑付给农户。具体办法:由政策性稻谷收购企业根据已落实到户的《售粮计划单》以及农户实际交售的粮食数量及售粮农户的姓名、银行存折账号,于农户售粮后的5个工作日内造册送乡财政所,乡财政所根据粮食收购企业提供的农户售粮数量、应兑现的补贴资金及售粮农户姓名、开户银行账号,经审核无误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应兑付的补贴资金通过农补网“一折通”直接兑付给售粮农户。没有“一折通”的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他们的补贴资金通过其开户银行账户兑现。如经检查发现有补贴资金发放不及时的情况,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政策性稻谷收购粮食的粮权、用途和费用负担
(一)粮权及用途
政策性稻谷收购粮食的粮权归自治区,主要用于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和充实库存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补库。留用作我县本级储备粮轮换补库的稻谷,经自治区审核后划转粮权,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发改(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此部分粮食进行检查验收。
(二)留用稻谷收购费用的负担
留用政策性稻谷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照“谁用粮、谁负担”的原则执行。
留用政策性稻谷品种为普通早籼稻,其收购费用由自治区财政统一负责。
留用政策性稻谷集并费用所发生的装车费、卸车费及运输费等核定为80元/吨,计入库存成本,收购企业组织实施。
潭头乡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