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 ||
1 | 行政执法主体 | 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2 | 行政执法人员 | 陈卫珍、吴柳红 |
3 | 行政执法职责 | |
4 | 行政执法权限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无故拖延安置工作任务,或者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处罚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
对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或者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或者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 ||
5 | 行政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等 |
6 | 行政执法程序 | 接收举报;依据职权查处;上级交办→ 立案→ 开展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 调查终结,审查调查结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行政处罚 |
7 | 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8 | 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执法事项 |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无故拖延安置工作任务,或者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处罚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
对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或者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或者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 ||
9 | 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执法事项 | 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10 | 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执法事项 | 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11 | 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执法事项 | 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1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八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
12 | 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执法事项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3 | 服务指南 | 见附件 |
14 | 融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 见附件 |