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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头乡申请野外用火告知书

来源: 融安县潭头乡管理组  |   发布日期: 2021-01-04 10:05    |  作者: 潭头乡人民政府

潭头乡申请野外用火告知书 

   

    一、野外用火概念

人为地在野外利用可燃物进行燃烧的行为称作野外用火,野外用火分为生产性野外用火和非生产性野外用火。生产性野外用火包括:烧荒烧灰、炼山造林、烧牧场、烧窑烧炭、烧隔离带、烧田埂、烧蔗叶等;非生产性用火包括:野外吸烟、野外生火取暖做饭、上坟烧纸、烧山驱蜂赶兽、小孩玩火、痴呆弄火等。

二、野外用火审批程序

1、用火单位和个人首先在计划用火地段边缘开设闭合的防火隔离带,并由当地林业站将计划用火地段勾绘在地形图上,计算出用火面积。

2、用火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用火申请(附用火现场图及当地村民委证明)报当地乡镇森林防火分指挥部审批,用火面积超过30亩的乡镇森林防火分指挥部批准用火后要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用火单位或个人在获得用火许可后应组织足够的看守人员,选择适合的天气用火。

3、乡镇森林防火分指挥部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用火单位或个人的用火申请后,必须派相关技术人员到用火现场检查防火线等防范措施是否合格,经检查合格后批准方可用火。

三、生产性野外用火注意事项

1、申请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三级森林火险和三级风力以下的天气用火;上午必须在12时前完成野外用火作业;下午必须在14时以后方可开始用火,并要保证在当天天黑前完成用火作业。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并清理掉火场内的一切冒烟物,以防死灰复燃生成火灾。

2、在用火场地边缘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主隔离带应开20-30米,副隔离带应15-20米,并要彻底清除隔离带内的可燃物(如杂草、枯叶等)。防火隔离带必须为闭合或与自然屏障闭合状态,应尽量开设在地势平缓、地被物少的山脊,避免沿陡坡或峡谷穿行。主防火隔离带走向应与防火期主风向垂直。

四、法律、法规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2、《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3《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在森林防火期,林区野外生产用火实行未经批准不烧,未开好防火线不烧,未做好扑火准备不烧,天气过于干燥、风大不烧,傍晚、夜间不烧的制度。在林区严禁烧火驱蜂赶兽、烧火烘烤食物和做饭、乱丢未灭火的烟头、上坟烧香烧纸、夜间用火把照明、玩弄火种和烧火取暖。

5、《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对违反森林防火规定被决定赔偿损失,负担扑火费和医疗费,或处以罚款,当事人无现金交纳的,可以实物折抵,或以劳代偿。

6、《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融森防字〔2007〕9号文规定:凡野外用火面积超过30亩的(含30亩),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30亩以下的,由乡(镇、场)森林防火分指挥部审批。          

    以上告知事项申请人已阅读,悉知违反用火规定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县防火办存一份、申请用火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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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文件

潭头乡申请野外用火告知书

来源:融安县潭头乡管理组  发布日期:2021-01-04 10:05  作者:潭头乡人民政府

潭头乡申请野外用火告知书 

   

    一、野外用火概念

人为地在野外利用可燃物进行燃烧的行为称作野外用火,野外用火分为生产性野外用火和非生产性野外用火。生产性野外用火包括:烧荒烧灰、炼山造林、烧牧场、烧窑烧炭、烧隔离带、烧田埂、烧蔗叶等;非生产性用火包括:野外吸烟、野外生火取暖做饭、上坟烧纸、烧山驱蜂赶兽、小孩玩火、痴呆弄火等。

二、野外用火审批程序

1、用火单位和个人首先在计划用火地段边缘开设闭合的防火隔离带,并由当地林业站将计划用火地段勾绘在地形图上,计算出用火面积。

2、用火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用火申请(附用火现场图及当地村民委证明)报当地乡镇森林防火分指挥部审批,用火面积超过30亩的乡镇森林防火分指挥部批准用火后要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用火单位或个人在获得用火许可后应组织足够的看守人员,选择适合的天气用火。

3、乡镇森林防火分指挥部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用火单位或个人的用火申请后,必须派相关技术人员到用火现场检查防火线等防范措施是否合格,经检查合格后批准方可用火。

三、生产性野外用火注意事项

1、申请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三级森林火险和三级风力以下的天气用火;上午必须在12时前完成野外用火作业;下午必须在14时以后方可开始用火,并要保证在当天天黑前完成用火作业。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并清理掉火场内的一切冒烟物,以防死灰复燃生成火灾。

2、在用火场地边缘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主隔离带应开20-30米,副隔离带应15-20米,并要彻底清除隔离带内的可燃物(如杂草、枯叶等)。防火隔离带必须为闭合或与自然屏障闭合状态,应尽量开设在地势平缓、地被物少的山脊,避免沿陡坡或峡谷穿行。主防火隔离带走向应与防火期主风向垂直。

四、法律、法规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2、《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3《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在森林防火期,林区野外生产用火实行未经批准不烧,未开好防火线不烧,未做好扑火准备不烧,天气过于干燥、风大不烧,傍晚、夜间不烧的制度。在林区严禁烧火驱蜂赶兽、烧火烘烤食物和做饭、乱丢未灭火的烟头、上坟烧香烧纸、夜间用火把照明、玩弄火种和烧火取暖。

5、《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对违反森林防火规定被决定赔偿损失,负担扑火费和医疗费,或处以罚款,当事人无现金交纳的,可以实物折抵,或以劳代偿。

6、《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融森防字〔2007〕9号文规定:凡野外用火面积超过30亩的(含30亩),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30亩以下的,由乡(镇、场)森林防火分指挥部审批。          

    以上告知事项申请人已阅读,悉知违反用火规定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县防火办存一份、申请用火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