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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来源: 融安县退役军人局管理组  |   发布日期: 2021-08-10 09:25    |  作者: 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1

行政执法主体

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

行政执法人员

陈卫珍、吴柳红

3

行政执法职责


4

行政执法权限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无故拖延安置工作任务,或者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处罚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对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或者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或者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5

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等

6

行政执法程序

接收举报;依据职权查处;上级交办→ 立案→  开展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  调查终结,审查调查结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行政处罚

7

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8

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执法事项
名称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无故拖延安置工作任务,或者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处罚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对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或者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或者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9

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执法事项
受理机构

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0

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执法事项
审批机构

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1

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执法事项
受理条件

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1.【军事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三十九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对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处以罚款,并对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三)以劳务派遣等形式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1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八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1.【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2.【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1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执法事项
办理时限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服务指南

见附件

14

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见附件

附件: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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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

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来源:融安县退役军人局管理组  发布日期:2021-08-10 09:25  作者: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1

行政执法主体

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

行政执法人员

陈卫珍、吴柳红

3

行政执法职责


4

行政执法权限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无故拖延安置工作任务,或者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处罚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对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或者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或者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5

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等

6

行政执法程序

接收举报;依据职权查处;上级交办→ 立案→  开展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  调查终结,审查调查结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行政处罚

7

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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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执法事项
名称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无故拖延安置工作任务,或者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处罚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对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或者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或者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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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执法事项
受理机构

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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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执法事项
审批机构

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1

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执法事项
受理条件

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1.【军事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三十九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对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处以罚款,并对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三)以劳务派遣等形式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1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八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1.【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2.【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1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执法事项
办理时限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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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见附件

14

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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